*ST同洲公告,公司原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但鉴于一直未能找到产业投资人,且自筹划重整事项以来时间较长,预计无法在原预期时间内完成,同时公司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阶段推进重整事项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故决定终止。目前,除已临时停产公司外,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终止重整事项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战略发展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终止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整事项”),终止本次重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当时情况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同意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在推进本次重整事项相关工作过程中,公司按规定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及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公司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整事项的实施工作,主要历程如下: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 年 7 月 31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9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2024-110、2024-120、2024-132)。自公司筹划并首次公告本次重整事项以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各相关方推进各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公司一直未能找到产业投资人,且自筹划本次重整事项以来时间较长,预计将无法在原预期时间内完成本次重整事项,以及公司情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认为现阶段推进本次重整事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适合继续推进本次重整事项。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论证,公司拟终止本次重整事项。目前,除已临时停产公司外,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终止本次重整事项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战略发展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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