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仲山案旁听记 | 二审“惊现”无罪证据

财富   2024-12-05 16:31   山东  


来源丨 泽博王兴

作者丨 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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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在福建泉州的“十年追诉开设赌场案”,持续开到下午两点休庭。赶紧预定返程机票,在周五武汉开庭前,我有时间回京旁听一下周泽律师辩护的孙仲山案二审庭审。

我与孙案的渊源

孙仲山案原本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由周律师参与辩护,到了一审时,老周因在吕先三案中公开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同录而招致停业处罚,就由我和刘征两人接手这个案件的一审辩护工作。坦白说,即便司法环境如斯,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前景都是乐观的,2021324日开庭的时候我们也是很有信心。三年后的一审宣判令我们意外,让我们愤懑。但不是我们的专业判断出了问题,是我们对这世道的判断还欠了火候。

这是个什么案子

孙仲山是昌平马池口镇葛村的村民,2008年从村里承租了40亩荒地,说是“地”,其实是村里采挖完砂石后的一个大坑。租期30年,用于经营。两年后转租给了王某(即本案另一上诉人),用于经营钢结构,并注册了公司。直到2016年作为延庆园博会和北京冬奥会配套工程的“兴延高速项目”拆迁,恰好就经过了葛村。2017年,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孙仲山承租的这片土地,因为王某在上面兴建的厂房等获得赔偿1亿余元。20194月北京市审计局审计认为,该处拆迁可能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及抢种抢建等问题,建议查处。该意见获得市主要领导批示“严肃处理”,昌平区遂启动刑事调查,20197月,孙仲山等人被抓。

案件初期的调查方向主要在抢种抢建上,进行了大量调查,包括当事人如何获知高速规划路线等情况。但慢慢调查发现,该项目拆迁并未发布过拆迁公告,所以,指控抢建的路走不通。于是,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抢建和隐瞒违建事实,在起诉书中仅保留了后者。但在卷证据显示,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不管是镇政府的,还是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等,都作证说没有问过被拆迁人有没有建设手续,也没有要求被拆迁人提供过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等等。这一点还是要表扬首都公安机关的办案操守,这样一个重大案件,仍然能够在侦查工作中如实记录了证人所述对嫌疑人有利的内容,也如实记录了孙仲山的无罪辩解。

孙仲山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完全没有参与任何入户清登调查等工作,只是在拆迁评估工作都已经完成,拆迁补偿金额都已经确定后,配套的审计机构发现他这一户的清登调查表上只有王某的签字,而没有名义上第一承租人孙仲山的签字,于是在20176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让孙仲山在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了字。

所以,事实就很清楚,因为没有拆迁公告,也就没办法说冻结拆迁区域内的建设买卖活动(这或许也是为什么清登及评估时对王某比较明显新建的设施以及新种的树都做了评估赔偿的原因)。因为没有询问过是否有合法建设手续,所以不管是王某还是孙仲山,都不存在向拆迁单位隐瞒没有规划手续的情况。二人也没有伪造规划建设手续欺骗误导拆迁单位,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那如何认定诈骗呢?除非给被拆迁人设定一个主动告知的义务,哪怕没人问,也必须主动告诉人家。可设定这样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道德义务?咱们小老百姓,哪有这觉悟。

可是,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昌平区马池口镇政府,以及受委托参与拆迁工作的拆迁、评估、审计等诸多专业机构,对于这种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有无可能取得合法合规的建设规划手续真的不了解吗?巧合的是,2011年和2015年昌平区及镇里对王某在院子里的违建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第一次罚款,第二次更是直接把院内新建的配套房屋进行了拆除。显然,昌平区及马池口镇政府对案涉房地的建设情况是清楚的。而且,他们也是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随时了解核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情况的。至于为什么他们没这么做,那就不得而知了。案卷里,相关当事人没有给出答案。

其实,也不难理解。兴延高速项目作为两大盛会的重点配套项目,原定2015年开工,2018年完工通车,但或许是因为建设模式的调整变化,到了2016年竟然还在进行拆迁。拆迁和建设期限极为紧张是不言而喻的,尽快完成拆迁也必然成为了政Z任务。那怎么才能尽快完成拆迁?如果不想发生流X事件的话,只有一个办法——多赔钱。对于具体负责拆迁的区镇工作人员来说,少在拆迁细节上纠缠,让被拆迁人尽快拿钱腾退,是最优选择。所谓的“先拆违再清登”的工作原则,在极为有限的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这也是孙仲山在法庭上和会见律师时反复说的,据他了解昌平区像他们这样没有合法手续的都是给了赔偿的。

鉴于这样的证据状况和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整个拆迁赔偿无法认定被拆迁人有什么过错,更不用说构成诈骗犯罪了,顶多就是不当得利,政府非要翻悔,把多赔的退给你也就是了。

这个道理很简单明了,所以20213月开完庭后,迟迟没有宣判的消息。倒是家属时不时听说一些消息,比如法院又让公安补证据了,法院检察院跟昌平开会批评这个案子办的差了,等等。虽然难以确证,但与案子的节奏倒也契合。到后来又听闻监委开始调查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虽然也深知相关工作人员怕也是无奈之举,但至少从责任上要比被拆迁人大得多。我还特地在会见时反复向孙仲山确认,他到底有没有跟相关工作人员有过不正当来往。他反复向我确认,别说送钱了,所有的区里镇里领导他连一支烟都没送过,请律师放心。监委来找他调查的时候他也是这么跟监委的人说的。由此,我更坚信孙仲山是无罪的。

但最终,折腾了三年,还是判了,而且就是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孙仲山无期徒刑,这个到看守所二十多天就气的得了脑梗,每天要吃17粒各种药的六旬老人,被判了无期徒刑。

一审后,其一度心灰意冷,对司法彻底失望,连上诉都不打算了,觉得法院都是一家的,上诉没有意义。后来,早已经恢复执业的周律师亲自去会见他,与他沟通,最终孙仲山还是选择了上诉,于是,有了现在的二审。

想要旁听也不易

一审开庭时尚在疫情期间,法庭没安排旁听,我本来要抗议这属于变相不公开审理,但到法院被突然告知,庭审将在网络进行直播,已解决旁听问题。于是,这是我执业十八年来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网络直播的案件。

虽然二审没有直接参与辩护,但也一直跟踪关注着老周的二审工作,知道他亲力亲为,去高院阅卷、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费了很大心力。终于,在老周重庆付廷祥案漫长庭审结束之后,孙仲山案也等来了二审开庭。

1127日早晨8点多我就打车赶到北京市高院,老周和其他一些赶来旁听的律师同仁和案件家属已经在路边等着了,除了几位北京的律师同仁,还有来自外地的律师朋友,专程赶来向周律师学习,以及我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北工大任教的高老师也来旁听,她的旁听记录已经出炉了。

在北京差不多入冬以来最冷的一个早上,我们一起等到9点整,法院安检的大门才打开,我们得以到室内略微暖和一下。但接到电话赶下来接人的法官助理没想到竟有这么多人来旁听(其实算上上诉人家属也就11个人而已),表示法庭里坐不下,在周律师明确表示了法院应当安排旁听、如果法庭小可以更换法庭的要求之后,助理回去请示。过了一会,书记员与助理一起下来,开始安排律师和旁听人员进门。先是登记证件,除了辩护律师之外的所有旁听人员逐一安检。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我无法准确判断时间,因为安检过程中我的证件、手机、手表、手套、耳机、怕天冷准备擦鼻涕及擦眼镜的纸巾全都得存起来。有位大姐要带着纸巾进去,法警还专门拿安检仪在纸巾上仔细扫过才放行,她带的两个茶叶蛋,则被要求必须存放,不能带入。如此比机场安检还严苛的程序,自然耗费时间。我们这些旁听人员,必须都安检结束后才能由书记员统一带入法庭。

在无聊等待的时候,我给这位被收了鸡蛋、对安检程序极为困惑的大姐解释:不能拿你们当地的法院和北京的法院比,也不要嫌安检麻烦耗时间,人家会告诉你“嫌麻烦别来”,我也跟她说,现在即便是英国美国,进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增加了安检程序。但我还是想说一句:司法无法靠安检获得安全。

第一上诉人认罪了

终于等到了庭审开始。很快我就发现,第一上诉人王某表示认罪认罚,其上诉请求变成了想判轻一点。我有些困惑这样一个判无期徒刑的案子,他作为实际承租人、被拆迁房屋的主要建设人(孙仲山只在转租前的2008年建了20间平房)和拆迁款的主要受益人(分得9000余万),能通过二审认罪获得什么样的轻判。但我也能理解他的选择,即便从法律上再有信心,又对最终能取得无罪结果有多大把握呢,如果希望不大甚至没有希望,那不如认真妥协能轻一点是一点。

也正是对这样本应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选择了认罪求情的立场,从王某到其辩护人,法庭上发言就开始拧巴。又想做一些辩解,又要回到认罪的立场上。于是,王某不忘时不时攻击一下孙仲山,辩护人则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说些“法律意识淡薄”“情节较轻”“综合因素”等等,一会说希望从轻处理,一会说希望减轻处罚。无论如何,也祝他好运。

检方的新证据

相较于一审,这次二审检方出示了几份新证据,在庭前已经交辩方查阅的是时任马池口镇副镇长蒋某某在2021年被监委留置调查时的五份(也可能是四份,有点记不清了)笔录。说是新证据,从时间上看,是在一审期间就形成的,而且在一审宣判前,法院也曾就检方新补充的证据补充开了庭,那些新补充的证据形成于2021年到2023年,一审公诉机关显然也有条件把二审出示的几份笔录在一审阶段提交。

检察员说出示这几份笔录是为了证明上诉人有为拆迁的事向蒋某某请托。在这几份笔录中,蒋某某分别供述孙仲山曾给其送了10万块钱,并提出在拆迁时给予照顾,还说自己打算抢建和种一些树,蒋某某听了后表示同意。在其他几份笔录中则说王某曾请托其在拆迁自己的违建上帮忙照顾,至于送的钱数,则分别有25万,45万,65万等多个版本。蒋某某的笔录中还提到管规划的工作人员高某某向其汇报孙仲山及王某的地方被发现有违建及抢种,还提到在镇长柳某办公室一起提到发现王某的厂子里有违建的问题,柳某说没事,让评估公司给评进去,随着拆迁就拆了。

两名上诉人明确否认有给蒋某某送钱,孙仲山则强调,跟蒋某某没打过什么交道,只是后来赔偿的事定了后自己和王某为拆迁款分配问题产生争执,王某曾让蒋某某帮助调解。监委向两人调查时,两人也都否认给蒋某某送过钱,否认向其请托。

几位辩护人则质疑这些笔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表示这明明就是蒋某某单方面的说法,属于不能用来定案的孤证。并提出疑问,既然是2021年的笔录,那到现在应该已经判决了,为什么不提供生效判决书呢。

我在听到检察员宣读这几份笔录的时候,也在琢磨:明明可以出示生效判决避免争议的,为什么要用明显会引发争议的讯问笔录呢?显然,原因只能是,生效判决因为没有“行贿人”认可行贿的笔录而没有判决认定受贿事实成立。但为什么非要在一审指控之外试图额外证明被告人还有请托公职人员呢?对于诈骗的指控又有多大帮助呢?

或许是考虑到辩护人的质疑太多,虽然在回应时强调这几份笔录系监察机关依法制作,经过蒋某某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及真实性,经过15分钟的休庭之后,检察员竟又决定当庭出示蒋某某的生效判决。如此证据突袭,也令王某的辩护律师甚是恼火,直斥此为“程序违法”。但在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什么办法拦住检察机关随时出示证据,辩方所能选择的无非是否要求延期审理以及阅卷准备时间。

这份202310月作出的一审判决(检察员口头称系生效判决),确实没有认定蒋某某收受孙仲山及王某的贿赂,但却认定了蒋某某在此事上滥用职权,“明知孙仲山及王某的房屋系违建及抢建,仍然给予赔偿,造成国家1.1亿余元的重大损失”(根据检察员的口头宣读记忆,大概意思如此)

说实话,我认为从诉讼策略上看,检察员的这一选择并不明智而且明显是临时仓促决定。因为很显然,生效判决没有确认蒋某某几份笔录的真实性,检察员刚刚还信誓旦旦坚持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说法被自己举示的生效判决“打脸”。如果这里面蒋某某言之凿凿的收钱受贿没被认定,那所说的其他内容又如何保证其真实呢?监委制作和当事人签字捺印的两大“法宝“显然是失灵的。

再者,这份生效判决并未明确蒋某某接受当事人请托,也与检察员原本的举证目的不一致。这份判决只能证明蒋某某明知涉案房屋系违建,仍然决定给予补偿。而且,这份判决明确认定造成国家1亿余元损失的“元凶“就是蒋某某,本案的判决如果维持,岂不是弄出“一案两凶、另有真凶”的故事?这1亿余元的损失到底是”国家“被骗了,还是国家被明知内情而故意滥权的”蛀虫“给嚯嚯了?

可能有人会说,就不能两者兼有吗?就不能里应外合、内外勾结吗?当然可以,而且常见,但问题是,目前两案的判决均没认定这样的剧情。目前两案的定案逻辑就是矛盾的。

知情的“被骗者”

虽然一审判决以所谓的本案实际被害人是实际出资的兴延高速公司,所以具体负责拆迁的马池口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这一理由非常荒唐,虽然从合同关系上一层层捋下来,出资拆迁的确实是兴延高速公司,但它通过层层协议实际委托马池口镇政府负责案涉片区的拆迁工作,并且拆迁款也是从镇政府账户上进行的支付。作为兴延公司代理人的马池口镇政府的代理行为,其后果当然由兴延公司承担。而作为被拆迁人的孙仲山及王某也从未接触过兴延公司,只与以马池口镇政府为代表的拆迁人接触。要讨论诈骗罪中所必须的受害人形成“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置财物,当然要看马池口镇政府的表现。

而马池口镇政府作为一个单位,一个拟制的人,它的认识有无产生“错误”应该如何判定?从宽,则其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知悉,即可视为该单位知情,没有形成错误认识;从严,则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需要明确知情,哪一个人犯迷糊,都算“错误认识”。以我的观点,对一个负责任的法治政府而言,完全可以从宽的标准,即政府的任何一个人知道了,就视为政府机关知情了,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汇报传达,是政府机关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让行政相对人承担后果。而从严的标准,无论如何也是不可取的,不可能要求一个与政府打交道的老百姓把相关情况知会给政府机关的每一个人。

完全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相关经办人员或者负责人员知悉真实情况,没有形成错误认识就可以了。

本案中,可以分几个角度:其一,在案证据显示,相关参与清登调查、评估、审计、拆迁等工作人员无一向各上诉人询问过房屋批建手续问题,也没要求提供这方面的书面材料,拆迁款的层层审批环节也都没涉及规划建设手续问题。其二,2011年、2015年的两次因房屋违建的行政处罚,马池口镇政府都有参与,特别是2015年,为行政处罚还向北京市规划委发函了解规划问题,规划委回函确认没有规划手续,才进行的后续拆违。显然可以认定其对房屋的规划建设问题是知情的。其三,检察员出示的蒋某某的笔录又进一步明确,作为副镇长的蒋某某及镇长柳某、负责规划的高某某等人都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违建问题。

请问:可不可以认定作为拆迁人的马池口镇政府明知涉案房屋的规划建设情况,即便上诉人没有说话,他们也不会形成错误认识,没有被骗?自始至终,两个案子里都没有使用“两上诉人串谋勾结某办事人员虚构规划建设手续,骗得政府审批通过,从而获得巨额补偿款“的剧本。

所以,我说,二审惊现无罪证据。周律师在质证时也毫不客气地指出检察员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镇政府根本没有受骗,完全是证明上诉人无罪的证据。

理越辩越明

在辩论环节,周律师发表的辩论意见占用了一多半的时间。认罪认罚的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用多少时间,周律师则从自己代理这个案件以及该案一审情况开始讲起,来说明孙仲山无罪不仅是辩护人一致的意见,也是一审审判人员多次认可的立场。又详细梳理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从九大方面论述孙仲山完全不构成诈骗犯罪,与当事人完全没有交流接触的兴延高速公司也不可能是本案的被害人。周律师特别强调,对于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领导批示严肃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以追诉没有责任的孙仲山及王某的方式理解和落实领导指示则是错误的,应当追究的是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审查规划建设手续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员。以判决孙仲山无期徒刑的错误方式来落实领导指示,只会给领导抹黑,陷领导于不义。

因为没有手表,法庭内也没有钟表,我也无法准确判断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用了多少时间,审判长虽然在最后有提醒周律师把握时间,但整体上没打断周律师的发言,最后也对周律师的发问、质证及辩护意见都给予了肯定。多次表示法院会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慎重审查案件证据,争取把案件办成铁案。

熟悉又陌生的检察意见

检察员的意见完全在意料之中,无非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但其在论述中非常明显的漏洞还是令人无语,更令我这个一审辩护人恼火。

比如其强调证据确实充分,但说到孙仲山在案件中的行为时,否认辩方反复强调的孙仲山只是在拆迁完成时在拆迁协议和清登调查表上签个字,而是认定孙仲山给王某提供了内有兴延高速规划图等内容的优盘、与王某共谋抢建抢种、请托蒋某某、明知“违建不赔”的政策仍然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是很显然,检察员说这些话是不客观的。提到孙仲山给王某优盘以及对王某抢建抢种知情的只有王某前期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经过反复调查,既没有发现有所谓的优盘,也没有发现孙仲山在国土或者规划部门有任何认识的人。公安机关还去设计院进行详细调查,梳理了可能泄密的61名设计人员的名单,没有一个人与孙仲山有任何交集。孙仲山也反复多次表示:如果发现有一个人跟我认识,枪毙我都行。所以,这些内容,只有王某的孤证,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印证。关于所谓请托,则只有蒋某某的未被生效判决确认的笔录,仍然是孤证。至于签字之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更是无稽之谈,在案证据显示,整个拆迁过程中孙仲山没有提交过任何材料,当然全案也没有认定哪一页纸是各上诉人伪造的。关于规划批建手续,不是有伪造的手续,而是拆迁过程中完全没涉及手续。

所以,堂堂的市检公诉专家,到底是基于什么立场来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又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隐瞒事实”呢?

上诉人无奈的追问

轮到自己辩护的孙仲山,确实不善言辞,很多话表达不出来,他就反复向法庭表示自己的不解:我到底做了什么,要判我无期徒刑?当时拆迁都完成了,在镇政府,我要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配合拆迁工作,是犯错误;我签了字,就是犯罪了,就要判无期,我到底要怎么做?为什么没有一个真实的证据就要判我有罪?这个司法怎么能这样?

整个法庭里,没有人能给他答案。不知道审判长把案件办成铁案的承诺,能不能最终令他释怀。

庭审结束走出法庭,发现天已经黑了。等到了安检室拿到手机,发现已经五点多了。整个庭审历时一天,中间只休息了十几分钟。出了法院,大家走在街上,顺着手机导航,寻找各自的方向,孙仲山案的方向在哪里?

1129日晨,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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