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程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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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看到有人在说:某律师在河南开庭,发表意见,第一我作无罪辩护;第二我作罪轻辩护。审判长怼他,你学过法律吗?
看到这则信息,我在后面回了一句话:这个审判长不称职,而且不学法律。
结果引来不少人回应,很多人说律师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又作罪轻辩护,不符合逻辑。更有人在我的观点后面回复:你到底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刚开始时,我以为是同行怼我,后来仔细思考,估计是我说审判长不称职,不学法被怼了。这些怼我的,应该是那些怼律师的法官吧,也许还有一些认为律师不能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罪轻辩护的审判长吧。
如果法官都这般看法,都这般不学法,那真是法律的无奈!
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这一规定很明确,就是律师作无罪辩护之后,可以作量刑辩护。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3条第二款规定的,到底是这个律师没有学过法律,还是这个审判长没有学过法律?或者说,在这个审判长的心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是法律,审判长有权不允许律师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就量刑辩护作罪轻辩护。
连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都不允许,这样的审判长真的不称职!
辩护律师什么情况下,会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罪轻辩护呢?我提出有三种情形之下,可能做骑墙辩护:
第一种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构成犯罪。
这个时候,即便辩护律师认为无罪,但因为像顺德区万选才那样敢判无罪、有担当敢担当的法官太少了。万一法官不敢判无罪,辩护律师没有就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则很可能被当事人及家属质疑不尽职尽责。这种情形之下,逼迫律师不得不作骑墙辩护。
第二种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分析,是无罪的。
根据刑诉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有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综合全案证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尽管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但只要有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即便那种情况说明不过是自证其说,绝大多数的法官都会认为,已经排除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形之下,法院绝大多数不敢判无罪。如果辩护律师只作无罪辩护,不作量刑辩护,同样可能引起当事人或者家属的质疑。这也是导致律师无奈选择骑墙。
第三种情形,程序严重违法,定罪关键证据属于非法取证,或者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罪根据的,只要排除该关键证据,被告人就可能无罪。
这种情况下,律师提出定罪关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做无罪辩护。但法院往往不敢也不会依法把关键证据排除,而是作为定罪证据采用。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只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和家属都很可能质疑辩护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所以,辩护律师不得不作骑墙辩护。
其实,律师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量刑辩护,是依法进行的,是刑诉法解释明确授权的,这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
如果非得说律师骑墙辩护违反逻辑,那就应当指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是违反逻辑的,先废除了该规定,再来谈逻辑。
很多时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考虑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逻辑。却在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时,作量刑辩护提出逻辑上的质疑。
我认为,法官在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时候,应当有逻辑思维,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说逻辑,该说逻辑的时候撇开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