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以案说法:向家暴说“不”

文摘   2024-11-25 19:09   湖北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身心权益,更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 近日,东西湖法院临空港园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坚决向家暴说“不”!

案件情况 

小刚和小丽通过自由恋爱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子,今年刚满3岁。本应是和和美美的一家人,却因生活观念、家庭琐事频频发生矛盾,甚至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24年,小刚再次举起了拳头,这次小丽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向小刚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小丽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小丽抚养,小刚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且还需向小丽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上的痛苦,对家庭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决离婚,及时阻断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同时要提醒的是,要有效固定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现场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及讯问笔录、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供稿:临空港园区法庭

编辑:政治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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