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雷霆2024武汉行动|案外人阻碍执行 冬日利剑开罚单

文摘   2024-11-24 14:09   湖北  

11月23日,东西湖区法院针对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罚款5000元和3000元,并要求两人出具具结书,充分展现了东西湖区法院执行局“冬日利剑”硬核执行的工作作风。


执行现场

东西湖区法院“冬日利剑”小分队执行干警在今日再出击,在执行一起涉大型装载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得知被执行人宋某名下一台大型挖掘机在东西湖区某园区附近活动。

上午10:00

11月23日,执行干警携带相关扣押文书迅速赶往涉案装载机活动地点并成功找到案涉车辆。通过和司机沟通,并查看车架号,发现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某名下。但就在本院执行干警准备将设备扣押时,案外人魏某及其亲属罗某称该车辆并非被执行人宋某所有,而是案外人罗某于2022年从被执行人宋某手中购买,因车辆当时存在贷款情况,迟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执行干警向案外人魏某、罗某出示工作证件及扣押车辆的手续,并告知二人正确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但两人情绪异常激动,坚持认为该车辆为自己购买所得,对法院的强制扣押措施有抵触情绪、拒绝配合,并开来轿车堵在装载机前后,双方一度陷入胶着状态。

上午11:00

执行干警在与魏某、罗某周旋过程中及时向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执行情况。执行局局长杨志丹迅速组织其他干警及公安干警赶赴扣押现场。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再次向其讲明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对于车辆所有权有异议应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正当行使权利,否则其行为属于妨碍执行情形。但案外人仍继续哄闹、冲击执行扣押车辆现场,在轮番劝解无果情况下,执行干警及法警果断将魏某、罗某强制带离现场,并将案涉装载机扣押。

下午15:00

通过执行干警在路上、到法院后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魏某、罗某情绪稳定下来,称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没有认识到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愿意认错受罚,以后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两人写下悔过书表示愿意接受法院惩戒并缴纳罚款。随后,魏某、罗某向法院交纳了罚款5000元和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中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本案中,在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扣押的过程中,案外人罗某和魏某应当配合法院工作,不得对抗阻挠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如对法院执行标的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正当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以身试法。


下一步,东西湖区法院将持续聚焦执行难题,精准发力、集中攻坚涉民生案件,不断扩大执行战果,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执行局

编辑:政治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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