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宾馆酒店和民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政务   2024-12-19 17:35   黑龙江  
全市宾馆酒店和民宿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元旦、春节和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期间全市宾馆酒店和民宿客房价格行为,维护酒店民宿客房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游客体验感和满意度,现就加强酒店民宿客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提醒告诫,请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行为自律,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参考周边区域、相邻相近且档次相当酒店民宿的客房价格水平,确定合理的具体销售价格,保持酒店民宿客房价格水平稳定,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不得随意大幅涨价、频繁调价、跟风提价。 

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络预订平台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切实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房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入住前不公示告知、入住后擅自涨价行为;严禁在网络预订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当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随意涨价、“坐地起价”;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等价格,或者出现销售商品、服务等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经营者要全面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营期间应当保存订单明细、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相关凭证,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接受价格检查巡查提供佐证,以便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五、经营者应当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积极倾听消费者声音,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应当严守价格法律法规底线,做到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住宿业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市住宿业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     源:价格科

编     辑:张  跃

校     对:曲秀伟

一级审核:崔  巍

二级审核:万华欣

三级审核:王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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