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时尚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 1 月 2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时尚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某,举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时尚男装店销售的“始祖鸟”卫衣,假冒他人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经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时尚男装店待售的“始祖鸟”系列产品无合法进货渠道,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并经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系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羊绒裤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 1 月 2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羊绒裤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某,举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羊绒裤店销售的“迪桑特”裤子涉嫌为假冒注册商标服饰。经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羊绒裤店销售的迪桑特系列产品无合法进货渠道,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并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系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钟表维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 1 月2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钟表维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举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钟表维修行销售的“沛纳海”“帝陀”“劳力士”表带涉嫌商标侵权。经查,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钟表维修店待售的外国知名表带无合法进货渠道,不能说明进货来源,并经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出具的产品《鉴定书》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宁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4年4月1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宁市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东宁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乙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5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口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口县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康师傅”品牌高汤面共计17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林口镇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 2月2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林口县林口镇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李宁”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林口县林口镇某服饰店销售仿李宁等假冒品牌服装。经查,林口县林口镇某服饰店销售的李宁系列产品无合法进货渠道,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经委托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委托检验的李宁棉服非该公司生产产品,且该公司从未委托过当事人代为加工、销售、仓储该公司生产的任何产品,该公司确认涉案产品为侵犯李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安市宁安镇某洗车场洗车收费价格欺诈案
2024年4月2日,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安市宁安镇某洗车场洗车收费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8日,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宁安市宁安镇某洗车场洗车服务收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当事人处有洗车价格公示板,公示内容为轿车80元,SUV100元。经查,因举报人的车太大太脏,洗车工人向举报人收取洗车费120元,超过店内公示价格。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将多付价款退还给举报人。由于举报人在期限内没有接受退款,所以未退款成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宁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林市长汀镇某公寓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4年2月1日,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林市长汀镇某公寓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 1 月 12 日,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林市长汀镇某公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寓在其货架上摆放的巧克力、果冻布丁无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 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 辑:张 跃
校 对:曲秀伟
二级审核:王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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