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律师五年前给部领导写的一封信

时事   2024-11-01 23:45   北京  

【作者按语:五年前,我给部领导写了一封信,谈了自己对律师管理工作的一些看法。当时,我把给部领导写这封信,作为代表律师群体与部长的一次对话。因此,在提交协会领导转递部领导之前,我把该信发给了一些同行征求意见。后来,有同行把这封信PDF版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很多人看到了,很多人听说了。不时有向我索阅的。今天又有一位同行向我索阅,我好不容易才在电脑资料中找到。现将此信公开发表,供广大同行批评。原信存在的个别文字差错及后来发生变化的情况,一并修正、注明。】


         

 

尊敬的X部⻓:

您好!

蒙您关心、垂注,今年 3 月11日、9月18日两次拨冗约见我,对我给予指导、提醒,并听取我对律师工作,尤其是刑事辩护的意见、建议,使作为底层刑辩律师的我,充分感到了部长您对刑辩律师的关心、爱护。两次见面中,部长的学者气质及平易近人的作风,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两次见面,我都向部长您提及,曾想向您写信汇报我对律师群体及律师管理工作的看法。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才将想法付诸实施。这样也好,在两次与熊部长交流之后,再向部长汇报,可能会使我的汇报更具有针对性。

第一次见面,部长您向我提到,对我“很关注”;说我“影响很大,争议也很大”;说我的言论“每一条单独看都没有问题,联系起 来看问题就很大”;希望我“不要炒作”案件。再一次见面,虽然说是喝茶聊天,但我理解,还是因为我的自媒体言论。如果不是因为自媒体言论,领导们根本不可能感受到我的存在。    

因此,今次给部长您写信,我主要是对我的自媒体言论及关联的 问题,向部长您作一个汇报。

         

 

一、我与媒体及自媒体

         

 

在大学期间,我就参与办学生报刊,做校报记者,培养了自己对新闻传播工作的强烈兴趣。在大学毕业时,我的求职方向主要是新闻媒体,退而求其次才是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

天遂人愿,我最后有机会去了法制日报。那时,我真心认为,做记者,是比做法官、检察官对社会贡献更大的工作。一个记者的一篇文章,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促进一个制度的建立、健全。

理想很丰满,实现很骨感。

法制日报这样的机关报,与我想象中的新闻媒体差异很大,她不像一个新闻媒体,更像一个机关。当时我在群众工作部,经常面对喊冤的民众,我虽然也通过编发内参等方式,帮助过很多人,但在一个强调正面报道为主的媒体,批评性的文章难以发表,想报道的选题,难以报道,常常令我非常痛苦。而我基于同情,去帮助一些蒙冤之人,却往往被怀疑是不是拿了别人好处。我不喜欢那种机关的氛围,时时有着离开的冲动。但由于一种不可名状的不安全感,我在报社呆了八年,直到2002年底,才痛下决心,选择离开。    

因为在报社工作期间对新闻传播伦理及新闻侵权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新闻真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区分,新闻的阶段真实与过程真实,等等概念,就是我提出来的),在我决定离开报社之际,准备辞职做律师的我,获得了一个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教的机会。考虑到大学教师可以兼职做律师,我去了中青院,并开始做兼职律师,直到2008年底辞去教职做专职律师。

在我从报社辞职到中青院任教的这段时间,是中国互联网大发展的时期,BBS、博客、微博成了传统媒体之外的重要信息传播渠道。躬逢其盛,我也被邀请在一些网站开通了博客、微博,并通过BBS、博客、微博发表了大量的文章、时评和案件信息,尤其是自己办理案件的信息。后来,又有了微信,对我来说,这也是一个信息传播渠道。BBS、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信息传播对传统媒体的依赖。很多人都通过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积聚了一些关注者。

从做兼职律师开始,就因为做过记者,后又在大学讲授媒介法及新闻传播伦理,与新闻界联系密切,很多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案件,比如记者被抓、网民被抓、作家被抓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都会来找我。一些需要媒体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也会来找我。因为这些案件本身存在的新闻性,我把这些案件大多“办成”了新闻,并 推动了这些案件的顺利解决。

在律师执业的这些年中,我参与办理的很多重大案件,比如北海案、小河案,等等,都得到了很好或相对还不错的解决,让人民群众从这些个案中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和正义,并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化解了社会矛盾,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理都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    

同时,我还通过参与诉讼,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等途径,推动了一些不合理制度、管理措施的改进和完善,甚至废止。比如, 交通部对汽车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推行的产品电子监管码制度、中国名牌、世界名牌评选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驰名商标评选制度、国家食药监总局实施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商务 部搞的中国名酒评选,等等,都是在我参与推动下,被彻底废止的。在此过程中,媒体的关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的自媒体博客、微博则给媒体提供了很多信息来源。

因我办理的很多案件本身的公益性,媒体在关注、报道这些案件的同时,也授予了我一些荣誉称号,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推动中国年度人物”、“年度十大法制人物”、“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时代人物”,等等。

部长您说我“影响很大”,这实在是高估了我。如果说我有些“影响”,可能正是得益于我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全力付出,使一些案件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或辩护效果,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同时,因我办理的案件大多是我精心选择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故常常受到媒体的关注。而媒体对这些案件的报道,也使作为律师的我因案“成名”,成为受关注的对象。对我来说,这完全是无心插柳。

真心说,在我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我接受采访或通过自媒体发布案件信息,都是希望促进所办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是为了“炒作”,追求“扬名”,产生什么“影响”。

作为律师,我对自己的定位和期许,只是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一切合法的方式,竭尽全力帮助那些给予我信任的当事人,而没想过在律师这个职业谋取什么名利、荣誉、地位。因此,在做律师期间,我几乎没有出席过任何高堂讲台,也未到各种组织混什么职位,连被邀请担任北京大学这样著名高校的兼职教授, 我也是敬谢不敏。我也从来不谋求各种“优秀”、“先进”、“十大”、“百强”之类的称号,不参与各种评选活动。各种讲座、论坛也很少参加。凡是抛头露脸的场合,我都是能躲就躲。我想,这或许也是在9月18日的谈话中,领导们说我交往的律师圈子太小的原因吧。    

当然,我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各种活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自己手上案件虽然不多,但每个案件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阅卷、会见,准备辩护材料、庭前会议、开庭,等等,动辄几天、十几天、几十天,根本没有时间去参加各种活动。

         

 

二、我本善良

         

 

我一直追求做一个纯洁善良的人,一个忠厚诚信的人,一个刚直不阿的人,一个求真务实的人。

我知道自己身无长物,所以也没有干什么大事的远大理想,只希望能做好自己,但求心之所安。凡与我有交往的人,都会感受到我的真诚。

作为律师,在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我办理的案件至少上百件,我可以自信地说,我的当事人、委托人没有一个会认为我不是一个好律师!没有人会认为我不是一个好人!

我曾在不同场合看到、听到多个对我长期关注、深谙我为人处事的长者或同行,说我是“律师界的君子”。“君子”之誉,对我已是极高的评价。虽不能至,心向往焉。我当然不认为自己凡事做得尽善尽美,但至少有人已经看到了我的努力。    

我理解,对我的非议,可能主要是来自于一些办案机关及这些办案机关所在系统的少数工作人员,或者是一些专门负责“引导舆论” 的网评员。他们可能会出于本位思想,对我在代理、辩护案件过程中 对他们所在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监督,不能正确面对,本能地抵触。

或许是因为出身底层的原因,抑或是一工作就在法制日报群工部,经常面对上访群众,我对弱小者,对被欺凌者,对蒙冤者,总是充满同情;对恃强凌弱者,对滥权枉法者,总是会义愤填膺。这样的性格,从做记者到做大学师,到后来做律师,一直不曾改变。

作为律师,经常要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交道,随时要面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现实的情况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都有待提高。加上各种利益因素,法外干扰,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现象,实在是屡见不鲜。每每遇到包括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甚至滥权枉法的现象,记者出身、深谙舆论监督重要性的我,或许是疾恶如仇的性格使然,总是忍不住要进行批评。

我的批评性言论,都是就事论事,于法有据的,而从未空泛地对现实制度进行过批评。在第一次与部长您见面时,您说我的言论 “每一条单独看都没有什么问题”,也足见我对言论表达,是十分严谨的。

至于说我的言论“联系起来看,问题很大”,我确实是感到有些意外。但对我来说,这也不失为一个警示,让我知道,我的批评性言论可能确实是太多了,以致会让人产生联想和误会,甚至被认为对现实不满。虽然现实本来就不是尽善尽美的,任何人对现实的不满和批评,都是我们改革的动力所在,但我很惭愧,自己实在是没有批评社会现实的能力,也没有批判社会现实的勇气。    

我真诚地认为,在任何一个社会,批评者都是真正的爱国者。爱之深,才责之切。因此,我认为,在任何时候,批评者都应该被善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 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我也知道,每个人的经历、阅历、受教育情况,等等的不同, 注定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认识,会有差异。因此,虽然我在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努力做好自己,但对我所做的一切,包括公共表达,任何人持有不同看法,我都能够理解,并表示尊重。我也欢迎任何人对我的批评。对部长提醒我存在的“争议”,我将进一步反思,争取做更好的自己。

         

 

三、批评,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控告、检举,都是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作为一个曾经的媒介法研究者,我更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比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等,不只是可选择而行为的权利,更是一种公民对国家的责任。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应该是一个有批判精神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监督,就是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    

基于责任公民的理念,我一直试图做一个思想者、表达者、行动者。若干年前,我就曾把“思想者、表达者、行动者”印在了自己的名片上。

很多时候,表达就是行动。作为一个表达者,我可能算是最早的自媒体使用者之一了。这些年来,我发表了几万条(篇)博客、微博、微信长文、短评和即时消息,这些文字,大多是对我参与的法律实践的记录。其中,不少是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 司法不公的批评。

因为当过记者,受过严格的新闻传播训练,后来又在大学讲授媒介法、新闻职业伦理,所以我一直对所发表的言论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争取让每一条信息都能够做到真实、理性、客观。

对我发的这些文字,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求学期间的很多同学、老师以及很多中学同学,还有其他一些朋友、律师同行,也包括在司法部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法律部门工作的同学,都在看。这些同学、朋友有时也会给我提意见,但更多的是给予我鼓励和支持。

我今天已经五十岁了。如果有人问我,前半生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什么,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发表了这几万条(篇)博客、微博、微信,对很多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对这些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司法不公,进行过批评,并促进了一些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我把自己几十年来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通过这些文字,分享给了社会,让很多没有我这样经历的人,从中看到了一个更丰富多彩的社会。而我也从与一些网友的互动中,收获良多。

         

 

    

四、不能动辄将律师为案件发声指为“炒作”

         

 

媒体对任何案件和事件的关注,都很容易被人当成“炒作”。因为我办理的很多案件,都有媒体关注,加上我本身作为一个自媒体使用者,也常常通过博客、微博等平台对一些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滥权行为进行批评,不可避免地,也可能会被一些人视为“炒作”。我想,这也许正是部长提醒我“不要炒作”的原因。

社会上确实存在“炒作”现象。但我认为,应该把作为一种不良现象的“炒作”,与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等监督权利的正常言论表达行为,区分开来。将包括律师在内的公民,对一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简单地指责为“炒作”,甚至予以打压,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其结果是放纵各种违法、滥权行为,这绝不是国家之福、社会之福!

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这些年纠正的那么多冤假错案,几乎每一个都是律师在代理申诉的过程中诉诸舆论,引起社会关注,媒体广泛报道,引起更高级别司法部门,直至最高法院的重视,从而得以纠正的。而这些冤案错案,之所以能够铸成,与这些案件当年的辩护律师默不作声,未能引起舆论对案件存在问题的关注,使司法机关自在错 错相因,不能说没有关系。

很多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比如徐昕教授、何兵教授等辩护的天津大妈汽枪案、深圳鹦鹉案、徐志宏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等案件,以及我辩护的北海案、小河案、熊祖模案、谯可勤案、蒋永容案、褚健案、付林案、孙继兵案、林时进案、刘洪福案、陈哲宇案、谢朝平案、朱文娜案、王刚案、王鹏案、刘虎案、杜宇平案、张新林案、白志刚案,等等,最后司法机关能够撤诉、撤案、对绝大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或直接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或大幅改判,显然都与律师的庭外发声有关。很难想象,没有律师的庭外发声,这些案件会有现在的结果!毕竟,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检察机关照样把人拘了、捕了、诉了,甚至法院一审也判了,继续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办成罪犯,甚至治以重罪,处以重刑,又有什么稀奇呢!?在此意义上,我甚至认为,公众舆论是蒙冤者最后的庇护所!而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舆论监督也有效推进了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观念的提升,而司法机关积极回应舆论关切,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实际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都会面对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为公民的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等权利的规定,通过媒体发声等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批评、控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明显有失公平的做法,如果及时进行批评、控告,尤其是公开的批评,有关国家机 关和领导倘若从善如流,问题就能得到及时解决,不至于最后酿成恶果,给当事人及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比如,当年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因为报道辽宁西丰县女商人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县里的矛盾,触怒县委书记,被该县委书记指示公安以诽谤罪立案,派人进京抓捕记者,我代理该案后通过媒体对此及时发声,就西丰县对记者因言治罪,抵制舆论监督,提出批评,迫使西丰县很快撤销对记者的立案,西丰县 委书记张志国也被责令引咎辞职。该案如果不及时提出批评,让西丰县公安司法机关将朱文娜追诉下去,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都是灾难性的!

又如,我办理的谢朝平案,作家谢朝平通过国内媒体增刊出版《大迁徙》一书,记述三门峡水库建设中的移民问题,反映渭南移民的诉求,涉及对渭南地方政府的批评,陕西渭南公安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对此因言治罪恶性案件,经过自媒体批评和传统媒体报道,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不予批捕,作家获得自由,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我这些年办理很多案件,都因为明显是枉法追诉,或指控明显不能成立,经公开批评(包括传统媒体的报道),得以及时纠正。有些甚至起诉到了法院的,最后也迫使检察机关撤诉。比如,我辩护的付林被控贪污、挪用公款案、刘洪福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褚健被控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多个犯罪的案件,等等, 检察机关最后都作了撤诉处理(其中褚建案,检察机关撤回四个罪名的指控,撤回犯罪指控金额高达上亿元)。对这些案件,如果不公开发声,最后的结果是不堪设想的!

目前我们正在办理的江西律师熊昕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律师熊昕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基于前次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辅导当事人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如何辩解,这本是完全正当的合法执业行为。然而依法“不被监听”的律师会见,却被办案机关 民警全程非法监听并指证熊昕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熊昕律师因 而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立案追诉。如此明显的枉法追诉,因为没有 给予及时的批评和控告,导致追诉程序一路绿灯,熊昕律师被羁押一 年多,直到我们参与辩护,才将盖子揭开,展开对办案机关枉法追诉的阻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注:熊昕案后由检察机关撤诉,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为案件发声,通过媒体报道案件,常被指责“舆论干预司法”。在我看来,所谓“舆论干预司法”完全是一个伪命题。实际上,任何人的认识都是有局限的(很多冤案的形成某种程度上也有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原因),多元的舆论无疑为司法裁判的决策者提供了更全面的 认识角度和更充分的知识补给,有助于司法裁判者作出更公正的裁判。就媒体充分报道的诸多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很难说有哪个案件是舆论干预司法,导致了司法不公正的!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公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司法机关只要坚持“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就不必担心所 谓的“舆论干预司法”,反而可以通过舆论发现问题,增进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喊冤”也是人权

         

 

在互联网上,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喊冤的现象,蔚成风景。除了普通刑事案件,还有很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在网上喊冤。而这些年我辩护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当事人喊冤的案件。近几年来,更是主要在办理领导干部喊冤的案件。

除了亲自办理一些领导干部喊冤的案件,我还到各地旁听过多个领导干部喊冤的案件庭审。

我真心认为,很多领导干部喊冤的案件,确实是冤案,至少是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比如,我辩护的熊祖模案、谯可勤案、张新林案、蒋永容案、杜宇平案、白志刚案、褚健案、孙继兵案、付林案、冯耀武案、林小楠案、潘福仁案,等等,都已经被证实是冤案! 通过这些案件的辩护,我相信,领导干部并不像很多老百姓说的那样 “无官不贪”!而个别纪检干部、检察院反贪人员,利用老百姓的仇官情绪,将一些领导干部贴上“贪官”标签,滥施酷刑,制造冤案,甚至迫害忠良的现象,则十分值得警惕!    

但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却相当艰难。这类案件的审理,目前往往连最基本的程序公正都难以保证:排非走过场,甚至过场都不走;证人不出庭;人为分案处理;讯问录音录像不让看;限制公众旁听,搞变相不公开审判;等等,都是常态。

可悲的是,由于“无官不贪”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喊冤,往往难以获得公众同情。这些领导干部喊冤的案件,往往比普通老百姓喊冤的案件,更难引起社会共鸣,更难以得到公正审理。如果再不能得到律师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帮助喊冤,就更让人感到悲凉了!

我在为喊冤的领导干部辩护的过程中,级别高低不一的领导干部们都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们“喊冤”,把他们的“冤情”诉诸媒体,向上级领导甚至中央领导反映。

很有意思的是,我办理的这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包括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家人、原上海高院副院长、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的家人、原江西新余市人大主任周建华的家人、原贵州省安顺市长王术君的家人、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加平的家人、河北省河间市两任市委书记冯耀武、朱志明的家人、原福建省福安市长林小楠的家人、原安徽天长市长刘荣祥的家人,等等),都是认为我有正义感,敢为当事人说话,才来找我的。在求助我的当事人亲属中,奚晓明的妻子曾经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潘福仁的女儿是上海司法局的干部,吴晓东的妻子是法院刑庭的庭长。

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指控事实多,案情复杂,案卷材料动辄几十本上百本。为这些官员辩护,尤其是为一些执法、司法部门官员辩护,不仅公众非议多,压力大,投入也大,往往得不偿失,还很容易触怒一些位高权重的部门。而这些官员却往往在被立案追诉时,就已被污名化,比如我辩护的褚健案,当事人被立案追诉后,网上出现很多对其污名化的信息,比如贪污上亿、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等等;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被追诉期间,网上也有从其家中搜出数亿现金和若干吨黄金之类虚假信息。如果律师在辩护中不适当为当事人发声,显然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对官员形成正确认识。而为这些官员发声,公众乃至同行多有不解,也往往容易被管理机构责以“炒作”,真可谓如履薄冰。    

我一直认为,无论高官,还是百姓,对任何人的不公,都是对社会的不公。因此,在这些年办理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那些当事人喊冤叫屈的案件,我总是会不遗余力地帮他们伸冤。应该说,我辩护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总体来讲,效果还算不错。其中,熊祖模案在当事人一审被判11年的情况下,经我二审辩护被发 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周建华案一审被判死缓的情况下,经我二审辩护改判无期;杜宇平案、张新林案经我辩护,半数以上指控,未被法院认定;蒋永容案在当事人一审被判 10 年徒刑的情况下,经我二审 辩护发回重审,改判三年;褚健案,在当事人被起诉多个罪名,涉案金额上亿元的情况下,经我辩护,检察院对多个罪撤回起诉,去掉 1 个多亿的指控金额,当事人被实报实销,开完庭放人;付林案,检察院直接从法院撤诉,作不起诉决定;孙继兵案,检察院不起诉,并撤案;等等。

我总结了一条冤案辩护经验,那就是:“庭上辩,庭外喊!”

有冤,当然要喊。有冤喊冤,是为人之本能,也为世间公理,更为应受法律保护的现代人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关于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等事项的法律,无疑也体现了这样的思想。

任何人被追诉,都有权利获得辩护,除了自我辩护、辩解,还可聘请律师提供帮助。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面对当事人遭受的冤屈,律师当然有权帮助呐喊、呼吁。对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喊冤,不只是权利,更是责任!我想,这也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权利的目的所在。    

         

 

六、规制律师庭外言论,别把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律师作为公民,当然也有这样的权利。但因为律师特殊身份, 律师的庭外言论,当然需要有所规制。

对于律师的庭外言论,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虽然有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对律师庭外言论的限制,都是有条件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项涉及律师庭外言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以及“恶意炒作”案件,并不禁止对案件进行真实的、客观的、理性的宣传和评论,也不禁止而且也无权禁止律师根据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而对“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的则是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和材料”,而不包括披露、散布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实际上,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信息和材料,都会在庭审中公开,谁都可能通过旁听庭审获取相应信息和材料,禁止律师披露、散布,实无意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 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其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 “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而不禁止律师“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地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

我这些年发表的博客、微博,对具体案件宣传和评论,目的是在这些个案的代理和辩护中,维护当事人合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对有关案件的宣传和评论,我始终都坚持了“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的言论原则。

实际上,就算是美国这样司法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国家,对律师的庭外言论限制,也是非常慎重的。美国律师协会《模范执业行为规范》第 3.6 条详细规定了案件公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一个正在或者已经参与了一段时间调查或诉讼活动的律师不应当在法庭职权以外发表其知道或合理地应当知道会通过公共传播手段传播,并存在着对一个审判程序造成重大损害的实质可能的庭外陈述“的同时,明确了“律师可以做如下陈述:(1)当事人的主张、涉及的犯罪或辩护,涉案人员的身份(法律禁止的除外);(2)公共档案中包含的信息;(3)正在进行中的调查事项;(4)诉讼议程安排或任何程序的阶段性结果;(5)获取证据和必要信息的帮助的请求;(6)当有理由相信存在对个人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时,对有关涉案人员的行为危险性的警告;(7)在刑事案件中,除了(1)到(6)项外,律师还可以陈述:(i)被指控人的身份、居住地、职业和家庭状况;(ii)如果被指控人还未被逮捕,对逮 捕此人有利的必要信息;(iii)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iv)实施侦查和逮捕的官员的身份或机构,以及侦查的时限”,还规定“律师可以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针对非本方律师或者其当事人最近发表的、对案件公正审理有实质的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做出一个理性的律师认为必要的陈述。依据该款的陈述,应该限于对缓和他人不利披露的影响所必要的信息”。    

考虑到律师庭外言论对促进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有必要放到宪法及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文件保护公民权利的框架下进行审视,充分考虑《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所在。

 

七、对律师管理应该更加宽容

         

 

记得在第一次与部长您见面时,我曾提到,希望对律师的管理能够更加宽容,不要轻易对律师停业、吊照,把一些律师逼到敌对面去。今次给部长您写信,我还是想建言:对律师的管理,应该更加宽容、宽厚、宽松。

我注意到,这些年司法行政部门吊销了很多律师的执业证。其他律师的情况,我不太了解,但对像李金星这样的律师被吊证,我真的是很不理解。另外,我还代理过隋牧青律师的吊证处罚听证,对司法行政机关以那样的理由,吊销隋牧青的律师证,也难以理解。    

我记得,在代理李金星律师停业处罚及隋牧青律师吊证处罚的案件中,司法行政机关启对动律师行政处罚程序的事由,都是办案机关的投诉。我本人及所里律师也曾被有关办案机关投诉过(当然,我们被投诉后,都因为积极的、有理而有力的申辩,而未被处罚)。(注:不幸的是,后来因为辩护吕先三案过程中批评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我也曾被办案机关投诉,并于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被停业一年。)我也留意过其他一些律师遭受的投诉。平心而论,我认为很多办案机关对律师的投诉,是本末倒置的,因果颠倒的。这些投诉指向的律师行为, 都是因办案机关的违法及侵害律师权益而起。一方面,面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违法及侵权行为,作为弱势一方的律师除了表达抗议 (有时候难免有些激烈),或者公开的批评,实际上并无及时而有效 的维权手段;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与律师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其投诉不但本身只是一种诉求而非权力行使,而且很容易滥用。因此,对涉及律师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利益冲突的投诉中,应当对律师的行为多加理解,对投诉平常对待。

同时,要把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问题区别开来,警惕违法办案人员把自己和制度及所在机关捆绑,掩饰自身的违法行为,却由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去为个别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背 锅”。具体案件中就事论事的批评,动辄被歪曲、上升到攻击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层面,律师噤声、和光同尘的结果,只能是个别违法 者畅行无阻,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的信心受损,同时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和司法公正蒙尘。

对律师的管理,应该把律师真正看作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局外人”。把司法体系仅看作由“内部人”垄断,不容律师真正有效参与、公众无法监督的自留地;行动上排斥律师有效参与,心理上抵触乃至敌视律师,不认真对待公众监督,力图保持司法封闭性;等等,不但与律师制度、司法公开的改革方向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受监督的宪法规定不合,而且实践证明,这只能孕育司法腐败和冤错案件。    

一些律师被指违规致吊销其执业证的行为,即使存在问题,也谈不上对社会有多大危害,何至于砸其饭碗呢?那么多冤假错案被平反的背后,是多少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违法、失职?对社会的危害是多大啊?但就是像张氏叔侄案那样影响恶劣的冤案,也没见哪个办案人员被处理呢!

我不知道,近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对一些律师吊销注销执业证书,是否有什么特别的考虑。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对律师的处理方式,社会效果并不好,反而令律师界议论纷纷,据我了解,国际反响也很大。我建议司法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检讨这个作法。把律师普通执业行为,把律师为实现司法公正的言论表达行为,上升到政 治斗争的高度,我认为是扩大化了律师管理中的问题,应该予以纠正。像对李金星这样在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很高评价的律师被吊销执照事件,已经影响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部以及司法部领导的评价,应予以警惕。

最后,我想说,给部长您写这封信,照理是应该作个自我检讨,表个决心啥的,但我觉得这于您于我都不重要。深感于两次谈话中部长您所表露出来的坦率和真诚,我不揣冒昧,对您长篇大论,谈以上诸多问题和看法,其中不成熟、不恰当的地方,还请领导多多体谅,多多担待。

此致

         

 

敬礼    

                                周泽律师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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