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丝按】我作为曾建斌的一审辩护人,对杜家迁写的这篇文章感同身受,完全赞成其观点。历时两个多月,我们打掉了很多暴力性罪名或犯罪事实,却很遗憾没有能摘帽,希望二审周泽律师再接再厉,可以成功!
这篇文章是我去年写的,那时曾建斌案一审尚未判决,当时文章的标题叫《致体制内健康力量》,开篇是下面的话: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曾建斌案必将成为试金石,它可以试出四川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执行力度;曾建斌案又是风向标,民营企业家可以据此观察四川对民营企业家的态度有无切实改变。我们不能一边宣传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一边却又对民营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各种无心之失上纲上线罗织罪名,如此如何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而法律若不再关注规则,不再关注善恶,不再关注世道人心,这对整个社会的破坏又必将是巨大的,且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堕落,因此可以说,曾建斌案又不仅仅是曾建斌案。也因此今天我求助各位,也不只是为了曾建斌,还为了我们这时代。我们改变不了时代的大势,我们却可让这时代因我们的努力而更美好或不是那么糟糕——哪怕只是一点点!
曾案,一审判决去了几个暴力性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暴力性犯罪一审判决几乎全部未予认定,但一审判决却仍认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善意地想,这可能是一审法官有心改变无力决定,便把空间留给了二审,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起码从目前看,确实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而通过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我们似乎也感受到了他们的善意。
前不久我与该案的一名被告人见面,他说他都五十几了,他这辈子一直在努力地做好人,判决却把最大的恶名给了他,他这辈子努力做好人的意义在哪。他以平常语调说,我却颇唏嘘。我还在想,如果我们的司法,无视国民对清白本身的追求,随意地给人定罪给人以负面评价,他们又会怎么看待我们这司法?这也必将导致他们不再在乎国家对他们的评价——他们会觉得,国家对他们的评价已因有失公正而不再权威。而一个国家的国民,如果不再在乎国家对他们的评价,这同样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堕落,不利于社会的治理。
不啰嗦了,还是直接上文章吧。下面的文章,较原文略有改动。
在说曾建斌案之前,我先说说内蒙刘素琴案,刘素琴一审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二审改判八人无罪,第一、第二被告也大幅度降低量刑。该案引发关注系因副卷门事件:法院工作人员误将副卷内容交给律师复制,律师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这也是导致二审改判的直接原因,但无论二审有无改判,内蒙高院云庭长的那句“最终目的是财产”,都如漫天黑云,令人压抑而又惶恐。而内蒙自治区检察院王检察长则直言“不要担心追责,这是大家的事”,更是对人民尊严的践踏。而曾建斌案较之刘素琴案,所区别的或许只是副卷未能曝光——曾建斌案同样是对规则、法律和世道人心的大破坏。刘素琴案因副卷曝光而改判,我希望曾建斌案能纠正于四川司法对法律的坚持。
今天,我将以曾建斌案,与朋友们沟通沟通司法中的善与恶、罪与罚,及司法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另需说明的是,实则该案多起个案曾建斌事前、事中均不知情,对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但这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重点,今天我只抽取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梗概事实,并作简要分析。另、为了表述方便,我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一方统称为“曾建斌一方”或“曾建斌”,如此表述并不代表曾建斌实际参与了案件。特作说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我们先从个案说起。个案概述
曾建斌经营一小贷公司,因这一轮的扫黑除恶,小贷公司是打击的重中之重,我便从曾建斌的小贷公司说起:起诉书指控,自2011年底至案发,长达十年,曾建斌对外放款金额近百亿,达1600余笔。但有无非法催收?公诉机关指控的唯一一起非法催收案件便是代某洪非法拘禁案。该案案情极简单:代某洪向曾建斌借了3000万,多年下来,仅还了400余万。而2012年6月至案发,更是分文未还。这些年曾建斌从无暴力催收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代某洪非法拘禁,理由是曾建斌公司的某人说找个人跟着他,大概也确实有人跟着他(庭审中多名被告人称是“跟车不跟人”)。但这期间,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代某洪的自由并未被剥夺:代某洪可随意走动,没有人禁止他进出房间,且所谓的被拘禁地是代某洪自己所经营的酒店,而代某洪的办公室也设在该酒店里,那段时间代某洪也住在该酒店,可以说,酒店里的工作人员也都是代某洪的人;代某洪白天不在屋里,可随意自由走动。甚至通过基站可见,代某洪当时离开几公里的都有;代某洪有足够的跟其他人交往的自由,可联系任何人,电话记录显示那两天他还经常电话他的两名公安朋友,最终代某洪也没因该起案件的压力而归还曾建斌分文欠款。该案,曾建斌一方当庭称:代某洪之所以找曾建斌借钱,是因为他之前借别人的高利贷利息很高,达到月息5、6分,债权人逼得他没办法,所以他去求曾建斌借钱,且曾建斌的利息低得多(合同约定是月息1.5分)。他拿着曾建斌的钱把他欠别人的高利贷还了,却把曾建斌给套进去了。而这个说法也得到了代某洪的债务人陈某均的确认,陈某均笔录中称:“代某洪告诉我,之前他给我的借款里有一部分钱是他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月息是5分,这个小贷公司(曾建斌小贷公司)的利息要比5分低,所以他想在小贷公司借3000万出来把之前的还掉,可以省下一部分利息。”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我不发表观点,我只从人性善恶的角度说一下该案:曾建斌“落难”后,代某洪立马落井下石,至公安机关控告曾建斌等人非法拘禁。请记得一个前提,即便是将代某洪归还的款项全视作本金,代某洪也还欠曾建斌约2600万。这些年曾建斌从未真正为难他——最严重的也只是前面所述的情况。其却于曾建斌“落难”时称遭到了曾建斌的“欺压、残害”。若果真遭到了曾建斌的“欺压、残害”,其又如何能2012年6月至今分文未还?而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2年8月!黑社会的威慑力如此不值一提?而反观曾建斌,这些年,对方欠了其本金约2600万,而其最严重的行为也只是找个人跟着他(实则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受曾建斌指使),而也只是一次。而曾建斌借给他钱的利息比他向别人借钱的利息也要低得多,他甚至因此而利用曾建斌的低息借款而给别人放高利贷以赚取利润,如今却成了曾建斌对他的欺压、残害!如此对比,人性之高下是否一目了然?——我真心感到世道魔幻!在该案的末尾我特别强调一点:曾建斌的小贷公司,成立至案发长达十年,对外贷款近百亿,放贷1600余笔,可最严重的催讨行为也就是这一次,试问,放眼整个四川,几人能够?放眼整个中国,又几人能够?2016年绵阳宏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建斌实际控制的公司)承建了绵阳中学英才学校教师公寓项目,该项目无论是土地手续还是建设施工手续均一应俱全,而当地村民却以该土地与他们有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长期阻挠施工,由此导致施工迟迟不能进行。为此宏坤公司还专门请了风水先生杀鸡做法事,祈求施工能够顺利进行。但显然,老天有时并不开眼,村民仍是想方设法阻挠施工。但土地是合法取得,工程施工手续也是合法的,依约定工程也得进行下去,否则将产生巨大损失。后宏坤公司确定某日进场施工。为了保障施工,宏坤公司安排了一部分人围成人墙,以防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搞破坏。然而,即便如此,次日仍有一二百名村民赶到现场,他们冲破人墙,把已施工部分推倒,又抢走建材。而在这法与不法的对抗中,发生冲突。但均为皮外伤,且未进行鉴定。据学校的老师讲(我并未引用被告人的笔录),当天宏坤公司的目的只是防止村民过来阻碍施工(村民的笔录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拉人墙的目的也只是把村民拦住——因为人墙内在施工,村民会搞破坏。且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宏坤公司高管再三强调不要发生冲突,不能将事态恶化。而村民阻止施工已多久?据学校老师讲,是长达十年!而因村民长期阻挠施工,该项目施工证已作废过一次,后学校又花了一年时间重新报规报建。而学校老师交了集资款,房子却迟迟无法动工,他们便跑到政府上访,甚至几个挺着大肚子的女老师在区政府门口声泪俱下地泣求:请给我们一个家!另有多名老师写下催人泪下的诗,先看其中的《陋室居》:十载期盼廖茫茫,镜中花、水中月。七十平米,容身之所亦难忘?跋扈市井如恶狼,三番阻挠,数次推搡,奈我小小教书匠,何处话凄凉?几度开工期遥遥,愁满面,怒中烧。法理俱全,个中酸楚谁人晓?叹苍茫绵州,悠悠小岛,谁主沉浮?盼市政领导,依法从理,秉公持道!70平米要修建多少年?英才教师告诉你:整整十年!整整十年都还没完!憧憬、希望、幻灭,从青葱岁月到白发暮年,我真怕等不到那一天!终于壮士一去兮永不复返!合理合法的证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鲜红印章刺痛了所有英才人的眼!唯有仰天长叹、泪流满面!是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一再践踏?是谁把早就应该解决的问题一再拖延?撒泼、滋事,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英才教师集体绑架!十年,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民生何在?有必要跟各位简单说明一点的是,诗中“跋扈市井如恶狼”,“把法律一再践踏”,“撒泼、寻衅、滋事,无所不用其极地把英才教师集体绑架”,指的是小岛村民而非曾建斌一方。后宏坤公司感觉继续施工会恶化事态——毕竟村民确实很跋扈,便停止了施工,一直到次年2月28日,在政府部门、社区和警察的协助下才顺利开工,开工当天警察现场维持秩序。该案庭审过程中调取了现场视频,视频显示:曾建斌的施工人员非常遵守纪律,村民赶到现场,一个劲地往前挤,工人一直退到围挡边上。现场视频同样显示,村民撒石子、拿棍棒威胁、把手戳到现场工作人员嘴里,还把冯某云和曾和平打了一顿;现场视频同样可以看出,村民明显处于主动进攻的态势,而曾建斌的工作人员一再克制忍让;哪怕是警察来了,拿着大喇叭喊,让村民不要违法,村民仍置若罔闻,反而是冲破人墙,推倒围挡,殴打工人,夺走建材。最后警察把最恶劣的几名村民带离现场。这些,视频都清晰可见,而该视频是法庭依辩护人再三申请而调取的,可实则之前公安机关便已掌握,却不作为证据移交!庭审中,公诉人对视频的质证意见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我不理解这视频还要结合其他什么证据,难道是结合人证?难道人证能否定视频的真实性?即便我们认可视频还不够完整(实则足够完整),没有二十四小时连续拍摄,但视频已足可证明指控事实的虚假!而该案到底是谁践踏法律,可谓一眼即明,公诉团队却仍强言诡辩!这样的案件,案情说出来,实则都不用分析。视频中现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清晰可见,但公诉机关偏不,就得无视证据,非得说这就是曾建斌的错,就是曾建斌欺压、残害了村民。而公诉机关的另一指控理由是曾建斌等人明知村民会闹事,却仍强行施工。可施工不仅是曾建斌一方的权利,同样也是曾建斌一方的合同义务,何来强行?这应该是最基本的道理,可在扫黑除恶的法庭上,这最基本的道理也讲不通了。仍是从道德良心的角度说两句:该项目无论是土地手续还是施工手续都一应俱全,村民却长期阻挠施工;曾建斌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却并未依理压人仗势欺人,反而是处处忍让。其甚至为了让村民别来阻挠施工而杀鸡祭天,意思大概是“老天爷,求求你别让这些村民来闹事了吧!”这得多卑微?而实则曾建斌有无仗势的资本?实则他是有的:他有人员资本——他的工人就很多;他有金钱的资本——这是他固有的。最关键的是,他有法律资本——施工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但这些资本他都统统没用(人员资本也仅是用来围成人墙以防止村民搞破坏)。而反观村民,明知土地与他们已无任何关系,即便有历史遗留问题,也应去找政府,但他们是怎么做的?仗着人多势众,仗着曾建斌宽厚而不会跟他们翻眼,长期、频繁地到工地上闹事,长达十年!可见无论是行为还是目的,村民都是违法的。而村民之违法行为又导致老师们迟迟“没有个家”,以至于老师们对着苍天呐喊“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可最终,村民各个都说被曾建斌等人给欺压、残害了,而公诉机关也无视最基本的前因和最客观的视频证据而认定曾建斌等人就是欺压、残害了这帮村民。无视前因,无视客观证据,错误指控以陷人于冤狱,从人性善恶的角度到底更接近于善还是更接近于恶?如果我们认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败坏的又何止是小岛的这帮村民?长话短说:公诉机关指控曾建斌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曾建斌一方在商户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于2017年某日凌晨组织人员强制搬迁,给部分商户的财物造成损失。而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商户租用了三汇的门面,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已到期,而这些商户却在没有合同基础的情况下继续强占。而强占的目的也并非正常经营,因为当时别的商户都已全部搬离,无生意可做,他们是留在里面抽烟、喝酒、赌博,不仅如此,他们还阻止商场保安关门闭市,还对礼貌劝阻的商户肆意谩骂,可谓极为恶劣。而装饰城已经老化,需升级改造。为了顺利改造,三汇公司也已提前一至三个月通知商户。绝大多数商户都选择主动搬离,但这部分商户却选择了拒不配合。可一个铁的事实是合同已到期(控辩双方对此都不持异议),而装饰城升级改造又是三汇公司利己利他(绝大多数商户也希望改造)的举措。且三汇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也明确约定如果到期未搬离,不可拆分物是可以拆除的。可见三汇公司之行为完全受法律保护,反之,继续强占使用的商户之行为是完全受法律否定的。这一点,相信如果不是在扫黑除恶的法庭上,是很容易达成共识的。我仍要说明一下该案部分商户拒不配合的原因:他们成立了商家维权组委会,而会长赵某群,2016年年底其便因为欠缴三个月房租而被解除了合同(合法解除),她却拒不搬迁,又继续强占使用,一直到案发时间的2017年6月。可见,她们名义上是维权,可维的是什么权?他们又还有什么权可维?他们还共同约定,“绝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退出行动队”。而他们的主张是什么?甚至包括无形资产费和精神赔偿费。而且态度极为坚决,“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可铁的事实是他们合同早已到期!而无形资产费和精神赔偿费又是什么?法律支持?情理有据?这不纯属无赖?可以说,他们在任何场合任何族群任何司法制度下都是无赖!可在绵阳扫黑除恶的法庭上他们却是被欺压、残害的被害人!世道怎能如此魔幻?公诉机关将“三汇公司事后对被拆迁的几户商户进行了赔偿”作为三汇公司存在过错的理由之一,但我们要分析这赔偿是否三汇公司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合同约定得很明确,依合同,三汇公司是完全无需赔偿的。而三汇公司之所以同意赔偿,也只是为了息事宁人、和气生财。我们不能因为三汇公司进行了赔偿而反推三汇公司之行为便是违法,这逻辑是完全错误的——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也会支付“赔偿”。还是回归到最基本的道理上来:依合同,只要是小学三年级的阅读理解水平,违约的都一定是那几名商户。实际上绝大多数商户也都积极配合升级改造。而三汇公司依合同行使权利,也断然无需赔偿,但三汇公司确实支付了对方款项。我即便不说这是善举,但这绝非恶行吧。可这却成了曾建斌欺压、残害商户的依据之一了。而绝大多数商户都积极配合,为什么那一小部分商户拒不配合?是真不理解合同条文还是另有所图?——他们甚至要求三汇公司赔偿无形资产费和精神损失费,且是不达目的绝不罢休!合同基于诚信而立,诚实信用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而一个人严重不诚信,是更接近于善还是更接近于恶?而他们之行为又远非不诚信这么简单!而依合同、依法律曾建斌无需对他们进行任何赔偿,曾建斌却赔偿了,他们却称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压和残害,世间可有这等理?而即便对合同理解有争议,三汇公司之行为也是应受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相信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任何一个民商庭的法官都不会认为这是三汇公司故意毁坏到期商户的财物。而公诉人会不会不理解这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若明知而装不知,又恶意指控,故意陷人于冤狱,离恶又有多远?我们如此司法,司法又如何能得人心?控方指控2011年12月曾和平得知王某强在宏坤建设承建的工地上挖沙遂纠集人至现场,用石头、木棒对挖掘机进行打砸,并对挖掘机驾驶员谢某刚实施殴打。经认定挖掘机被损毁部分价值4.11万元。是否有殴打、打砸行为,这是证据的问题,我只提与今天主题有关的:本案公诉机关遗漏了一证据足以证明的铁的事实是王某强、谢某刚二人多次盗挖宏坤的粘砂。王某强自己也说其确实存有过错。且当时是宏坤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让挖,该二人仍置宏坤公司工人的劝阻于不顾。在此情况下,宏坤公司相关人员为了制止,即便对他们的挖机投了石头,导致挖机受损,便是寻衅滋事?彼时,挖机属于正在使用的犯罪工具,受害方能否对其进行防卫式的破坏?而即便盗挖行为侵犯的是财产利益,挖机多次盗砂价值也不少,只是未鉴定,且会导致地基损毁——庭审中各被告人称损失达四五十万,在此情况下报警警察未管被害方能否私力救济?我想这些问题都是显而易见的——在任何场合任何族群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会存在任何异议!而从结果上而言,挖机损毁也只4万余元,远低于宏坤公司损失!鉴定也有大问题,殴打也并无证据支撑——既没伤情鉴定也没就医病历。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提出一个极为荒唐的观点,他们说:曾建斌工地上的粘砂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曾建斌所有,因此不属于盗窃。这何其可笑?公诉人在庭审中能说出这样的观点,唯一能说明的便是他们已黔驴技穷却又不得不强撑,而到底是谁在背后逼着他们强撑?该案发生于2003年,当年公安已经处理过。扫黑除恶来了之后又重新侦查,于是便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版本,新版本中,长达20年每个人的记忆居然都很清晰,而否定之前之说法也并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更为离奇的是,该案当年出动多个部门,并对一部分人进行了治安处罚,而所有当年的卷宗居然全部丢失!本案证据是否应该采信我暂不展开,我今天只说一句——其中一被告人说他晚上做噩梦都能被这些言词证据给吓死。若依被告人对事实的描述,则本案完全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是因对方打假牌骗取钱财引发。事实未清、难分善恶,故而今天我不以此案作为依据。曾建斌案中最严重的个案是敲诈勒索,我多费点笔墨:起诉书指控曾建斌等人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要挟丰泰公司董事长何峰,致使何峰被迫退还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高额利息及损失费计1159.74万元。而该案的起因是什么?是双方此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付守约方”。而双方签署合同时对工程总造价的初步估价是2.2亿元。曾建斌一方也依约如数按工程总造价的10%(即2200万元)支付了丰泰公司履约保证金。后丰泰公司违约,将工程转交由第三方施工。可见,根据合同约定,丰泰公司应退还曾建斌220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2200万元的违约责任。可曾建斌并未得理不饶人,而是多次协商让步,最终同意对方退还22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1159万元违约赔偿而了结此事。可见,退还2200万元保证金,这钱原本就是曾建斌打给丰泰的,丰泰违约,这费用自然要退还。而该费用足足被丰泰占用两年多,哪怕是2015年10月底,成都市政府支付丰泰公司1800多万元拆迁赔偿款,丰泰公司也没退还该保证金!而1159万元之不构成敲诈勒索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凡学过两年法律都不会存在任何争议。道理很简单,曾建斌对这1159万元有充足的请求权基础。而最终确定的金额又比原本约定的少了近一倍。由此也足见曾建斌并非斤斤计较的人。而对于何峰而言,其原本应支付曾建斌2200万元违约金,却因曾建斌的“和气生财”而少支付千余万。若说何峰有损失,这完全是其违约支出。且中间人当时还提出过另一方案,即让何峰拿出同样的钱给曾建斌一方用同样的时间,何峰虽表示同意,却拖延不办。且最终谈妥价格,是基于协商而达成(公诉机关认为协商是基于曾建斌一方的恐吓、威胁行为,但铁的事实证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发生前他们便已多次协商)。数年之后他却直接将此认作是曾建斌对他的敲诈勒索,是曾建斌对他的欺压和残害,我想何峰的这理,在扫黑除恶之外的任何一个场合,都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扫黑除恶却如同给了他一把利剑,让他秉着恶念却战无不胜。而该起案件若被认定,单此个案曾建斌便将获刑十余年,而何峰所支付之违约赔偿又可尽数收回,这是何道理?上述,孰是孰非是很容易辨明的,而庭审中,公诉人却置天理国法人情于不顾,正义凛然地称:曾建斌一方明知签署的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不是借贷资金,依法无法获得高额利息和赔偿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套用小贷公司放贷和计息的模式要求何峰支付高额利息和编造的损失费。判决具有指引、教育功能,若该种说法被广而告之,进行法律宣传,则完全可以摧毁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石。我绝非危言耸听:曾建斌之所以没按违约金计算,是因为按违约金计算,得出的金额更高。所以他应何峰的提议,同意了何峰的方案,而该方案的受益方也完全是何峰。此原本善事一件,却遭到如此恶意的解读!而实则在案证据也足可证明另外一点,即上文说的,当时的中间人还提了另外一个方案,即丰泰公司把相同金额的资金,给三汇公司使用同样长的时间,该方案曾建斌一方是同意的,最终却被丰泰公司以行为否决。这不是最公平的?而所谓“明知签署的合同无效”,是因为签订协议时曾建斌一方挂靠了丰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可这是应丰泰公司自己的要求,过错责任完全不在曾建斌一方。退一步讲,即便法律上合同可能无效,可行为人哪怕是追讨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可阻却敲诈勒索这一侵财类罪名的适用,而曾建斌一方以合同索取,是不是更具请求权基础?而即便不以违约金的名义,曾建斌他们可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而若依市场公允行情,月息2分多一点,是不是还低于当时建工市场借贷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标准?我觉得我有必要说一下合同的订立过程:订立合同时丰泰公司很缺钱,其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项目涉及土地的变性及置换,如此必然会导致调规,而一旦调规,合同约定的2014年3月开工便不可能做到。而依合同,至2014年12月份,丰泰需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退还保证金1.5亿以上,而实则丰泰完全无此能力,这不是没依据的——同样是2014年,挖土方的张某利,合同总价1000万元,丰泰公司都不能按期支付。可见订立合同之初丰泰公司便没打算履约。而曾建斌一方开始洽谈的时候,一直是以宏坤公司的名义谈的,但临签合同时何峰一方却提出要挂靠丰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而实则宏坤公司资质更好,何峰的上述举动足以说明何峰开始便做好了局,为他们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承担责任做准备,而目的也很赤裸——只是单纯地诈骗曾建斌一方2200万元以缓解他们的资金压力。而二次庭审前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丰泰公司的调规是在丰泰公司与曾建斌一方签订合同之前,这进一步证明了何峰一方的恶意。庭审中公诉人还称调规是情势变更,因此而致合同解除,何峰方无需承担责任。“情势变更”如果有人格,知道自己能被这么用,怕不会气得抹脖子自尽吧!简单说明:调规不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客观证据又足以证明签订合同之前丰泰公司便在筹办调规事项,也就是说丰泰公司对他们将要调规一事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当然,今天我只谈是与非,只谈道德良心。本案被告人曾建斌被害人何峰孰善孰恶?丰泰刻意隐瞒将要调规的事实而与曾建斌一方签订合同,而合同签订后,又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进场时间,之后又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让第三方进场施工。订立合同时丰泰公司要求曾建斌一方挂靠丰泰公司下面的中科公司,这完全是应丰泰公司的要求,现公诉机关又以此为理由说合同无效,因此曾建斌一方无权主张违约。若丰泰公司也是这想法,则显然是丰泰公司给曾建斌一方设了局(曾建斌公司的资质相对更好,无挂靠必要),也就是说丰泰公司从订立合同之初便没打算履行合同,却收取曾建斌一方2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占用达两年之久!若是曾建斌一方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该2200万元丰泰公司无需退还,而丰泰公司开始便做好违约且不承担责任的打算,之后也确实违约,因此曾建斌一方依合同主张权利断然不能说是恶的,而其原本可以主张2200万元违约赔偿(起码曾建斌一方一直以来都是这么认为的),却放弃近半,就事论事,此点足可见其心存善念。而何峰先是违约(实则是诈骗),违约后应支付曾建斌2200万元的违约赔偿,曾建斌却仅要1159万元,丰泰公司足足省下1000余万元!其却又利用扫黑除恶,控告曾建斌敲诈勒索,欲将曾建斌一方打入万劫不复之地。从人性的角度到底是善是恶?——妥妥的恶人先告状!曾建斌案,我再说最后一个个案,即强迫交易何某廷案:何某廷在资金极度匮乏,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曾建斌借款2000万。他当时的资金匮乏到什么程度?工资发不了,银行欠款还不了,职工社保也交不了。这种情况下,银行自然是不会借给他钱的——我们的银行只会锦上添花。最终他选择了求助曾建斌。而曾建斌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让何某廷名下五家公司的印章保管在曾建斌处,钥匙却仍由何某廷自己保管——这是这些年保障债务安全的常用方法,且双方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实则并非曾建斌不想提更多条件,实在是因为以当时何某廷的财产状况,曾建斌提任何条件都实现不了——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担保物。但为什么曾建斌要借?因为“老曾”和“老何”当时的关系相当不错。此处强调一下,虽然这是凭常情常理便可判断出来的:何某廷向曾建斌借款,曾建斌无任何强迫行为——任何年头都只有借不到的钱却无借不出的钱,何况曾建斌的借款利息相对而言要低得多,而曾建斌也不擅长催收债务。因此,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及违约金等事项,何某廷一定是自愿的。我们甚至可以以自己的生活经验脑补一下何某廷当时感恩戴德的模样——要知道,他当时完全是走投无路的!结果何某廷没能还款。实则这并不令人意外,但我仍简单补充两句:何某廷借款2000万是为了一个几个亿的项目,而何某廷不仅从曾建斌处借了2000万,还从其他人处借了几千万,凑够5000万而作为定金支付双汇公司。5000万定金是借的,而开发资金更是巨大得多,他如何开发?于是只能股权融资——这是他不得已之举,但这不得已并非基于曾建斌的强制,而是基于他自身的资金实力。这是何某廷对曾建斌第一次股权转让的背景。而在这过程中,何某廷可将股权转让给曾建斌,也可转让给其他人,这一点即便是检察机关也不持异议。而曾建斌接受股权,给的条件也极为优厚——绵阳市政府2017年11月份对该项目所做的评估是每平米1671元,这还没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复杂因素,而曾建斌给的交易价格是1750元。可我们的公诉机关却认为,案发后侦查机关又做了一个评估,结论是每平米1889元。并因此而作为曾建斌强迫交易的理由之一。这十足荒唐可笑:绵阳市政府2017年11月份的评估价是每平米1671元,曾建斌可有在评估过程中上下活动以压低评估价?完全没有。而案发已是数年之后,难道要让曾建斌未卜先知?在当时的情况下,曾建斌到底是要参照当时的评估价格还是要参照几年后的评估价格?何况评估价格只是双方协商的参考因素之一!可以说,曾建斌如果能想到几年后他会因此而“被黑社会”,打死他也不会跟何某廷有任何交集!这怎么也能成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理由?可见公诉机关为了指控曾建斌简直无所不用其极!而第二次股权交易同样没有暴力、威胁手段(只有被害人何某廷自己称被曾建斌有过威胁,这是孤证)。而案件背景是交易前何某廷多次未按时履约,曾建斌发现项目进行不下去,多次催促何某廷,何某廷说他没钱,要么曾建斌退出,要么何某廷自己退出。但曾建斌退出何某廷却没钱购买曾建斌的股权,于是便约定一个月内,何某廷找到合适的人来购买曾建斌的股权。若一个月内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就依违约条款来处理。在此过程中,何某廷认为曾建斌坐地起价,但股权是曾建斌的,曾建斌自然享有股东的权利,因此,以多少价格转让股权,完全是曾建斌的自由。这一点法律上并无争议。而何某廷所找之买家来向曾建斌了解项目情况,曾建斌也都实事求是。比如土地尚未变更登记等。若曾建斌不如实告知,极端情况下,其甚至有被认定为与何某廷合谋诈骗的可能(司法实践中并非没有这种情况)。而别人听到项目真实情况,考虑到资金风险,便未予接手,对此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也就是说,第三方之所以未购买何某廷股权,是因为他们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项目存在各种问题,风险评估未通过。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却将之认定为是曾建斌对何某廷的强迫,这显然是完全说不过去的。公诉机关又称,在交易过程中曾建斌起诉并申请保全何某廷合法财产属于强迫交易中的威胁。在此我有必要跟各位再说一下背景:在股权转让之后,何某廷又没钱了,又向曾建斌借款500万元。按道理,曾建斌是完全不该出借的——何某廷已三番五次违约。但曾建斌考虑到各种因素仍是借了。借款之后,何某廷到期又不还钱,在此情况下起诉可有任何法律和道德障碍?而起诉时,曾建斌也仅是查封了何某廷的700余万股权,而之所以查封这一金额,系本金500万加上200余万利息。而何某廷在公安侦查阶段,却说曾建斌查封了其全部财产并以此作威胁。他的财产倒是确实被全部查封了,但曾建斌只查封了其中700余万,其他查封,是因为其欠外面多笔、巨额外债,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了。对此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整个项目,何某廷空手套白狼,赚取利润约一两个亿:在案证据显示何某廷起初便无资金实力,却将自己扮作资金实力雄厚而接手项目,殊不知连定金都是借的,而本金也是在第二次股权交易之后才还的。而何某廷需支付的2亿元土地出让的拆迁安置费用也是曾建斌一方提供的,此后何某廷便未在项目上投入一分钱,也因此而违约,最后反手将股权卖出,获利一两个亿,并全身而退。可以说,没有曾建斌何某廷早就垮了,也断然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而曾建斌接手该项目后,项目至今未能推进。可何某廷却恩将仇报,既控告曾建斌强迫交易,又说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压和残害,说曾建斌是黑社会他是被害人。可以说,人性之恶在何某廷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一是指控曾建斌长期放任公司员工和物业保安强硬管理,欺压群众。怎么长期放任的呢?2005年12月一起轻微纠纷,2011年6月一起轻微纠纷,2015年4月一起轻微纠纷。我只说2015年的吧,所谓“被害人在安装防护栏时与保安发生纠纷,被保安殴打致轻微伤。后双方和解,打人保安未受处罚。”我姑且不说冲突原因(实则对方过错在先),也不谈事件真假,长达十年只三起轻微冲突,这等管理水平大概要好过全国百分之九十的物业公司吧!——如果真是放任会有如此效果?公诉机关为何如此强人所难?为何如此欲加之罪?可以说,哪怕就是乡镇一级的城管,每年也得几十起这种轻微冲突吧!而曾建斌是十年只三起!这等管理水平,若是放在体制内,大概完全可以减少冲突减少对立以致天下太平吧!二是指控曾建斌的还有非法放贷,也就是1600余笔贷款中有部分债务人到公安机关苦大仇深地说遭遇了曾建斌的欺压和残害,可这些人大多都欠曾建斌巨额款项,有的分文未还,有的仅还极小的一部分。几百、几千万的钱给他们用着,曾建斌并无违法催收行为,即便是说两句狠话(实则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曾建斌有此行为),便是曾建斌对他们的欺压和残害了?对此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下:我们现在假定有人欠我们千把万,多年未还,或仅还了十万八万或百八十万,甚至哪怕是归还了三四百万,最终,他们却利用扫黑除恶,说我们向他们要钱时不够礼貌,遭受了我们的欺压和残害,我们是黑社会他是被害人,如此,我们的委屈会何如哉?我们的悲愤会何如哉?证据简述
上述是指控曾建斌欺压、残害百姓的全部依据(经济类犯罪因不涉及欺压、残害百姓,本文不述——实则也一样荒唐),此处仍需跟各位提醒一点,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存在大量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之情形,为了让各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我觉得我仍有必要费点笔墨。因涉及的量过大,我只以何仕武的同步录音录像举例。现抛开同录中存在的大量指供、诱供情形不说,笔录中还存在大量关键事实记录不实,甚至无中生有、有而化无之情形,该种记录,完全是侦查人员的刻意而为,而目的只是为了制造冤假错案。往严重里说,相关人员已涉嫌犯罪。举例如下:
卷二十八第二十五页,第一次笔录的同录中,何仕武并无以下供述内容,笔录中却予以记录:答:我就看见蒲永亮、卢善富几个人被警察往楼梯间里赶。下来后我们就在售楼部外面站着的,下面当时有很多围观的人,我们就听到他们有人在说上面之前是发生了肢体冲突的,有抓扯……蒲永亮就招呼我们说:莫啥子事了,你们该回工地回工地了。问:你们管理人员和下面班组人员过去主要是干啥子的?但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页,侦查人员就此番问话记录的内容如下:问:你们喊公司管理人员和下面班组上的人过去主要是干什么?答:我们主要是过去看一下,给我们公司领导“扎场子”,因为我们公司领导开始去丰泰要钱的时候去的人很少,估计就几个人,但是当发生冲突之后,毕竟是在对方的公司里面,他们那边人多,我们领导在冲突中必然处于劣势,所以领导通知蒲永亮等人让我们公司的人员以及班组的人过去,这样在声势上就不得输了。仍是卷二十八第三十五页,侦查人员在录像中就“看一下”的意思对何仕武进行发问:问:我们正儿八经说,你这个“看一下”是表达什么意思?不可能就是单就那个撒?就是如果他们发生打斗,你们帮不帮忙?打起来帮不帮?而该段对话在笔录中的记载,又是侦查人员自编自演,自说自话:答:这个具体没说,但按正常情况我们过去都是去扎场子的,现场如果没有打起来,我们直接在气势上和声势上也要占据优势。如果真的打起来了,这个就跟我们里面人各人的性格有关了,有的人可能直接就动手帮着打了,有的人估计会帮着劝架,有的人会帮着骂对方跟对方吵架,估计也可能存在部分人见到大家就溜边边了。不过不管是哪种人,只要过去了的,他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是站到我们这一边的。对方看到我们过去了这么多人,一般也不敢轻举妄动。答:我没有直接见到刘洪刚,但我听说他是参与了打斗的。后来还交给警察喷了辣椒水的。问:相对来说,肯定有一点嘛。没有直接制定这种规定吗?答:来了以后拿活做肯定要好些,另外在工程结算时也要方便一些。上述相信我们足可达成共识,即相关侦办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刻意扭曲事实制造冤假错案。相关侦办人员之行为绝非无心之过,而是恶意满满。而考虑到篇幅等因素,另有大量指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我一概不予摘录,何仕武之外的被告人之同录,也一概未予摘录。综合全案来看,光盘所呈现之问题,可谓触目惊心。实则只一个案件便可将整个案件的证据摧垮——英才学校聚众斗殴案,经百般努力,现场视频现于法庭(之前公安已调取,却拒不提交法庭),而视频之呈现与笔录之呈现截然不同!为何有如此大的区别?结合上述举例,大概很容易判断出公安人员的不法目的和在其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轻易别太怀疑绵阳公安队伍的业务能力)!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他们为何敢如此肆无忌惮?最合理的解释便是他们的领导有所纵容,充当了他们违法办案的“保护伞”,或是“这是大家的事,不要担心追责”。案件背景信息
我再提一点与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2018年至2021年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本案被害人何某廷、杜某贵、曾某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等人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某廷、杜某贵、曾某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或已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可短短数月,在基础事实并无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公安机关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而走了极端,将曾建斌等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客观地说,此前的结论都是准确的——即便是不懂法律的人,大概也都很容易通过常情常理辨别出本案曾建斌等人完全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文已述,此处不赘)。而我们同样要知道的是,此前曾建斌无罪的结论也是一大帮专业法律人士(联合调查组),调查了数月之久,进行了充分分析、研判之后作出的。而他们是省级部门,通常而言,他们的专业性也会超过绵阳当地。而上述所涉案件有不少多年之前也都被处理过,而当时多起案件曾建斌一方被认定为是被害方。我同样相信,认为曾建斌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只有此次的绵阳专案组。只要案件出了绵阳,曾建斌便一定不会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是不知是何原因,似乎总有一只大手牢牢地抓住这个案件不放,导致该案出绵阳难比登天,可从法律上而言绵阳中院是完全应该回避本案的——总不能同事审同事(案件中一被告人冯廷州,担任绵阳中院领导多年)。即便冯廷州现被指定什邡县人民法院审理,但冯廷州案之能否成立是以曾建斌案之能否成立为前提,换汤不换药罢了!
同样是结合前文对个案的分析,本案陡然逆转,到底是因为法律还是因为人为?我想这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处特别说明一点:一审判决否定了何某廷、杜某贵、曾某成三人对曾建斌等人的所有举报,也就是说,导致本案进入扫黑除恶程序的所有案件均不成立。但令人绝望的是,以不成立的案件举报,却仍导致曾建斌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大概举报者自己也清楚,只要进入程序,他们的举报是真是假,便已不再重要了。司法不能摧毁人心!
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的被害人,即所谓的被欺压、残害的群众都是什么样的人?曾建斌又是什么样的人?我不喜欢讲大道理,我今天只讲最基本的善与恶,最基本的道德良心。
丰泰公司被敲诈勒索案,丰泰公司欺诈是事实,违约是事实,且是开始便设了套给曾建斌一方钻。曾建斌索要赔偿也是事实——曾建斌毕竟真金白银拿出2200万元给对方使用了两年。而依约丰泰公司应当支付曾建斌2200万,曾建斌却减免1000余万。而曾建斌曾提出丰泰公司拿出同样的钱给曾建斌一方使用同样的时间,也被丰泰公司以实际行为拒绝——如此等价不是最公平的?而最终,丰泰公司却又利用扫黑除恶控告曾建斌对其敲诈勒索,对其欺压、残害!我并不想武断地说何峰(丰泰公司控制人)就一定是坏人,但若实在在两人中选出一个好人来,则谁是好人?代某洪借了曾建斌3000万元,至今已十余年,尚欠曾建斌约2600万元。2600万元是什么概念?够普通人赚260年!而代某洪借钱也是为了解决他欠外面的利息更高的债务,又利用这借款而对外放高利贷赚取利润,毕竟曾建斌的借款利息相对低得多。曾建斌的行为是什么?也只是有一次安排人到代某洪所经营的酒店跟着代某洪,未剥夺其自由,且十年时间仅此一次,也无殴打等过激行为,代某洪却利用扫黑除恶落井下石,称其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压和残害。我们扪心自问,如果换作我们是曾建斌,我们有无可能做得比曾建斌更好?英才学校聚众斗殴案,曾建斌有完整、合法的施工权利,而施工同样是其合同义务,其为了顺利施工,求公安、求政府,不管用。其又杀鸡祭天,求老天爷施展神力,让这帮村民别闹,以让他们顺利施工。而村民明知土地与他们已无关(即便有关也应找政府),却仗着人多势众且曾建斌又并非强人,便一遍又一遍现场闹事阻挠施工。视频显示他们极为张狂,与施工人员的克制形成鲜明对比。可以说,曾建斌但凡有点仗势欺人,凭着其财力、人力,其断然不会被欺负至此——连已施工部分都未能保护好!连建材都能被村民在眼面前抢走。可就是这样,村民们却仍称遭受了曾建斌的欺压和残害,这理哪讲去?是因为他们弱势便天然占据道义制高点?可他们真的弱势?在学校老师们眼中他们可是“跋扈如恶狼”呢!三汇装饰城案,无论是依合同还是依法律,曾建斌都有权改造自己的商城,且其与商户的合同已到期,商户也应予以配合,依情理同样如此,且大多商户也希望商城升级改造并积极配合。这完全是利己利他的举措。而极小一部分商户,即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却无视合同约定,拒不搬离。他们也并非为了经营,反而是在里面吃饭、喝酒、赌博。而他们的要求更是无理取闹匪夷所思——他们甚至索要无形资产费和精神赔偿费!还坚持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这在任何一个世道任何一个族群任何一个司法制度下都是无赖行为,可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曾建斌一方也仍小心翼翼,尽最大努力做好他们的财产保护措施。而最终,曾建斌依合同,依法律,本无需赔偿,却考虑到和气生财而给予赔偿。曾建斌但凡有点仗势欺人,其也不会同意对方的无理要求,但最终曾建斌却同意了。扪心自问,我们中谁能做得更好?可在这些商户眼里,在公诉机关眼里,他们却仍是被曾建斌欺压和残害了。坦率地说,世道如此魔幻,我悲愤莫名!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起因是谢某刚、王某强多次盗取曾建斌工地上的粘砂,而案发时谢某刚仍是驾驶挖机盗取,而盗取粘砂又足可导致地基损毁,这损失是更为巨大的!在这犯罪进行时,曾建斌的工人是否有权阻止?若有权阻止,又该如何阻止挖机?以钢铁般的身躯堵上?好在王某强良知尚存称是他们过错在先。这能否算是曾建斌对他们的欺压和残害?而曾建斌与何某廷,更是堪称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人性之恶在何某廷身上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在何某廷走投无路的时候是曾建斌帮了他。而曾建斌依据商业规则行事,他却恩将仇报诬为强迫交易。他因有了曾建斌的帮助,空手套白狼赚了一两个亿,而曾建斌却深陷其中至今未能开发。最终也仍是曾建斌欺压、残害了他!人性之恶居然一至于斯!此处我仍要进一步对比:曾建斌与何某廷,都曾是绵阳当地知名企业家,而曾建斌及其经营之公司至今征信优良,所开发之楼盘也从未给当地百姓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开盘之后房价下跌,其能主动拿出五百万现金退还第一批购房者,试问绵阳当地几人能够?绵阳是烂尾楼工程重灾区,可曾建斌开发的楼盘和承建的工程,没有一起质量投诉,没有一起推迟交房,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试问绵阳当地几人能够?曾建斌经营贷款业务,对农业项目其仅收取月一分利,试问绵阳当地几人能够?其之小贷公司,面向社会放款近百亿,多年来最严重的讨债行为也只是找人跟过一次代某洪,试问绵阳当地几人能够?其凭着良心和诚信,凭着一步一个脚印,多年苦心经营而成为绵阳当地优秀企业家,拥有良好的口碑,获得诸多荣誉。而何某廷,却通过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骗取百姓钱财,可谓是劣迹斑斑。其又翻手为云而将对其有过巨大帮助的曾建斌诬告入狱。他说是曾建斌导致他一无所有,可我们即便刨除其借曾建斌之巨额款项,其欠银行、民间之款项也已高达数亿乃至十余亿。我们即便以常理思考,他之行为有无欺骗的成分?其之衰败到底是因曾建斌还是因其人品和经营不善?我们且不得不面对一个铁的事实——曾建斌与其合作的项目,其空手套白狼获得了一两个亿的利润!而其一纸诬告,便可利用国家扫黑除恶政策而打倒曾建斌,并进而导致优质企业瞬间崩塌,这又何异于以劣币驱良币?这是要向社会传达什么样的信号?而又有一些所谓的被害人,借了曾建斌的款项,尚欠几十、几百万,甚至更多,至今未归还,曾建斌也无任何过激的催讨行为,居然也称被曾建斌给欺压和残害了!哪朝哪代有这样的道理?如此指控是要摧毁我们传承千年的世道人心?逃无可逃是企业家的宿命?
我们把时间调到曾建斌创业之初,我们是他的法律顾问,我们该如何避免他被黑社会?我们可以深度思考这个问题:代某洪借了曾建斌3000万,还了400万便再未归还。有一天曾建斌一方知道代某洪住处,想找代某洪要钱。公司人员并未交代怎么要,毕竟这么多年近百亿的贷款,长达多年,涉及人员过千,也没出过问题,而这一次曾建斌手下的员工可能有几句呵斥行为,没有殴打,跟车不跟人,我退一步讲,即便也跟了人。我们作为他的法律顾问,我们会怎么说?要知道那是2012年,那个时候司法实务对非法拘禁罪的要求远低于目前,我们会说曾建斌你这钱不能要?当然,或许有人说钱能要,但不能跟着人要,但不跟着该怎么要?我即便认可跟着人要不够道德,甚至违法犯罪,我能否因此而认为这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扪心自问,当年我们做他法律顾问,能得出这结论?英才教师公寓聚众斗殴案,曾建斌方已承建了工程,有合法的土地手续和施工手续,村民虽时常过来阻挠施工,我们作为他的法律顾问,我们能不能跟他说,我们要忍让?他过来阻挠,我们便别施工,施工我们便是黑社会?如果这么说,我想我们自己都会觉得我们是二货,是不学无术,是在玷污我们的司法,是侮辱我们“法律人”这一神圣称谓。我们大概率会引用首席大法官张军的话:法不能让步于不法;三汇装饰城案,绝大多数商户都积极配合,唯独那几户,为了私利而拒不配合。而他们的私利又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曾建斌询问我们该怎么做,我们是不是要跟他说别升级改造了?而如果我们认可他当时有权力升级改造,为了避免被黑社会,我们是不是要建议曾建斌对方要多少就给多少?可铁的事实是曾建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我们到底该如何给他建议?谢某刚寻衅滋事案,已经报过警,警察不管,对方仍来盗取粘砂,且是开着挖机。我们作为法律顾问,是否要告诉曾建斌:盗就给他盗去吧,影响地基就影响吧,也就损失几十万罢了。我们能这么说?我们法律人要告诉曾建斌对恶、对犯罪无限纵容?又或者说对犯罪不能纵容,但不能以毁坏挖机的方式,可难道真的要让曾建斌一方的工人以钢铁般的身躯堵上?丰泰公司案,我们作为法律顾问,我们又该怎么建议曾建斌?难道我们要说骗就骗了吧,别去主张权利?在我们国家,主张权利可能就是犯罪,整不好还会构成敲诈勒索?有人可能会说,主张权利可以,但方式要恰当,可曾建斌的方法到底不恰当在哪?即便足够恰当,又如何能禁得起公诉机关的“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他人”?——公诉人都认为冯定慧等三人去丰泰公司是为了给对方施压呢!可那是对方场地,且对方安保人员众多,哪会只三个中老年人去对方的公司却是给对方施压呢?我们以最基本的情理考虑,这可能么?而他们去了之后遭遇对方撕扯,曾建斌一方去了些人,发生了一点冲突,便又是寻衅滋事又是故意毁坏财物又是敲诈勒索了!与何某廷的强迫交易,如果当时我们是曾建斌的法律顾问,我们会怎么建议曾建斌?被骗就被骗了吧,也不过几千万而已?我们都来思考一下,如果当年我们真的是曾建斌的法律顾问,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到底会怎么判断?到底会给曾建斌什么样的建议?我们到底给出什么样的建议才能摆脱公诉机关这最大恶意的揣测?才能避免曾建斌今天被“黑社会”?
总有人不食人间烟火般:你可以报警嘛!你可以起诉嘛!可无论是英才教师公寓聚众斗殴案还是三汇装饰城案,亦或是谢某刚案,都求助过公安,公安都未处理。报警不成那起诉?关键是如何起诉?三汇装饰城案,起诉商户排除妨碍?没问题,判决生效可能是一两年之后,且即便是排除了这几人的妨碍,同样有可能再有别人妨碍!宏坤公司自然也可以起诉村民排除妨碍,可有无考虑过具体操作?最简单的一点,如何确定村民有无到现场?好,先确定了,也起诉了,一年之后判决生效,生效完之后另一拨村民又来,再起诉再等一年?谢某刚案也是如此。如果我们的司法对企业家都是如此苛刻如此不近情理的要求,我们企业家还如何经营?还如何与世界竞争?而即便是起诉,比如何玉廷案,起诉行为也被公诉机关作为曾建斌强迫交易罪的依据!我们能为曾建斌提供什么方案?要我说,提供任何方案都避免不了公诉机关的最大恶意揣测!而如果剥夺民间的一切私力救济权利,对社会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这大概是任何一个法律人都能脱口而出的。我们是不是还应该思考:都说曾建斌是黑社会,可他却都是能忍则忍,哪怕损失自己巨大利益;都说曾建斌是黑社会,可没有一个被害人惧怕他——农村老头老太太不怕他,否则断然不会常年去阻挠施工;城里的小市民也不怕他,否则那一小撮商户也不会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提各种无理要求;商人也不怕他,否则代某洪也不会借他三千万只还四百万,何峰也不会设套占用曾建斌2200万元长达两年之久!还有很多很多人都不怕他——他的很多债务人到现在都没还钱,他们就胆敢欠巨额债务不还,而曾建斌也不敢违法催要!谢某刚也不怕他,否则断然不会明知工地是曾建斌的,却还胆敢三番五次去盗砂!何某廷也不怕他——今天借几千万明天借几百万,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还。诚恳地问一句,这黑社会是不是太没威慑力了?——我都觉得有点窝囊!回到主题:如果当年我们是曾建斌的法律顾问,我们到底如何避免他今天被“黑社会”?扪心自问,如果我们把曾建斌经商的路重新走一遍,我们谁能比他做得更好?我们今天如果认定曾建斌等人是黑社会,我们如何能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民营企业家到底是看国家怎么宣传还是看政府怎么做?因此可以说,从现实的角度,曾建斌案必将成为试金石,它可以试出四川对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执行力度。曾建斌案又是风向标,民营企业家可以据此观察四川对民营企业家的态度有无切实改变。我们如果一边宣传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一边却又对民营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各种无心之失上纲上线罗织罪名,以无限的恶意揣测,又如何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又如何树立政府公信力?因此可以说,曾建斌案又不仅仅是曾建斌案。如果司法不再关注是非,不再关注善恶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欺压、残害群众,可上述被害人,谁能说是被曾建斌一方给欺压和残害了?而若无欺压、残害群众,又何来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而国家也再三强调要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曾建斌案,若非这些所谓的被害人过错在先违法在先甚至是犯罪在先,如何能够发生?而即便是曾建斌行使自己合法权利,行为也极为克制。即便是让百姓以最朴素的认知看,曾建斌的行为能否算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犯罪?三汇装饰城案,除了那一小撮商户,绝大多数商户都认为曾建斌一方的行为是正确而有益的——到底哪一部分商户更应被视作群众?英才学校的教师们同样也认为曾建斌一方的行为是正确的,而本案的被害人在他们眼里却是“跋扈如恶狼”。诚恳地问一句,难道在当下之四川,只有那帮刁民、无赖才是群众其他更广大的本分守信的就都不是群众?甚至连大批人民教师也都被排除在群众之外?而这些被打造得苦大仇深的被害人目前大概也都在偷着乐吧:代某洪一控告,其欠曾建斌的2600万便不用还了;何峰一控告,曾建斌收的1100万便得退还,而曾建斌的2200万履约保证金白白被他用了两年;何某廷一控告,获益更是难测;三汇装饰城那一小撮商户一闹事,曾建斌便不得不支付他们“赔偿款”,而这赔偿却并非曾建斌的义务;村民一闹事,政府立马给他们重新调整了一块土地。这么一看,世道好像真是坏了——坏人好报好人遭殃!而这一切又恰恰被我们的司法给纵容了!——我们的司法以行动告诉他们,他们尽管违约尽管闹事尽管盗窃尽管欠钱不还,我们的司法在给他们最强有力的保护!而权利人稍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稍微过限(实则完全没过限),他们便撒泼打滚纷纷称遭到权利人的欺压和残害!而我们的检察机关居然也支持了!可以说,如此司法必将导致整个社会道德堕落人心沦丧!这是我们司法的追求?
综观本案,曾建斌到底黑在哪?通篇分析下来,曾建斌唯一的黑似乎便是曾建斌是成功人士,这些年积累了巨额财富。难道成功便是天然的恶失败便是天然的善而财富便是曾建斌一切罪恶的根源?——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些被害人,便以普通百姓的眼光看,哪个不具备巨大的道德缺陷?哪个人品不够卑劣?哪个不是过错在先违法在先甚而是犯罪在先?难道就因为他们是失败者他们便具有天然的正义?他们便天然地占据道义制高点?我们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保护失败,我们又如何追求成功?社会又如何发展?我们到底在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观?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大大方方承认我们还是有一部分商人,他们一步步成长是得益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他们自身的优良品质?司法具有教化、指引功能,如此指控,我们是要塑造什么样的世道人心?而以一纸诬告的代价,便可免除巨额债务或获取巨额利益,这又何异于我们的司法在给他们创造条件激发他们内心的无穷恶念?公道自在人心,而人心若赢不得判决,司法又将如何赢得人心?权力易赢,人心难得,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而人民即人心!我们切不能容忍地方司法让人民“哀莫大于心死”!否则虽一时得着,失去的却必将是巨大而深远的!——这甚而会影响我们这整个时代!
基于上述,我求助你们——体制内善良的心系国家心系人民的朋友,我的求助不仅是为了曾建斌,还为了我们这时代。我不希望有一天我们作了古,却给后世留下关于我们这一代的一地鸡毛的评价——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为这个时代更美好而尽我们的一份力。这句话这两年我经常说,因为我对这社会充满了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