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丝按】这是我近年代理的多起职务犯罪中比较奇葩的一起,完全没有犯罪事实却历时近四年一审未判。作为曾做过私募基金合伙人且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我,深知本案根本就不具备行受贿的基本逻辑,监委认定事实的基础都是错误的,却靠各种刑讯方式获取口供。以这种方式办案,让被调查人承认刺杀特朗普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这样的案件认定有罪,判决书公布出去,会成为私募圈的笑话,荒唐至极!所以记者报道后面,附了一篇我助理吴昙律师撰写的办案手记。
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智洋在2020年12月被留置,官宣落马。2021年4月被大庆市检察院以受贿700万元起诉。但这位国企干部的“斡旋受贿案”迄今三年八个多月了,仍没有做出判决,这在全国刑事案件中极为罕见。位于北京复兴门外大街6号的中国光大实业(集团)大楼。刘虎 摄01
祸起光大发行的两只私募基金
2020年12月4日,黄智洋在光大实业集团的办公室被黑龙江省监委调查人员带走,此后以涉嫌受贿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4月16日,大庆市检察院对黄智洋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智洋在担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慧民帮助私营企业主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从中收受乔相鸣和柳军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人黄智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24年1月4日,黄智洋案在大庆中院迎来第一次开庭。拖延三年多,原因很可能他自认无罪的坚决态度:自从离开留置点,送往看守所后,他见到主办检察官就说此前笔录是假口供,不真实。结果是,被吓一跳的主办检察官此后近三年间,一次都没有提审黄智洋。2024年6月20日,第二次开庭,黄智洋当庭陈述了他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是如何对他威胁、恐吓、引诱、指供并编造假口供,陷他入罪的全过程,满堂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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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上写暗号,录像留下异常画面
“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43天,调查人员杨X、郭X伟、席X对我威胁、变相体罚,致使我三次胃出血、昏迷、送大庆市中医院抢救,我每天呕吐,身上长满疱疹。”黄智洋自述,调查人员恐吓他要“株连九族”,又说,已经空出来五个监室准备抓他的老婆、儿子、父母等家人,并询问他的兄弟姐妹住在哪里,让黄智洋跪下来求他们。黄智洋被折磨到多次试图自杀。2020年12月30日,调查人员得知黄的父亲在病危状态,告诉黄智洋说:“如果你配合,你父亲快不行了,可以让你和父亲视频,如果不配合,不让视频;如果配合,我们知道闫XX对你不好,可以查他。” 根据黄智洋的回忆,2021年1月16日上午,办案人张X对黄智洋说:“我是副组长,我有权决定,我可以封你的社保账户、卖你的房子!”当天晚上,三名办案人员到2号监室让黄智洋说出父母叫什么,儿子叫什么,妻子叫什么,哥嫂叫什么,住在哪里,说要抓他们……办案人拿着打印好的假笔录逼迫黄智洋签字,又说:“你先签个字,你只要配合,你家人就好,你不配合,你家人就失望;你签完字,咱们再商量接下来怎么录像”。黄智洋痛苦地回忆,考虑到家人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1月17日,他违心在假笔录上签了字。1月18日,张X、刘X举、席X开始逼其配合录口供录像。当黄智洋没有按照17日晚上的笔录说,而是按照真实的情况说,张X拍案而起:“你反了!你不按我们的意思说,你是不是要让你的家人失望啊!我们会让你比朱慧民还惨,让你们黄家比朱家还惨!我们要把你判18年,把你和杀人犯、强奸犯关一起,让你去重刑犯监狱里服刑!在黑龙江我们能协调。你要想让你家人好,你就得配合,你一定要认识到这个问题!”重重压力之下,黄智洋开始背诵假笔录。“对我的有罪录像,均是先彩排,再录像。”从黄智洋被留置,到出现第一份认罪笔录,足足经历了一个半月,其间案卷中没有任何笔录,“原因是,办案人员拿不到理想口供就不录像、不做笔录。”但即便是被逼认罪,黄智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抵抗。据其法庭上讲述,2021年1月20日、21日对其彩排后再录像的过程中,他一直呕吐,两次跑到厕所吐血。他感觉自己死不瞑目,就偷偷在喝水的杯子上写上字:“假的、背的、逼的、记的”,录的时候故意一低头一抬头,并把有字的杯子对着录像示意了十几次;当办案人员拿着不真实笔录逼其签字时,他在名字前面写了英文NO(不),同时在自己写的“以上笔录和我说的相符”后面画了连笔问号。在制作1月22日的笔录中,他在写“和我说的相符”时,把“说”字写为“记”字;在制作录音录像时,黄智洋将办案人员提供给他的一张背诵提纲藏了起来。黄智洋说,之所以做出以上记号,他担心自己如果死在里面,冤情永远无法让社会、单位、同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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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
庭审中,黄智洋当庭表示:“某办案人员说是领导定的,在我这儿要查3000万元,判我10年。结果金额一再降,从3000万元到2000万、1000万、500万、100万、50万、10万、5万,最后对我说‘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黄智洋说,他曾经问办案机关苏X:“为什么要让乔相鸣说我的‘借款有可能还也有可能不还呢?”苏X说“这样才能查你!没有这句话,我们查不了你,领导不给签字”。2021年1月23日晚上,三位办案人告诉他:“今后是大庆市检察院和大庆市法院审你的案子,我们让今后办这个案子的同志检查了笔录,他们都是专家,告诉我们‘如果你不带着乔相鸣、柳军去找朱慧民的话,你就没有间接的利用他的职权,加上这些内容今后好判你的罪,我们觉得司法机关比较专业,他们提的有道理,之前你签的口供不完整,所以笔录里必须加上!”黄智洋说:“如果我不签呢?”这三人就说:“如果不签,就抓你的孩子和家人”,席X威胁:“你的家人安全状况你不考虑了吗?”经过一晚上的威胁、恐吓,黄智洋最终在严格具备完美犯罪要件的笔录上签了字。当黄智洋在假笔录上签完字,席X把写好的《忏悔录》也拿来逼他抄写签字。刘XX和席X对他说:“老黄啊,这个字你一签,我们也听了今后办案人员的意见,你就是打官司打到中央,你也打不赢了,不读个本科8年你是回不来。”这种做假笔录的办法,不仅只用来对付被留置的黄智洋,对两位“行贿人”也被多次带往各类办案点,要求在写好的假笔录上签字,否则就威胁带往黑龙江办案点留置,或查其公司。黄智洋家人称,2021年4月,“行贿人”柳军把监委办案人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如何威胁、恐吓并让他在虚假笔录签字的过程告诉黄智洋家人,同时向他们表达了愧疚心情。在重压之下,“行贿人”不得不违心签署了不实笔录。黄智洋家属对此做了音像取证,并愿意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证据。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监委主办的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极大,但就该案来说,有极其特殊的金融行业门槛值得深入分析——也就是,帮助他人联系购买对外公开募款的基金产品,是否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当庭回忆了介入这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推广的前因后果。2016年8月左右,黄智洋在光大信托工作,时任光大实业资本总经理陈岱青两次找到黄智洋,说实业资本准备发行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两只基金,他们已向其它金融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打电话、发邮件进行募资,但回复很少,主要原因是早期项目,风险较大,希望他能向他们推荐一些客户资源。 陈岱青还邀请黄智洋和他一起参加了郑州地区的路演,当时有三十多人听取了募资报告会,其中有两个客户(乔相鸣和柳军)黄智洋比较熟悉,表示要来北京考察洽谈。在他们分别几次来北京了解项目期间,有时会找到黄智洋听取项目看法,并希望黄智洋跟投,他们更放心。黄智洋的家人告诉笔者,一直以来,光大集团也鼓励员工跟投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多次正式发文,并提供了一些信贷支持。这些政策在新的环境下越来越紧,到几乎全部取消,但从来没有人宣布跟投基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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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家:帮助购买该基金产品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投资早期项目的PE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并非适合全部的投资者,也并不能确保盈利。因此,具体到光大实业资本管理团队发起的这两个基金项目,黄智洋当时是看好的,否则也不会推动朋友购买,并愿意借钱跟投,但绝不可能存在所谓确定性的利润。事实上,这两个项目投入多年至黄智洋被留置时,均未能上市,期间也从未分红,两家企业均连年亏损。庭审后,2024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就黄智洋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研讨,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参加研讨的法学专家经讨论后一致认为:乔相鸣、柳军均是在满足投资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投资了光大实业发起的私募基金项目。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案涉私募基金存在并未足额募集到位的情况,不存在挤占他人投资机会的可能。因此,乔相鸣、柳军通过朱慧民投资两支私募基金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居间介绍的行为因而也并未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刑法第388条的受贿罪(斡旋受贿)。“不能把高风险、不确定的投资行为与确定性采购行贿混淆。”黄智洋的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定性以及指控逻辑方面,均存在错误。吴丹红律师认为,指控完全忽视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将具有高风险的、无法确定利益的商业投资行为混淆误认为是具有竞争性质的、能确定获得高额利润的采购行为,这是起诉书最大的逻辑漏洞。认定黄智洋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首先,黄智洋必须是利用其职权、地位的便利条件为乔相鸣、柳军谋利;其次,黄智洋为乔相鸣、柳军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再次,黄智洋确系收取了乔相鸣、柳军给予的款项。但上述三项条件均不具备。首先,黄智洋被指控“帮助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发起的基金项目”。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是具有极高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可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对私募基金的所有监管规定中都是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限制和约束,所有涉嫌的违规、犯罪都是针对发行人、融资者的。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识别风险,因此对其资产量和收入做了一些限制。由于合格投资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募资并不容易,常常出现募集资金无法达到发行备案的资金量。因此,购买私募基金这种投资行为与需要通过“招投标”层层审批等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琼证词显示:“光大实业没有制定过关于外部投资方的标准,工作中都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要求为标准。“天津宝图投资中心和天津致远泰丰投资中心都是投资人,私募基金项目我们只需要对投资项目做尽职调查,投资人是给我们钱的,我们不用对投资人做尽职调查。”这证明了光大实业从未对投资方设置门槛,从未限制外部投资方出资的比例和上限。也就意味着外部投资者之间没有竞争和限制。而且投资人是给光大钱的,光大没有理由将投资人拒之门外。黄智洋、朱慧民的笔录中都显示当初乔相鸣想投资3000万元,朱慧民要乔相鸣投资1个亿,乔相鸣为此还联系其他投资人一起投资。《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补充决议》显示:天津宏垠基金总规模为6.31 亿元至10.51亿元,但最后只募集到4个多亿,没达到计划规模的最低标准,不得不以贷款补足。该案中,光大实业资管公司总经理陈岱青是涉案两只基金的发起、募集、成立全程唯一的决策者、执行者、经历者,且陈岱青主动找黄智洋帮忙募资,但是本案却缺少了这个关键人物的证言,陈岱青既没有笔录,也不被允许出庭(律师申请陈岱青出庭作证,未获准许),这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陈岱青证言的缺失,会直接导致整个案件事实根本查不清楚。“所有人都知道陈岱青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人也都能找到陈岱青,更不用说监委。为什么监委不找陈岱青做笔录?因为监委知道找到了陈岱青就能证明这个案件不是行受贿的关系。监委对陈岱青的刻意回避说明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吴丹红说。公诉人认为光大实业投资的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是十分优质的基金项目,未来具有非常高昂的利益回报。但事实上,连连支付项目,基金所投资企业为扩张期,属于D轮融资,投资建议存续期为3+1年,目前已经八年多了,期间未曾分红;数梦工场项目,基金所投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属于起步期企业,光大实业为A轮投资者,该公司截止2021年底一直是亏损状态,目前为上市准备期。因此,吴丹红认为,两基金项目具有共同的特点:融资早、期限长、至今未上市、未盈利,未分红,该投资利益尚且不是确定利益,更谈不上是“不正当利益”。该案中,黄智洋当时在光大兴陇信托公司任职,朱慧民在光大实业公司任职,这两家公司都是光大集团下属的一级单位,黄智洋和朱慧民之间不存在职务隶属关系,或者权力制约关系。黄智洋之所以向乔相鸣、柳军推荐私募基金项目,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作为项目发行人、管理人之一的陈岱青主动找到他,请求帮忙募集基金、推荐客户。陈岱青是黄在光大金控时期的老同事,黄智洋基于帮助兄弟单位发展业务,推介介绍的客户。从光大集团角度,黄智洋为光大实业推荐、介绍客户的行为是符合单位规定的,且被积极鼓励。光大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是提倡并要求系统内兄弟单位之间要客户资源共享、加强业务联动,为此专门发布《集团所属企业联动考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所有相关企业彼此之间进行交叉销售、推荐金融产品,并制定了联动考评指标。考评指标显示,光大集团的各公司均对业务联动、交叉销售进行了要求,光大信托和光大实业也明确规定“在自身开发和投资的客户以及客户的上下游链中,推介其他企业金融产品和实业项目。” 连连项目基金计划规模为9亿元,而最后从外部募到资金仅2.1亿元,在募资未达到项目公司要求金额后,光大实业通过民生银行融资3亿元,自己出资1.21亿元,最终基金规模为6.31亿元;数梦项目基金成立规模为5.55亿元,外部投资人3.55亿元,光大实业自己出资 2亿元,其中的13266.6666万元则是光大实业通过建行深圳分行配资。辩护人表示,从光大实业发行私募基金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公诉人指控的因黄智洋介绍了投资者乔相鸣、柳军,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占用了其他投资人投资额度的事实,相反,黄智洋推荐投资者的行为,为光大实业解了融资难的燃眉之急。黄智洋回忆,留置期间,一位黑龙江纪委负责宣传教育的官员带着电视台人员找到黄智洋,准备拍摄警示教育片,但在问了黄智洋两个问题并得到解答后,没有录制就带着电视台人走了。“这个细节可见,连并非直接办案的监委内部人,对此案都感觉匪夷所思。”黄智洋作为30多年的金融从业者,其在多个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岗位,负责过贷款审批、人事、投资等业务,黑龙江监委和光大集团纪检组对黄智洋和家人从大学毕业开始进行了彻查,在掘地三尺的深挖下,并未有说不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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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贿,系刑讯逼供而来的非法证据
如前所述,黄智洋无论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中都明确表示其在监委所做笔录不实,均是办案人员提前打印好材料让其背诵而来。他还强调,是给陈岱青推荐的投资者,而不是给朱慧民。乔相鸣和柳军根本就不是通过黄智洋认识接触的朱慧民。黄智洋在庭审中表示,乔相鸣和柳军是主动要求给黄智洋借款配资,他们知道私募基金的风险高,如果黄智洋敢一起跟投,会增强他们投资的信心,否则,黄智洋介绍了项目,自己都不敢跟投,乔相鸣、柳军凭什么相信黄智洋的介绍?黄智洋回忆,当时,乔相鸣提出可以1:1配资,进行专项投资,并希望黄智洋投资50%押在他的公司,配资50%作为借款,期限5年,年息8%。黄智洋遂用房子抵押贷款加工资350万元,又向亲戚筹集150万元,共500万元分两笔转入致远泰丰,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两份,其中一份借款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另一笔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两笔配资均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逾期则支付滞纳金。另一笔借款客户柳军,他投资实业项目也希望黄智洋一起跟投,因黄智洋已无资金投资,柳军表示可以借给黄智洋200万元,年息8%,并要求必须投到他专门成立的专项公司进行控制,资金不得出账户,并跟投到项目基金里,到期还本付息,办理了借款手续。这两笔借款,由于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多,黄智洋计划到期前用卖掉郑州的房子加上工资收入进行偿还。“事实上,乔相鸣、柳军借款给黄智洋配资的真实目的是风险绑定。三人早年相识,黄智洋在本案中仅起到介绍项目的作用,黄智洋与乔相鸣、柳军基于朋友关系以及信任关系,给黄智洋借款配资。”吴丹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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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被羁押将近四年,“行贿人”至今逍遥法外?
黄智洋的家人质疑:乔相鸣、柳军笔录中分别承认行贿1000万元和400万元,乔相鸣同时还犯有职务侵占1000万元,行贿人乔相鸣、柳军的犯罪事实也早已查清,受贿人黄智洋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三年八个多月了,而该两行贿人目前却依然逍遥法外。这是为什么?2021年9月8日,中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见》强调,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而黄案中办案人员执法犯法、故意包庇、放纵重大犯罪嫌疑人,公然和总书记、中纪委的要求背道而驰!他们这样的违法做法,唯一的理由就是用免除对行贿人不处理来换取他们对黄智洋的污蔑!”“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知道应该行受贿一起查,为什么都不管呢?因为都清楚:这两个行贿人如果说实话了,如果出庭了,黄智洋的案子就办不成了,办案机关想污蔑、陷害黄智洋就做不成了!”该案的程序问题也令人诟病。2021年4月开始,辩护律师就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2023年10月庭前会议,律师们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传唤关键证人陈岱青出庭,要求通知两个证人出庭质证,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不允许。2021年3月4日,黄智洋被从留置点移送去看守所的路上告诉主办检察官聂树平,他的口供都是假的、不真实的。遗憾的是,此后三年多,他就再未见过该检察官。黄智洋的家人表示,“近四年来,我们经历的这一切痛苦和折磨,是用言语无法描述的。黄智洋一直坚持无罪,我们支持他,就算是判最重的刑罚,我们也要无罪申辩下去!”最近和吴老师参与了几起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这几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被告人都坚决不认罪、被告人都当庭怒斥监委违法办案、违法逼供。巧合的是,这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都集中在了今年上半年开庭,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都赤裸裸暴露在公众视野。每次会见被告人,第一句话都是告诉被告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事实,如果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辩护人会为被告人争取最轻的量刑,绝对不可能怂恿被告人翻供,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实,辩护人会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出发,帮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无论是王现敏案、高飞案,还是今天文章中的黄某洋案,被告人都非常坚定地告诉辩护人,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承担怎样的后果,我都要坚持还原事实真相、我相信法律、相信正义!2024年6月20日,是黄某洋受贿罪一案的时隔半年后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当天开完庭已是晚上十点多,黄某洋当庭陈述了自己如何被监委办案人员逼迫背下虚假笔录、监居期间如何被折磨到三次胃出血住院后,其姐姐终于忍不住崩溃大哭,“老天不会放过他们的”“他们都会下地狱的”……家属一路痛哭一路痛斥违法办案人员,哭声响彻整个法院。从黄某洋被监委留置到本案开完庭,长达三年八个月时间,对被告人和他们的家人而言,每一天都是煎熬,开庭于他们而言是一种期盼,是将冤屈宣之于口、是期待法律信仰能够拯救他们、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一次机会。 放眼望去,黄某洋案的受贿模式在所有受贿罪类型中都是非常罕见的,本案的被告人黄某洋,当初只是为了帮助自己曾经的老部下陈某青完成光大公司的销售业绩,给两个老朋友推荐了光大发行的私募基金,为了让老朋友对推荐的项目放心,黄某洋同样以自有资金投资,甚至借款配资,共同投资到项目中。至今,黄某洋不仅没有获取任何高额收益,甚至亏损了自有本金、背上高额债务和利息,不仅如此,借款配资的行为甚至被指控为受贿犯罪。而本案的指控逻辑是,投资者为了能够认购上这种高风险的私募基金,不惜向介绍人黄某洋行贿,请求黄某洋将投资者引荐给光大实业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某,黄某洋构成斡旋受贿。这种指控逻辑不仅不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更不符合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规则的。本案中,吴丹红律师从私募基金性质、黄某洋职权、事实与证据等方面充分论述了黄某洋根本不可能构成受贿罪。1、违背常理的指控逻辑——私募基金高风险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投资者不可能、也不需要通过行贿手段认购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设立的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差、收益波动性高、风险大的特征,有的投资项目会发生本金亏损,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归零。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就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投资者只要符合承担风险能力、具备一定资金规模条件即可,在投资私募基金的程序上是不存在任何所谓的“门槛”或限制的。而且,由于合格投资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往往导致募资困难,常常出现无法募集资金无法达到发行备案的资金量。简而言之一句话,私募基金是买方市场,是融资者求着买方认购,不是买方求着融资者购买。本案中,光大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胡某也明确表示光大实业公司从未对投资方设置门槛,从未对限制外部投资方出资的比例和上限。胡某还表示而且投资人是给光大钱的,光大不需要对投资人进行任何调查和限制,光大没有理由将投资人拒之门外。而且,本案有一处关键细节,本案中的投资人乔某想投资3000万元,朱某却要求其投资1个亿,乔某为此还不得不寻找其他投资人一起投资。如果投资该私募基金竞争人数众多、额度有限,为何主动要求乔某增加投资资金,主动要求占用他人额度呢?明显不符合逻辑。而且光大实业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跟投,采取各种优惠手段,返还超额收益和管理费等优惠,以此吸引投资者,这一点也证明了对于光大集团而言,是希望尽可能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的,并不存在投资者需要竞争投资的情况。黄某洋作为光大信托公司的员工,协助光大实业公司推荐、推销其发行的金融产品,是完全符合光大集团内部倡导兄弟单位业务联动的要求的,甚至是被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按理说,黄某洋给光大介绍客户的行为本来应该是得到光大的奖励的,不想自己转而却成为了阶下囚。 本案涉案的私募基金融资早、期限长、长达六七年未上市、未分红,迄今为止更没有任何盈利、分红,足以说明涉案的基金项目并非是私募基金里最为优质的项目,且投资的项目能否上市、投资人能否获得回报、回报率多少至今仍然未知,该投资行为尚且是不确定利益,更谈不上是“不正当利益”。 所以,将这种金融市场上,融资者需要求助投资人来投资的高风险项目指控为投资者需要通过行贿方式给融资人送钱才能获得投资机会的行贿行为,不仅违反常理、更是违背金融市场的商业属性。明明是黄某洋借款配资,所有借款的客观证据都齐备,却偏偏被说成是受贿,理由和依据就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笔录。“受贿人”对笔录不认可、“行贿人”不让出庭,这种情况下主观证据就这么轻易地否认了客观证据。黄某洋无论在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中,无数次提到自己在监委被威胁、被逼迫背诵笔录的事实,甚至多次被逼迫至胃出血住院,黄某洋提出其在同录中曾悄悄留下自己被迫的痕迹,辩护人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多次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但未获准许。现有证据线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明明调取同录就能查明真相,却难如登天,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难以平冤的主要原因所在吧。 调取同录难这一现象不仅仅出现在黄某洋案中,可以说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面临的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根据法律规定,监委进行询问、讯问工作时是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如果真的是秉承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的目的审理案件,调取、查阅同录不应该是共同的目标吗?这一合理要求为什么落实的如此艰难?3、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消失的关键证人辩护人多次申请本案的重要证人出庭,均未获准许。尤其是投资人乔某、柳某作为本案的证人,也是行贿人,既没有到庭接收询问,也没有被追究任何行贿责任。这种情况下行贿人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明显是存疑的,根本无法排除行贿人是为了规避自身责任而按照监委要求作出的虚假陈述。事实上,乔某、柳某本人私下曾亲口承认自己是受到监委威胁,才不得不配合监委做的虚假笔录,该情况亦有证据线索。只要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此案必定水落石出。可惜,这些合理合法的申请都被拒绝。 而本案的另一关键证人,即黄某洋帮助融资的陈某青在本案中如同消失一般,辩护人多次申请陈某青出庭陈述融资经过,陈某青不仅没有到庭,甚至在案连笔录都没有。所有人都知道陈某青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人也都能找到陈某青,更不用说监委,为什么监委不找陈某青做笔录?因为监委知道找到了陈某青就能证明这个案件不是行受贿、更能证明黄某洋无罪,所以监委对陈某青的刻意回避恰恰说明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斡旋受贿和中介活动有明确的指导意见,黄某洋行为完全不构成受贿犯罪吴丹红律师开庭过程中向法院递交了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斡旋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该文通过一起案例对斡旋受贿和中介活动进行了明确区分,这起中纪委发布的案例性质与本案几乎是一样的,黄某洋和朱某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黄某洋介绍的投资人资质也符合程序、要求,投资行为具有正当性,没有破坏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原则。辩护人递交了这份案例后,公诉人给予的回应让人苦笑不得,公诉人认为参考案例中当事人是承认收了钱的,本案中黄某洋不承认其收了钱,所以不具有可采性。公诉人如此回应令人瞠目,按照中纪委发布的这个案例,就算黄某洋收取了费用都不应该算受贿,更何况其没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不仅如此,借款配资的行为甚至可能让黄某洋背上巨额债务,因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涉案的私募基金大概率是亏损的。 黄某洋工作多年,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工作能力、口碑,公司以及同事都是有目共睹。本案中,黄某洋为兄弟单位介绍投资者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相反,其是积极帮助光大公司寻找投资者、积极帮助光大融资,而且没有从中收取应得的顾问费,黄某洋何罪之有?仅凭在案的这些虚假的笔录就能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决定一个人的甚至一个家庭的一生了吗?开完庭后,尤其是听完黄某洋本人当庭陈述自己如何被监委办案人员逼供的情形后,被告人家属在庭外崩溃痛哭,相信公诉人和法官都听到了,心里真的没有一丝动容吗?职务犯罪冤假错案纠正之难,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司法机关在面对监委这样的强权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为难之处,然而,任何权力机关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是吗?司法公正从来都不应该只是口号,更应该落实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