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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国十大无罪案件入围之七:羁押四年多的民营企业家无罪释放
时事
2024-11-05 20:12
新疆
合同行为是我国民法上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双方案涉合同纠
纷的例子十分常见。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一旦一方出现
违约事
项,在无法顺利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守约一方往往会以“被害人
”
身份自居,以违约方涉嫌合同诈骗为理由,寻求刑事手段
,运用
国家强制力解决。
一、基本案情
深圳前海世纪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世纪公司)成立
于2014年,注册资金为1000
万元。
2017年3
月本案的“被害
人”李某胜通过购买其弟弟李某利股权的方式,成为前海世纪公
司的股东,占40%的股权,本案的“被告人
”唐某文通过员工王某晨
代持60%的股权。
2017
年7月唐某文购买了位于布吉镇的英郡年华商铺,并通过公司员工刘某与深圳市中永泰贸易有限公司(下
称中永泰公
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
定唐某文向
中永泰公司购买位于布吉镇的
16
套商铺,总价格为
5000
万元整。
唐某文通过(刘某)支付了700万元(其中500万为定金)到中
永泰公司的账户,后续又陆续支付了1600多万,合计付款2300
万元整。
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
唐某文
与同为前海世纪股东的李某胜
进行洽商,动员其一起购买该商铺,双方达成合意后
,
唐某文
通
过王某晨与李某胜于2017年8月9 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李某胜出资1500万元,占40%的
权益,
唐某文
出资3300
万(包括已出资的2300万)占60%的权益。协议签订后李某胜
将款汇至前海世纪公司,前海世纪公司给其出具《收款确认书》,
确认李某胜已将投资款1500万及借款140
万给付。后因李某胜
不看好英郡年华商铺的前景要求退回投资。唐某文经与李某胜
商
谈,双方于2017年10月31 日签订了《
还款协议》,
唐某文
为了
担保该笔借款的履行,将其控股的诺德金属(深圳)有限公
司在
深州市广业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做质押,并进行了质
押登记。
该笔股权对应的权益是,招商蛇口工业三路医疗产业园的城
市更
新项目,市场价值在亿元以上。
本案的基础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就是公司股东之间民间借贷。
可是李某胜急于收回该笔款项,却并未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的途
径解决,而是寻找公安立案。当然,有管辖权的深圳公安并不认
为该案是犯罪行为,不给立案。于是,李某胜经过协调关系,于
2018
年
3
月向天津武清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被
唐某文骗了,
要求公安立案。公安很快就决定立案,并将唐某文
列为网上追逃
人员,这种案件能在没有管辖权的天津迅速立案
,本来就令人感
到诧异,更为诡异的是,抓捕的时间是在大年二十九
(2019
年
2
月
3日
),
此时已经放假,
唐某文
根本来不及请律师,春
节假期
过后的第一天,
唐某文
就被迅速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为
1500
万的法律性质是投资款,还
是借款。我们
辩护人始终认为,
1500
万为借款,
唐某文
对该笔款项
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系合法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辩护人
的这一观点最终被生效的判决书采信。
《投资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为借款合同。对于李某胜转
给
唐某文
的
1500
万元的法律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
一关键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人
唐某文
的供述始终对此描述一致:在
2017
年
唐某文
向李某胜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胜借款给
唐某文
2000
万左右,
由
唐某文
购买剩余商铺,该商铺购买后
由李某胜负责销售。李某胜在支付钱款后说
他不负责销售了,
唐某文表示继续借用,李某胜同意并表示需
要到期归还即可。
《投资合作协议》的条款足以表明其自身性质属于“借
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1500万元人民币
之后,在8月25 日之前返还给乙方30
0万人民币,在30—
40个工作日内返还1200万元人民币”。这是典型的名为投
资实为借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
审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指两种情形:一是
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责任,
即使
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
投资
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
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很明显本案中的《投资合作协
议》即为第一种情形,约定李某胜进行商铺的改造销售工作,
但明确唐先生收到钱款后在总共
40
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李某胜安排会计向
唐某文
方转账其中
300
万、
50
万、
60
万时,备注为“借款
”。即便后续其会计赵某
对此进行了模棱两可的说明,仍然无法有其他合理解释。
2017
年10月31日,李某胜与
唐某文
签订了还款协议以
及股权质押协议,明确约定了1640万元借款的归还时间。
股权质押合同也明确“担保
唐某文
因英郡年华项目向李某胜
借款的人民币1640万元整,该贷款期限为201
7年8月9 日
至2017年11月15 日。”这一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如果李某
胜不认为这是一笔可以供
唐某文
用的借款,不直接追究原本《投资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却签订了延长唐先生还款时间的协议并设立双重担保,不符合常理,有悖于逻辑。
因此,综合上述证据,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为:
唐某文
为购买英郡年华项目的商铺需要资金,向李某胜方
借款
1500
万,后续又追借了
140
万,由于李某胜有丰富的房地产
销售
经验,该项目由李某胜负责销售,
唐某文
承诺李某胜享有
30%
的利益(庭审中
唐某文
陈述)。李某胜到项目现场后觉得
不看好该项目,随后双方不再合作,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以及
股权质押合同进行担保,是再正常不过的民事行为,不可能
成为刑事犯罪。
三、辩护要点
在本案中,唐某文对李某胜不具有欺骗行为,对
1500
万不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500
万归还已经设定股权质押担保,
1、双方合作多次,彼此存在信任的基础:
李某胜兄弟和
唐某文
是生意合作伙伴,
唐某文
的诺德公司在
2017年7月25 日曾经分三次向李某胜支付过1700万的款项,
李某胜自己陈述曾经借给
唐某文
2000万,
唐某文
使用了一天就
归还,以及福安阁商铺合作开发的情况,都能说明李某胜兄弟和唐某文有过较为深度的商业合作。合同诈骗罪多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很少发生在生活伙伴或合伙人之间。而本案双方同为深圳前海世纪公司股东,也曾经一起在同一办公地点工作,有较为深入地相互了解。李某胜声称在签订所谓《投资合作协议》前只看过16家商铺的位置,没有深入了解,直接将1500万的款项支付给了唐某文,这是和唐某文多次合作的信任基础,是基于对唐先生及其控股公司的了解,绝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很明显,从合作轨迹来看,这是一起在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类犯
罪。
2、
唐某文
没有虚构事实,没有欺骗李某胜
唐某文
没有虚构准备购买的标的物商铺,商铺客观存在且购
买的交易真实。商铺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在案证据,
唐某文
事先
已与天朝集团法人黄某明就购买英郡年华全部商铺事宜进行商
谈,并签订了总价款
5000万元的买卖合同,
唐某文
已
先期支付
2000多万元的房款用于购买其中的5个商铺,并就其他
商铺的
购买事宜达成共识。具体来说,刘某于2015年5月支付购房定
金500万元至黄某明账户,
唐某文
后续又通过自己实际控
制的公
司支付了1790万元给黄某明或黄某明指定的关联企业账户,用
以购买商铺,都有银行流水为证。黄某明后来也通过查账确认了上述款项。根据在案相关银行转账的流向、证人证言、嫌疑人唐
某文
的供述等,可以认定黄某明作为涉案商铺的实际所有人,其与唐某文洽谈商铺买卖并收取购房款的行为,就代表涉案商铺的
真实买卖意思。《英郡年华未售房产清单》中明
确地标明了16 间
商铺的房号、面积、产权人、出租情况、租期、租金标准及租赁
用途等情况,证明这些商铺是真实存在的。
没有单独过户是不仅基于李某胜改变销售承诺,款项没有按
计划支付到位,还基于中间商基于税费考虑不会直接过户到
自己
名下而是直接过户给买家,节省交易成本。抵押并不影
响销售,
就跟按揭买房一样,只要买家的款项可以覆盖抵押金额,届
时自
动解押。合议庭对商铺的价格有高有低,为何
5 间不能单独
过户
可能存在疑问,实际上,这个
16间商铺本来就是有好有坏,价
格差别很大,采用打包形式是按总价来完成收购,收购主体
就是
世纪同创公司。世纪同创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完成商铺
销售后,
将销售款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解押后由原业主将商铺直接过
户给
购买方,而不是过户给项目公司。这样操作可以避免重
复交税,
公司利益可优化。总之,案涉商铺是真实存
在的,且是具备交易
条件的。
3、
唐某文
自始至终都承认该笔款项的债务,并用股权进行
超额担保。唐某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任何
文件始
终使用的都是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因此不
满足以
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唐某文所用担
保均为
其实际控制公司资产,不满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或者其
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唐某文
在前期已经部分履行合同,
未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李某胜退出购买事项,而并非没有实
际履行
能力,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
骗对方
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唐某文在收到款项后一直
居住在
其公司所在地深圳,并未出现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唐某文被逮捕时也并没有
逃匿一
直在深圳,并没有失联,《抓获经过》可以证明
2019
年
2
月
3 日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希尔顿酒店被抓,而他来此地是为了
招商项
目办事。他也没有逃匿,唐先生手机
24
小时开机,合作伙伴和
员工随时可以在办公室找到他,就连李某胜自己也承认,
他弟弟
李某利那段时间一直在跟唐某文商谈这笔款项,所以李某胜
即使
不去深圳,也是很容易通过他弟弟联系上唐某文的,所以
根本就
不存在失联的问题。
唐某文
质押标的为诺德金属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广业盛世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的
1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而深圳广业盛世投资公
司于
2016年左右收购了吉隆商贸名下价值35
00万美金的商铺,公司现已经支付了500万美金。
唐某文
在无法及时还
清钱款的前
提下,采取了股权质押的积极态度面对和处理相应的情况,并配合李某胜一方以降低其损失,更说明了唐某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股权质押合同的签订证明唐某文愿意承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后果,愿意向李某胜还款。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唐某文并不存在欺诈情形。根据唐某文公司搜集的新的证据可以看出,诺
德公司2015年至2017年经营情况良好,这三年的销售收
入都有
好几亿,诺德金属公司名下有4300多万元的电解铜的应收货款,
完全可以覆盖李某胜的债务。当然,
唐某文
控制的公司有的盈利,
有的亏损,我们不能把公司的正常经营性亏损作为其主观上非法
占有的故意。诺德公司现为深圳市广业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股
东,
占股比33%,广业盛世公司目前正在参与运作深圳市蛇口华达工
业大厦项目城市更新的工作,更新完成后该项目预计建成可售面
积不少于10万平方的商住高档小区,售价将在每平方米13万元
以上,最终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广业盛世公司为华达工业大厦第一层物业的收购主体,享有约4800平方米物业
的售后价值,而诺德公司作为拥有其33%股权的公司,其股权价
值将会随着华达工业大厦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和实现逐步得到
体现,李某胜的钱款是有收回的客观保障的。
四、无罪归来
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其间一共开了5次庭,3次中止审理,6次报最高法延期,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2023年6月1日,武清法院依法认定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唐某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宣判其无罪释放,公诉机关并没有抗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
该案件的承办律师为吴丹红律师和赵德芳律师
)
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I1ODEyMA==&mid=2650931614&idx=1&sn=3182c1e58d8dc05dedca39a43419bb1e
天下说法
用证据说话,为百姓反腐。天下,必有一个说法。与一位法治理想主义者共同见证法治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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