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丝按】这是我与赵德芳律师接手的一起受贿案二审。虽然金额不大,但却冤得典型。熟悉的办案套路,监委各种威逼利诱及以近亲属相威胁,获取的虚假口供,审判过程中又不调取相关证据、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即使一审辩护人靠客观证据迫使公诉人撤销掉部分不实指控,依然没有动摇整个有罪推定的根基。若职务犯罪案件都这样的冤法,清官和贪官是一样的被查概率,一样的惩罚逻辑,甚至反向激励,谁来做清官呢?谁又能在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获得公平公正呢?
8月3日下午,当胡韩英收到浙江绍兴嵊州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朱鹏利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时,震惊和愤怒溢于言表。 胡韩英的丈夫朱鹏利出事之前是著名水务专家、绍兴市公共事业集团副总经理。2023年4月12日,朱鹏利因涉嫌受贿罪被绍兴市纪委监委留置。在2023年11月10日一审第一次开庭中,朱鹏利全面改变了在纪委监委的口供——他表示自己从未受贿,“口供”是绍兴市纪委监委八室高春峰等人每天叫他坐10多个小时,他腰痛脚肿,手皮肤溃烂流血,后来威胁恐吓他如果再不承认,就要抓捕其妻胡韩英,并限制儿子出国完成学业,在内心恐惧,精神崩溃下被迫承认的谎言。此次庭审仅三小时被迫休庭。对家庭经济状况和丈夫人品了如指掌的胡韩英,这才知道了丈夫此前做有罪供述的原因。她整理出了朱鹏利在绍兴供水系统工作28年的55本工作日志。在律师协助下,胡韩英根据工作日志所记载的朱鹏利工作生活轨迹,对绍兴市纪监委调查、嵊州市检察院《起诉书》中的的多条受贿事实提出了质疑——这些案情均只有口供,并未有任何客观证据——哪怕是取款记录,监控录像或者他人旁证,连赃款也未被起获。2024年5月10日第二次开庭时,嵊州市检察院变更了《起诉书》,撤回了其中一条受贿指控,但并未增补任何其他的客观证据。在开庭前,公诉人对朱鹏利提出了3年8个月的量刑建议;绍兴纪监委钟迪科和高春峰分别多次违规去看守所见朱鹏利,警告其不得翻供,否则加1-2年;如其配合,金额和刑期还可以“再商量”。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朱鹏利在认定受贿事实减少一项的前提下,却被重判4年6个月。从第一次开庭以来,胡韩英就通过各个网络渠道为朱鹏利喊冤,在绍兴这个“鲁迅故里”,形成了不小的反响。对此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一审判决,胡韩英认为,这显然是对其维权喊冤的报复和打压。
01
当庭翻供背后:水务专家自述遭遇办案人员以家人威胁
2023年下半年,承接家属委托出任辩护人的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章雨润原本以为这位副处级干部的“受贿案”只是一起常见的认罪认罚、快速结案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当会见朱鹏利20多次后,通过与朱鹏利的沟通,章雨润律师逐步建立了内心确信。他在2023年11月10日开庭的一审中,为朱鹏利做了无罪辩护。对丈夫的人品和消费习惯极为了解的胡韩英,则一开始就不信朱鹏利会收钱。朱鹏利是陕西富平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毕业后来绍兴工作,从技术岗位逐步升迁,2013年担任绍兴市水务集团总工程师,系全国顶尖水务专家。根据胡韩英回忆,丈夫除了工作外没什么个人爱好,在家就喜欢自己下厨做一些面食。年轻时作为给排水专业工程师经常出现在各个工地;职务高以后,虽然已经不是本职,但听到哪里出了问题,他也还是习惯性地到场指导。胡韩英回忆,绍兴市纪委监委第八室的主办人高春峰在2023年6月20日添加其个人微信,并要求其为朱鹏利“退赃”,金额为160多万。当时在留置室,办案人员告诉胡韩英说朱鹏利拿了股票,拿钱给父亲看病。并让朱鹏利写条子出来:“我已经向组织坦白,请你积极退赃”。胡韩英说,自己一度信以为真。高春峰说及时交钱,认罪态度好,可以轻判。胡韩英救夫心切,向亲戚同学 3 人分 6 次借款,最终借筹资金 170 万元,并分 3 次向绍兴纪委账号缴款 1697693 元。2023年11月10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后,胡韩英才得知,控方提交的言辞证据全部是留置室的口供。而朱鹏利所谓的“自认”,都是被以要抓捕胡韩英、对其子进行边控的威胁而来。几次开庭中,朱鹏利讲述了自己被绍兴市纪监委办案人员以家人威胁骗取口供的过程。朱鹏利2023年4月12日被留置,一个月内,仅有4月13日一次讯问记录。据朱鹏利所述,纪委监委侦查人员对其不断威胁,引诱,欺骗,先是说采取措施不让其子出国,后又说其妻“放高利贷”、也要采取强制措施,要把全家人都抓进去。双重威胁外加欺骗PUA,让朱鹏利在一定的限额内达成交易。朱鹏利无奈,开始按照该数额编造自己受贿金额。在5月10日到5月11日,朱鹏利写下六份交代,在办案人欺骗、诱导下移花接木,形成场景和事件,编造了与沈国、郭军、方勇、黄永刚、王志君、肖宝六人经济交往及收下19笔现金的过程。朱鹏利说,对这些交代,办案人甚至提出了金额由小到大,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的要求,据说这样看上去“比较真实”。
02
工作日志证伪的一桩受贿后:检方证据体系坍塌
第一次开庭中,根据胡韩英的回忆和朱鹏利的工作日志,辩护律师对不实证词做了排除性分析和驳斥。大量《工作日志》提供了受贿犯罪的“不在场”证据。刘虎 摄辩方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检方指控的时间最确切、细节最多、且有旁证的、发生在嘉兴桐乡的一桩行贿,由于朱鹏利有切实的不在场证据,根本不可能“穿越时空”发生,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检方的证据体系,法庭开庭三个小时后宣布休庭。根据一审开庭宣读笔录,朱鹏利在留置点供述称,2018年年中,他去桐乡开会,郭军(绍兴公用集团的重要合作伙伴、上市企业浙江和达科技法定代表人)在酒店房间说了感谢其对浙江和达支持的话,塞给其一个文件袋大小的信封,叫朱请下属吃饭。第二天打开,是5万元现金。他放背包背回,没时间请客,自己用掉了。郭军则供述称,朱鹏利在2018年6月20日前往嘉兴桐乡参加“第一届全国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技术交流会”,在酒店房间内,朱鹏利喝醉了酒,收他5万元现金。为了补强证据细节,高春峰还找了旁证:绍兴和达总经理沈建鑫称朱鹏利和他一起去参会,并住在他住的楼后面。然而,朱鹏利的工作笔记显示,2018年的6月20-22日,其并未离开绍兴,且一直在开会、接待等。3天会议有12页笔记,包括:20 日上午参加由绍兴市委副书记尹永杰主持的印染企业会议,20 日下午参加由王欣主持的中层正职以上会议;21 日上午参加接待西安高新区城市管理局邵军锋局长,参加水科院人事汇报会议,听取微生物组的人事安排;22日上午参加公用集团蔡建强副书记主持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会议。由于工作笔记记录过于详尽,前后完全可以相互印证,检方也无法否认其真实性。另一个矛盾点是,检方证据中,并没有朱鹏利入住酒店的登记记录。为解决这一矛盾,监委办案人找到浙江和达出具了证明,称此次会上,领导干部住酒店可以免于登记。对此,朱鹏利的律师提出强烈否定意见,出示多份证据显示,这次会议上,国家住建部和浙江省建设厅多位领导、全国各地供水系统主要负责人出席,他们都有入住记录。朱鹏利仅是一普通的副处级技术干部,为何却享有这一特权?无法自圆其说。办案人员没有找酒店出具所谓领导干部可以不办理入住登记的证词,而却找与此并不相干的浙江和达公司出具证词,显然是因为浙江省内对宾馆实名入住管得很严,桐乡这家酒店根本不愿意配合绍兴监委出具假证词,只好找到更好拿捏的浙江和达。一个可笑的细节是,在出现了难以动摇的不在场证据后,公诉人居然不顾之前笔录中的证词,提出朱鹏利可能是参会未登记,受贿后连夜赶回绍兴。但这一说法显然也不可能。根据朱鹏利回忆,沈建鑫回到绍兴后还就会议主要内容,对其进行了汇报。很明显,沈建鑫被迫做了伪证。在本案休庭后的补充侦查中,郭军改称,5万元那一笔是桐乡开绍兴和达股东会时送的。那之前为何称是乌镇开全国行业交流会时送的?郭军解释,“我原来记得是股东会……纪委的同志找到我们公司6月份在乌镇召开的行业交流会的相关资料,我就想是不是记错了,是交流会开完以后给朱鹏利送的钱,笔录就照6月份那次会议在说了。”辩护人质疑,绍兴监委调查人员向郭军出示在乌镇召开的行业交流会的相关资料,究竟是帮助郭军回忆,还是对其作某种提示或暗示?被留置的郭军能不“心领神会”?这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会产生什么影响?再次开庭时,检方以“发现案件部分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不符”为由,将原指控朱鹏利于2018年6月在参加桐乡技术经验交流会时收受郭军5万元犯罪事实拿掉,指控受贿的金额由167万元调整为162万元。桐乡开会受贿5万元,朱鹏利有不在场的直接证据,彻底动摇了本案证据的主线骨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具体来说,所谓的领导干部不必登记,以及沈建鑫说朱鹏利和他一起去参会并住在后楼的证词,显然已经构成伪证——这一伪证虽然是在朱鹏利此前做出的不实供述下衍生,但为何会出现同样“子虚乌有”却言之凿凿的证词?绍兴监委和嵊州检方明知人无罪而故意推人入罪的犯罪故意已经非常明显。
03
诸多不合常理的细节浮出水面
事实上,除了桐乡这笔最终被检方默默撤回的指控外,绍兴监委移送检方的18起其他受贿情节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相互矛盾的问题。律师们质疑,朱鹏利受贿案中不见赃款,没有任何相关客观实物证据材料加以佐证,且证据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不能自相印证。因此桐乡受贿朱鹏利不在场的证据证明了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属实,其他证据的或然性不能排除。比如,2020年春节开始,新冠疫情开始,全国遭遇时停时开的封控三年,而绍兴水务系统作为保供保民生的枢纽,是绍兴市重点防疫单位,管控非常严格。其工作人员的疫情管控尤其严格。但朱鹏利多起受贿案件中,却有9次发生在疫情封控期间。沈国: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润和庄园家中收其现金20万元。郭军:202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水务产业公司办公室内收其现金30万元。郭军是嘉兴人,他要在绍兴住三天后才能进入公司。方勇: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水务产业公司办公室内收其现金5万元;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越城区鉴湖水街一饭店内收其现金10万元。黄永刚: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水务产业公司办公室内收其现金3万元,202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水务产业公司办公室内收其现金3万元。王志君:202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水务产业公司办公室内收其现金2万元。2022年5、6月的一天,在办公室内收其现金2万元。辩护人质疑,这些“行贿行为”均发生在疫情期间,行贿人所出入的场所都是疫情管控场所,需出示健康码还要详细登记个人信息。但证词中却毫不提及封控隔离的问题,检方无法提供任何旁证、行程码或者出入登记等客观证据,其可信性大打折扣。例如,沈国和朱鹏利均供述称,2020年春节后的一个周末,沈国打电话给朱鹏利,问胡韩英在家吗?朱说老婆爬山去了,我一个人在家。沈开车到朱鹏利家车库,交给他一个手提袋,开始说是50万,后来改为送了20万还是30万忘记了。 事实上,朱鹏利居住的小区因疫情管控,非小区人员不准进入,沈国说他没有登记就开车进入小区,绍兴监委却没有调取小区扫码记录,不合常理。另外,朱和沈根本没有通过话。此外,胡韩英证实,自己并没有去爬山,原因是当时脚疼且没有同伴。“在疫情期间,出行都有限制,出大门都困难,哪里还能去爬山?”当庭宣读的供述中还提及,朱鹏利 2018年6月兼任水务产业公司董事长,把该公司小会议室改成临时办公室,把装钱的纸盒也带到临时办公室。事实上,这间办公室经过多次搜查,一无所获。由于朱鹏利当时在公用事业集团担任副总,有自己办公室,在水务产业这边的临时办公室只用了一间小会议室,多人证明,这间会议室并不上锁。辩护人质疑,朱鹏利就那么大胆,把受贿现金放在这里?这里能放行贿款吗?事实上,一般受贿,考虑的重点是安全。朱的这间临时办公室人来人往,不上锁,无单独的办公桌,也无文件柜等用来藏匿贵重物品,打扫卫生的都可以随时进去,还把钱放纸板箱?打扫卫生的挪动,清扫,发现了、丢失了怎么办?该案所有的行贿者,无论是金额多少,几十万到几万,身份不管是做工程的大老板,还是做监理的小老板,都是用的“备用金”,无任何取款的记录,这也不合常理。六位证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说法,就是朱鹏利给了工程款或工程验收的便利。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供了便利,没有朱鹏利给公司会计出纳的指示、批条,微信,也没有出纳会计的证词证明朱鹏利给财务主管打过招呼,只有行贿证人和被指控的受贿主体朱鹏利的言辞证据。该案也没有查获任何赃款,连装赃款的纸板箱证据也没有,更没有具体如何花的、花在什么地方了,接受钱的是那个,没有任何证据,就以“已经花完了,死无对证”来认定受贿了。综上所述,该案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全部证据体系建立在被告人朱鹏利以及6位证人口供的基础上,包括出于某种需要、迫于某种压力而得出的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证人证言。该案几乎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原因很可能在于,之前桐乡会议行贿被证伪所证明的编造事实的前提下,无法提供更多客观证据,编造的客观证据又有被直接发现的风险。但这种做法,除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也存在更为严重的风险。
04
案件起因:坚持原则拒绝为疑问项目签字被“举报”
朱被立案调查的起因,是绍兴市水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水科院)原总经理孟国樑的举报,留置的直接原因则是因其他案件被长期羁押包工头沈国的供述。胡韩英称,2019年水科院办公楼进行装修。时任总经理孟国樑通过操纵招投标的方式,安排其同学中标。在工程实施期间,还数次改变合同金额,孟国樑又对抗审计。“水科院归绍兴市水务产业管辖。事关 2000 多万元的巨额装修款,时任董事长朱鹏利察觉到其违法行为,直至离任, 一直拒绝签字。对此,孟国樑怀恨在心,2019年开始连续举报沈国和朱鹏利有不当经济往来。”绍兴纪委把沈国叫去询问,2022年2月也突击检查了朱鹏利办公室,均一无所获。而沈国被关押1年后才供述称朱鹏利拿了100万元,到了嵊州看守所又改为70万元。作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绍兴项目经理的沈国,已经成为绍兴市纪委监委办理绍兴公用集团“窝案”的抓手。2. 绍兴市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琳受贿案(202万)3. 绍兴市公用事业集团原党委委员卢方受贿案(250万)4. 绍兴市公用事业集团原党委委员陈国扬受贿案(87万)对于沈国所供述的行贿案情,无论是70万或者是100万,但诸多证据却表明,朱鹏利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谋取利益。比如,《起诉书》中指控朱鹏利作为绍兴公用集团副总、绍兴水务产业公司董事长,负责镜湖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绍兴市精工集团中标,沈国说和精工谈妥了分包事项;又提及,平水江水厂工程、原水二通道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与关照,帮沈国节约成本;镜湖项目后续验收等需要协调。事实上,镜湖项目即绍兴公用集团新总部大楼项目中,合同相对人是精工集团,不是沈国。总共3个多亿的项目中,沈国只是作为分包方,承接了大约8000多万的管道安装工程。精工集团中标与朱鹏利没有任何关系,两个项目中, 沈国是三包四包了,不是合同相对人,工程款的支付,也是先支付给一包二包,最后再支付给沈国和其他承包人员,沈国不可能拿自己的钱去帮其他承包人要工程款,故而沈国行贿朱鹏利不符合常理。朱鹏利和沈国的笔录说的款项金额以及谋取利益的内容均有不同。辩护人质疑,朱鹏利进去一个月没有认罪的讯问笔录,一个月后突然有了自证其罪的交代,紧接着沈国就能回忆起朱鹏利的受贿次数和细节了,明显不符合常理。极大可能是在监委逼迫下,朱鹏利编造好,然后侦察机关按照朱鹏利的编造,让沈国合上编造,意图形成证据链。因此,辩护人认为,沈国的诸多供述中,有真有假,主要服务于绍兴市纪委监委八室部分办案人员政绩的需求。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前就要求控方提供沈国、郭军的留置讯问单以及未在本卷的沈国、郭军的讯问笔录。辩护人认为,只有看到沈国、郭军的全部讯问笔录,才能全面、准确地分析其证言矛盾多变的原因,据此判断其证言是否可采信。公诉人却回应,缺失的几次笔录“系谈心,可以不提交”。对此,辩护人认为,监察委既是政治机关,又是刑事调查机关,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机融合。监察调查人员的谈心(谈话)与讯问是一体的,因此,默许监察机关“隐匿”部分“讯问(谈话)笔录”并不合法。由于申请传召沈国出庭作证的申请被拒绝,而其笔录又未完整出示质证,沈国的供述可信度存疑。本案另一位辩护人杨晨霖,在庭审时提交了被告人朱鹏利之妻胡韩英与证人沈国的表弟陈果、沈国之妻陈兰、时任水务产业公司副总经理胡正平、徐国华、时任水务产业公司党办主任沈雁的电话通话录音,与证人黄永刚妻子王延翠的谈话录音等。上述新证据或可以证明:行贿人沈国在家里是不准备现金的,除非领导自己开口是从不送现金的;被告人朱鹏利在水务产业公司的办公室就放了一张办公桌与笔记本电脑,后面有一排柜子,但办公室的门从不上锁;黄永刚在被调查期间的有关证言是被逼的。以“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证据进一步动摇了该案证据体系。但遗憾的是,合议庭不但拒绝传召证人出庭,又以陈果等人“”所述内容真实性存疑,且不能否定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直接拒绝采纳对辩护人杨晨霖提交的新证据。
05
“拒绝传召证人出庭、拒绝调取录音录像、拒绝采信新证据”后做出的刑事判决
本案第二次开庭中,章雨润律师讲述了自己确信该案件存在严重问题的心路历程。2023年7月12日,章雨润律师和叶律师去绍兴市看守所会见朱鹏利。朱鹏利压低了声音(怕有录音)说,“我一分钱都没拿!”听不大清楚的章雨润律师(同行的叶律师听清楚的)让他重复了一遍。当时,朱鹏利就跟律师们讲了违心供认的背景。但直到案件审查起诉即将期满,他都下不了决心“翻供”,他认为个人“斗”不过组织。章雨润律师自述,作为一个有相当阅历、资历的法律工作者,他并不会轻信当事人,故几次严肃地问朱鹏利:“你如果拿了钱,用在哪个女人身上了,这个女人监察委没查出,你老婆胡韩英不知道,你就绝对不要翻供!出来大不了被胡韩英打几个耳光,被亲友痛骂‘伪君子’,其他也没啥。”朱鹏利则说,“我的手机早就被监察委拿去,我如果有这些蛛丝马迹,手机数据怎么会查不出?我没必要对你章律师撒谎!”章雨润律师认为,朱鹏利是水务专家,对绍兴水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对此,去年11月10日的第一次开庭中,公诉人也当庭认可,在他看来,专家和贪官当然是有可能“两位一体”的。但任何贪官,其贪贿行为绝无可能不在这个世界留下一丁半点痕迹。朱鹏利的办公室、住宅均经搜查(包括曾被人举报违纪,纪委前往突击检查)一无所得;朱鹏利无高消费的习惯,不讲究吃穿,不抽烟不喝酒,日常花销不大;朱鹏利个人、家庭的财产与其和家人的合法收入没有差距,其和家人能说明全部财产的合法来源;朱鹏利的老父亲是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局退休干部,近亲属都是公务员,妻子之前自己做生意,亲友从未做绍兴水务的生意,4个老人都有退休金,经济状况都不错,均无“扶贫”对象。章雨润律师质疑,一般来说,受贿人收受现金后,无非四种处理方式:藏匿在隐蔽处,不敢花;自己或供情人现金消费;将现金存放于他人处,他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回,或者委托他人理财;存入自己或者家人的银行账户,或者转换为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上列四种情形,(3)(4)有相应的实物证据,(2)无论受贿人如何化整为零,都不可能不留下任何消费记录。但在该案中,所谓的受贿160多万元的去处,调查方始终含糊其辞,无法给出明确说法。绍兴市监委虽然称锁定了全部受贿款有160多万元,但既没有行贿者取款的记录(全部是“备用金”),也没查出受贿款的去处,既没有存款的记录,也没有大额消费的记录。朱鹏利笔录中的说法是,“一部分日常开销,购买彩票,接待同学,诸暨以及陕西回老家用,花的差不多了。”但所谓的买彩票的说法,如果真有多至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消费额,即便是在富庶的绍兴,店主对朱鹏利也应该是记忆深刻,但检方却没有提供任何哪怕是一笔具体彩票店的消费记录,或者店主的证词。章雨润律师表示,当下的大数据时代,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若仍以口供为王,高度甚至全部依赖言词证据,而怠于收集证明现金贿赂行为存在(现金的各种可能流向)的实物证据、间接证据,这与监察调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以及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要求相距甚远。该案中,朱鹏利改变证词(翻供)后,多次表示愿意接受测谎,要求传召证人出庭对质,要求调取调查阶段录音录像,但却被拒绝。律师表示,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最好办法是通知证人出庭,与被告人对质。在本案行贿人、受贿人的言词证据存在诸多重大矛盾,受贿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让行贿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尚无必要?这样的案件证人若无必要出庭,还有什么案件的证人需要出庭?如果绍兴监委办案人真认为朱鹏利是贪官,让证人出庭作证来戳穿他的谎言,难道不好吗?荒谬的是,开庭时,公诉人在庭上回应称,本案证人无必要出庭,这已是越俎代庖;而法院此后拒绝传召证人出庭作证,也已经严重违法。对于拒绝传召证人出庭的理由,一审判决书做了相当苍白的解释: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对6名行贿人作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制作相应笔录,上述人员对行贿事实的证言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因此,合议庭拒绝传召证人及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合议庭又以“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客观反映讯问笔录制作过程的佐证材料,本案证据来源、取证方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无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的理由拒绝了调取申请。该案审理期间,胡韩英在各种社交媒体帮助纪委监委公开悬赏其夫受贿证据,奖金给到了30万元。受访者供图对监委、检察和一审法院的种种不正常作为,胡韩英和律师表达了不解和遗憾。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以言辞证据即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的现状难以避免,但在出现如该案中明显不在场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判决,很难有说服力。如果说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可以适当放低,它的下限在哪里?缺乏实物证据、间接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如果足以定案,能否和怎样说明其正当性?又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审讯中,办案人员以不让被告人的儿子出国读书进行威胁,以要抓被告人老婆等进行恐吓,以逼迫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该行为已经违反《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更直接带来一个疑问:这样的所谓反腐,是否还在人民期待的轨道上?最近几个月来,胡韩英持续通过网络渠道举报,已经在绍兴引发许多反响和同情,尤其是许多体制内人士私下表达了同情。胡韩英及律师认为,监察权作公权力中最强大者,同样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是有“牙齿”的,如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两家有“牙齿”的机关都惮于对监察权实行法律监督和审判监督,其他的外部监督从何说起?8月8日,朱鹏利委托律师向绍兴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胡韩英表示,希望二审能够开庭审理,传召证人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希望此案得到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