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9)

文摘   2024-12-01 08:35   贵州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了解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遵守社会规范,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台江法院推出《每日学法》栏目,每天学习3条法律法规,共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和践行者。
本次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 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台法

    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与你同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