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

文摘   2024-10-31 08:35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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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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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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