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7)

文摘   2024-11-29 17:27   贵州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了解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遵守社会规范,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台江法院推出《每日学法》栏目,每天学习3条法律法规,共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和践行者。
本次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台法

    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与你同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