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
文摘
2024-11-09 09:00
贵州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了解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遵守社会规范,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台江法院推出《每日学法》栏目,每天学习3条法律法规,共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和践行者。本次我们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