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丰法院罗次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被告已去世。类似情形下,诉讼应该继续还是终结?
诉讼中,对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同情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原告一方死亡的,除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应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原告继承人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诉讼恢复;若原告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则诉讼终结。
被告一方死亡的,除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应中止诉讼。若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诉讼终结;若被告有遗产,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接受继承,则由接受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若被告有遗产,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遗产管理人来承担诉讼。
对于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则终结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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