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积极探索“法庭+”多元解纷模式,打造诉源治理新“枫”景

政务   2024-12-03 19:22   云南  


     近期,恐龙山法庭在一起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工时费和施工质量问题的争议,当事人首先将争议提交至恐龙山人民法庭,期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恐龙山法庭在初步审查后,认为此案具备调解的基础和可能性,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庭决定委派该案件给村委会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村委会特邀调解员接到法院委派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当事人一度接近达成一致,但由于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在分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消息反馈至法庭后,法庭并未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决定在诉前再次组织一次调解。这次调解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主持,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前期调解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调解策略。法官不仅从法律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还注重情感疏导和利益平衡,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相互理解与包容。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了心中的成见和抵触,开始以更加务实的态度面对问题。经过几个小时的深入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在工时费和施工质量责任上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这一结果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减轻了法庭的审判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整个调解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通过法院与村委会的协作,以及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邻里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END

         文 字 | 李新龙    
     责  | 余   婧
      初 审 | 王治杰
      审 核 | 黄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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