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2007年11月9日出生,作案时16周岁。
2023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到禄丰市碧城镇某超市内盗窃了46条“中华”、“大重九”等品牌的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215元。2023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和另外几名未成年人再次到禄丰市碧城镇某零食店店内盗窃了300余元现金、四部手机和四个包裹。经鉴定,被盗的四部手机价值合计17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中,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共同参与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也会考虑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年龄大小,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犯罪,将会留下终身的污点,影响未来的学习和就业。如果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应尽快向家长、老师或有关部门求助,主动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首先,青少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远离不良诱惑,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发展的活动。其次,家长和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最后,社会各界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犯罪诱因。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增强广大青少年朋友们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对犯罪后果的深刻认识,以及对自身行为的严格自律。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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