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潘某1,男,云南省禄丰市人,住禄丰市金山镇,12岁。
被害人潘某2,女,云南省禄丰市人,住禄丰市金山镇,7岁。
2016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抛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大儿子潘某1,12岁、小女儿潘某2,7岁)离家断绝了与家里的联系,既未委托亲友代为监护照顾年幼子女,也未尽到抚养义务,致使两个无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流离失所、生存困难,后在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出面协调下暂时寄住在姑妈潘某某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潘某1和潘某2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其抚养义务,甚至断绝了与家庭的联系,导致两名未成年子女流离失所、生存困难。被告人许某某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还会受到刑事惩处。
法定监护责任不容推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遗弃行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和生理伤害是深远的,社会必须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学校、社区和政府都应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确保他们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对困境儿童的救助和保护机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每个公民都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参与者。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受到遗弃或虐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关爱的社会环境。本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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