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唐某某,男,云南省禄丰市人,家住禄丰市广通镇,11岁。
被害人苗某某,男,云南省禄丰市人,家住禄丰市广通镇,13岁。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沿禄丰市广黑线行驶,17时42分许,当行驶至某村庄路口时,在超越同向苗某某骑行载唐某某欲左转弯的二轮自行车时,避让不及致其所驾车车头与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唐某某被货车右前轮碾压死亡、苗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被害人合法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在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56058元。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某鉴定费1600元。
本案中,王某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严重后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未成年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同时,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经验的限制,对交通规则的理解和遵守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监护人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时,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监护不力导致的交通事故。未成年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不仅违法,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应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中来,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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