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文集 | 供热不达标,采暖费能退吗?

企业   2025-01-17 17:00   天津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5年1月17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本市供热期间,读者王先生家中室温是16℃。他认为该温度没有达到供热标准,于是向律师咨询:“天津市供热标准是多少?若供热不达标,能否退费?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许正珍实习律师解答: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供热标准有两种情况:居民用热户,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依照合同约定。


     2023年10月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津城管公用规〔2023〕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公用【2010】1194号)第五条规定,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退还供热采暖费。


     供热采暖费退费分为三种情况: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10%;


二、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50%;


三、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100%。


    三种退还情况的前提是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本案中,若王先生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则属于第一种情况,退还采暖费的10%。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律师、许正珍实习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潘强 律师

TEL 13622001319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顾问

执业三十年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十佳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天津市人大代表、河北区人大代表

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创始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1982年3月毕业于天津市师范大学政教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3年-1996 年先后在天津市五十七中学、天津市政治师范学校、天津市中山涉外金融职业专科学校任政治和法学课教师。

潘强律师于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严打期间开始办理案件,1996年辞去教师职务,创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以交通事故业务起家,连续十年担任天津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栏目特约嘉宾,为广大听众朋友们解答交通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他先后做客《交广服务台》、《潘律师热线》、《交法在线》、《与法同行》等知名栏目,他的专业解答,他的认真负责,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十年来,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包括“《十二金钱镖》作者宫白羽之子宫以仁诉单田芳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媒体评为2002年中国十大经典民事案件之首的“吉林通化串子案”;被《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十大案件的“罗彩霞姓名权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十大案件之首“许云鹤交通肇事案”等等。

多年来潘强律师在《人民法院报》、《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渤海早报》、《城市快报》、《天津青年报》、《天津政法报》、《天津工人报》《天津教育报》等报纸媒体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精神。

潘律师将多年来击水律所代理的案例和法律文章汇编成《击水律师谈交通事故》、《击水律师谈劳动争议》,出版了三卷《案海击水》,这些书籍凝结了击水人的智慧和汗水,是击水律所发展道路上的宝贵财富。

潘律师喜欢作诉讼业务,他认为诉讼是一个推动社会走向法治、走向文明的杠杆,诉讼为关心我们国家现在和未来的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他非常喜欢的格言是“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

 潘律师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到守护正义的战士,以他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带领着击水人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上不断前行,开创新的篇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奉献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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