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文集 | 驾照过期了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赔吗?

企业   2025-01-10 16:59   天津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5年1月10日第6版



01

案情介绍

 2024·JISHUI LAW FIRM

    

     韩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刘女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刘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诉至法院。韩女士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但她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韩女士向律师咨询,能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02

律师解答

 2024·JISHUI LAW FIRM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


     首先,韩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韩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韩女士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韩女士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换证导致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若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则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


     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明晰自己依法、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律师提醒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驾驶证超期一年内的,可以正常办理“期满换证”。驾驶人要谨记“无证不上路”原则,证件期满及时换证,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保险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避免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张小英律师供稿




本期嘉宾介绍  ▷

张小英 律师

TEL 13652024706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南开区律师行业妇联成员;天津市总工会、矛调中心公益法律咨询值班律师,爱科(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业务领域: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侵权纠纷。

自执业以来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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