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你要欲盖弥彰,我就将计就计——松江打非纪实

政务   2024-12-13 15:32   上海  

非法行医人

竟会三十六计?


近年来,松江区持续保持打击无证行医的高压态势,使得无证行医人员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反侦察能力,导致打击难度大幅度增加。

近日,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反馈信息进行排查时,发现可疑人员王某涉嫌开展无证行医,卫生监督部门与其斗智斗勇成功查实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没款12万余元。



PART 01

案情回顾


11月某日,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的王某正欲出门,却看到迎面而来的卫生执法人员,其不慌不忙,与卫生执法人员攀谈起近期工作及被处罚后不再从事无证行医的情况,并主动带领卫生执法人员来到租住房间查看。

卫生执法人员对王某过于主动殷勤的态度保持高度怀疑。同时,与其交谈过程中了解到,王某电瓶车坏了正在附近修理,正欲出门取车却迎面碰到卫生执法人员。为探究竟,卫生执法人员陪同王某来到修车店。进入修车店,王某与老板窃窃私语,随后打开了一辆正在“维修”的电瓶车。

当卫生执法人员询问车辆的具体信息时王某支支吾吾,回答的问题与车辆信息严重不符,异常的举动让卫生执法人员立马警惕起来。为了不打草惊蛇,卫生执法人员一边在修车店继续进行车辆排查,一边联系其他队员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根据公安机关反馈车辆登记信息,卫生执法人员反复在王某租住房屋附近寻找,终于在其租住房屋隔壁楼栋前找到了“维修”的电瓶车。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无奈地打开了电瓶车的储物箱,箱内塞满了大量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如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5%葡萄糖注射液、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

询问期间,王某供述其当日已为某患者进行过非法输液。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卫生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协助,查询王某的行踪轨迹,通过蛛丝马迹找到了相关患者进行询问调查,确定了王某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证实,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行为,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PART 02

以案释法



(向上滑动启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松江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日常生活中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保障自身健康安全

如有非法行医线索

请积极拨打有奖举报热线

021-67735939



编辑:孙陆逸

审核:宋   建  赵登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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