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其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PS: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属于此备案范围。
明确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并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或批准。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提交的备案标准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即完成备案。
新版备案办法取消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了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了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流程,简化了备案材料。
提交材料
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或者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其中企业标准文本采用简化的标准格式文本,包括前言、标准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指标要求等内容,由企业在线填写后生成统一的格式文本。
企业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应当予以改正。
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改正,对于改正后自行废止的企业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先根据2021版《备案办法》已备案完成的食品企业标准继续有效。
咨询电话:67736170
编辑:张旭怡
审核:汤宇斌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