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判决有误,要求国家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   2024-12-20 18: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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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误,要求国家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当地经营一家玻璃加工厂,从事玻璃生产和销售,共雇用几十名工人。

2017年6月,张某因与合作伙伴发生经济纠纷,被诉至某法院。法院对张某的玻璃加工厂对公账户进行冻结保全,以确保执行可能的债务。但由于法院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从而错误将双方正常商业往来款项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据此判决张某支付高额赔偿款,同时继续冻结玻璃加工厂的大部分资产,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张某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详细审查和重新认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一审法院尽快解除保全措施。但张某的玻璃加工厂已因长时间的资产限制,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大量订单流失,经营陷入困境,不得不辞退大部分工人,同时面临着诸多违约赔偿诉讼,经济损失惨重。

案发后,张某委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颖律师代为申请国家赔偿。


【判决结果】                


一、返还因错误冻结保全而划扣的张某玻璃加工厂账户资金人民币6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二、赔偿张某玻璃加工厂因无法正常经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0万元,包括设备闲置折旧损失200万元、预期利润损失70万元;
三、支付张某因应对诉讼和赔偿事宜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四、考虑到张某及其亲属在此次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一审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以抚慰张某及其家人的精神创伤,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律师解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例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为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司法机关错捕错判等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存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如身体受到伤害、自由被限制等,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4.因果关系要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使用器械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违法查扣冻、征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如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或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警械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样,如有违法查扣冻、追缴等措施的;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三、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支付赔偿金是主要方式,适用于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情形;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如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如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且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此外,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载明受害人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

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3.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非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确保公民在遭受国家权力不当侵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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