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离婚后父亲以收入更高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企业   2024-12-18 16:4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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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以收入更高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林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小林。2018年3月26日,双方之间感情破裂。经某县法院调解离婚,小林随母亲张某生活,林某享有探视权。但林某认为张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拒绝自己探视,遂以自己收入远高于张某且张某平时对女儿照顾不周、影响到女儿的生活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林的抚养权至自己名下。
张某不同意变更女儿抚养权,辩称:1、双方离婚时一致同意小林随张某生活,离婚后小林随张某在N市共同生活,由张某及张某的父母、外婆共同抚养。且张某并未与他人另组家庭,不存在对小林不负责任的情形。此外,张某已经为小林办理N市的入学手续。2、小林自出生后绝大部分时间是由张某及父母以及张某的外婆共同照顾。3、林某声称其收入比张某高,但离婚时双方并未分割共同财产,且法院调解时并无林某支付抚养费的内容。离婚后,林某一共给过12000元抚养费,之后就没有再给过。在此期间,张某并未阻止林某及其家人看望小林,后期因为林某违反调解书的内容,在未经张某同意的前提下把小林带走,张某才不让林某探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林某、张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生女小林随张某生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确认并遵守。现林某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左右向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庭审中林某仅向法院举证证明了其收入比张某高的事实,但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张某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即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小林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小林的行为,或与小林共同生活对小林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且小林在审理案件审理时亦未满八周岁。

另,张某在离婚后将小林带至N市由其亲自抚养,张某的家人也帮忙协助抚养小林,张某也为小林在N市办理了幼儿园入园手续,故表明张某已经为小林提供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综上,从有利于小林身心健康,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对于林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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