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股东如何维权?

企业   2024-12-13 21:3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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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股东如何维权?
作者/张建武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6日。2024年5月23日,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某通过股权受让成为A公司股东,持股19.6897%。此外,李某还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某医药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技术公司等公司。
2024年7月1日,李某向A公司发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并复制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全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进行必要的摘抄。A公司认可收到申请,但认为李某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且经营范围与A公司存在重叠,故不同意李某查阅会计账簿。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向李某提供201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李某查阅、复制,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办公场所向李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李某查阅,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审判决:

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规定之后,故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
二、李某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李某向A公司提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A公司认可收到该申请,表明李某已履行前置程序。
第二,A公司称李某具有不正当目的,并提交某医药公司、某物流公司、某生物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证明上述公司在经营范围与A公司存在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公司与前述三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虽有少部分重合,但尚未达到“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证明标准,且前述三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A公司所在地。A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与上述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具有不正当目的。
综上,李某有权要求查阅并复制A公司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全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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