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查封在后,如何推动执行案件?

企业   2024-12-24 16:5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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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在后,如何推动执行案件?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新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注册成立,其唯一股东为临海公司。
2015年6月11日,新日公司与L市国土部门订立《成交确认书》,购买87号土地使用权,确定成交总价29229300元,没有明确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临海公司按照新日公司的指示,交纳了29229300元。
2015年12月17日,新日公司与国土部门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任领导进行了个人签字,而且是双主官签名,未盖单位公章。但由于新日公司没有缴纳5%的履约保证金,国土部门未办理后续手续及交付土地。
2018年7月2日,就万汇公司与临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L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临海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7月6日和7月9日,法院分别向L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L市某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上述两单位“对临海公司、新日公司竞买的87号土地使用权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2018年7月6日向L市财政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临海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交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2300万元”。《成交确认书》证实,被保全的87号土地使用权系由L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招拍挂出让给新日公司的;竞买保证金2922.93万元是从临海公司的账户转入L市国土资源局网上交易竞买账户的。
2019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以L市中级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竞拍保证金属于其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新日公司所有的87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竞买保证金2300万元的执行。万汇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L市中级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11月24日,S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9日,L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汇公司与新日公司、临海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新日公司向万汇公司偿还13979091.58元。
2022年1月4日,N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元风公司15250208.42元,元风公司接受履行后,其与临海公司、临海公司与新日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各方主体均等待,常年搁置,无法推进执行。
2024年5月,元风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景生律师代理本案。


【处理结果】                


L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移送案件协同通知书,N县人民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执行。


【律师解读】                 

经代理律师调查,L市财政局存在三个查封。新日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29229300元,该资金被N县人民法院、L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冻结查封,并向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N县人民法院裁定扣留,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L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期限为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N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5日。该资金目前仍在扣留冻结查封期限内。

代理律师找到未推进执行的原因:一是法院冻结后,没有进一步扣划;二是各方主体均不知道如何推进;三是政府部门可能扣留部分保证金,在幕后影响了执行。

代理律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二是向N县人民法院发出请求协同执行申请书;三是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同执行申请书。

L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一周后发出移送案件协同通知书,N县人民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8点规定,个案全面协同。具体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协同执行,调度相关法院力量配合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实施工作:(1)案件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2)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异地的;(4)需要协同执行的其他情形。协同执行案件办案主体是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工作证件,按照上级法院、执行法院要求配合开展执行行动。

据此,代理查封在后的案件,可以采取交叉执行的方法,利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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