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失败要求婚介退费,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焦博闻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冯某与管某签订婚姻服务协议;
二、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管某服务费800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冯某与管某签订的婚姻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和依约履行。关于合同有效期的问题,冯某认为婚姻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有效期直至定亲成功,由于费用低双方合意约定有效期为一天协议,正常服务期限为半年或一年。但该约定不符合常理,不应采信。
协议签订后,管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冯某服务费,冯某应当按照约定给其相亲至定亲。因冯某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管某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冯某收取的服务费应退还给管某。协议约定“有效期内或者未促成双方交往之前,若管某单方决定终止协议的,冯某退还定金和服务费,但管某应支付冯某合理费用16000元”。管某作为成年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而未审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冯某返还管某50%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