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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分享了信用证相关知识,正文接近九千字,全是干货。建议收藏,以后慢慢深入学习哦~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通常有以下几个: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则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中没有开证申请人。(二)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三)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五)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银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条款来规定。(六)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付款银行是指开证银行指定代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要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决定。保兑银行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八)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偿付银行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偿付银行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受让人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是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大都是出口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要求将该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该第三者即为信用证的受让人。当前世界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其内容和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如1970年国际商会曾通过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s forthel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建议各国银行使用这种标准格式的信用证。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并无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则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尽管如此,但信用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却不外下列几方面:对信用证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且这些内容应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货运单据,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及其他单据。(4)其他特殊条款,例如限制由×银行议付、限制船舶国籍和船舶年龄、限制航线和港口等。这些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动可以有所不同。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这种形式现已很少使用。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简电本(Brief Cable)。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通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由于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MllDetailsto F0110w)等类似词语,如果有这种措辞,该简电本通知只能作为参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应立即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件。(2)全电本(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于 1973 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目前,该组织已有1000多家成员银行,凡参加SWIFT组织的成员银行,均可使用SWIFT办理信用证业务。凡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Format),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Message),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有称为“全银电协信用证”的。采用 SWIFT 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1ause),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 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采用SWIFT信用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已占很大比重。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按有没有另—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借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保证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段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下述保兑文句:“兹对此证加具保兑并保证于提示符合此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按《UCP500》规定,任何一份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其适用于何种兑现方式。凡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按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1.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注明“即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2.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注明“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fter sight)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必须在证中要明确付款时间,如“装运日后××天付款”或“交单日后××天付款”。由于此种信用证不使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五)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按《UCP500》第9条“信用证不应要求凭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的新规定,付款人将仅限于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银行。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时,买方为了便于融资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为低的优惠贴现率,在与卖方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此种做法对受益人来说,他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却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六)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议付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UCP500》第10条指出: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1. 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2.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银行议付。”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合用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方可转让。如果信用证注明“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措词,并没有使信用证可以转让,则银行可以不予理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要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八)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Time L/C)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例如,信用证规定:“本证按月循环,信用证每月可支金额50000美元,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被自动恢复。本行在此循环信用证项下的最大责任不超过6个月的总值300000美元,每个月未使用余额不能移至下个月合并使用。”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Value L/C)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1)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证将再次自动恢复每月一期,每期金额50000美元,总金额为150000美元。”(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银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至原金额,再次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金额须在每次议付后,收到开证银行本证可以恢复的通知方可恢复。”(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银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例如,信用证中可规定如下条款:“议付银行在每次议付后 7 天内未被通知中止恢复,则信用证未用余额即增至原金额。”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九)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十)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证开证人需得到原证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特别慎重。(十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在预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预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开证行预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前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光票,由议付行买下向开证行索偿;另一种是向议付行预支,即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垫付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出口人。如货未装运,由开证行负责偿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但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其效力相同。(十二)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并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就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这两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备用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与银行保证书基本相似。备用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其使用范围却日益扩大,而且种类也多,在国际经贸交往中,涉及备用信用证方面的争议时有发生,因此,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UCP500》的范围。尽管如此,备用信用证使用当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和特殊要求,因《UCP500》未作具体规定,仍然无章可循。为了便于商订备用信用证条款和解决备用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争议问题,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研究所在参照《UCP500》等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出备用信用证规则草案。1998年该文件正式定稿,同年10月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等机构审查认可后,作为国际商会590号出版物,即《l998 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或称《ISP98》,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ISP98》是结合备用信用证的特点而制定的一项专门的国际惯例,它的公布和实施,不仅使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更加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利于解决备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在进出口合同中,如约定凭信用证付款,买卖双方应将开证日期、信用证的类别、付款时间、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效期和到期地点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现将我国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例举如下:1.“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2.“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受卖方备货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由××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运日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见票后×天(或装船日后×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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