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飞副庭长以《执破衔接、执破融合的解释论和立法论》为题,首先从解释论的角度探讨了执破衔接、执破融合机制产生的背景、表现以及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法院近8年来的实践探索,重点讲述了执破融合机制中的两大核心程序,即破产简易审理程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浙江的实践创新及具体规则。其次从立法论的角度阐释了执行和破产不同的制度价值,进而分析了两种程序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周爽副庭长点评指出,王雄飞副庭长的授课从实然到应然,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体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进一步拓展了大家对执破衔接、执破融合机制的理解与认识,为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提供了学习与借鉴的机会。
重庆破产法庭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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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破衔接、执破融合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基于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实践展开
解释论?
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四十六条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上篇:执破衔接、执破融合的解释论
一、背景:
1.执行时代→破产时代
内部:执破衔接,解释论转向立法论
外部:府院联动,配套制度完善
治理能力提升
2.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
小执行、大破产;弱执行、强破产;繁执行、简破产
二、为什么?
截至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日,浙江全省11家中级法院和90家基层法院共有未结破产案件202件,其中2002年以前已立案受理即审理期限在5年以上的有86件。
性质上的一致性:单个的财产执行;概括集中执行
功能上的互补性:查询、控制、处置;分配
一方面,执行程序解决不了破产问题,破解当下问题的制度性出口在于破产制度: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失信和失能
另一方面,破产程序的社会支撑不足,破产程序需要执行程序的补充: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
三、立法的表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516条
2017年《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怎么样?
(一)简易程序
需要强化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适当弱化债权人意思自治。
需要强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适当弱化债权人的表决权。
需要强化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强化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的协作配合,打破部门壁垒
1.应询尽询、应移尽移、应查尽查、应收尽收
《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九: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得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应查尽查
《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十:移送破产审查前,在执行阶段应当采取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并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方可移送破产审查。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企业财产进行查控。
3.财产处置
《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十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先行进行财产变价处置:(一)经联合合议庭判断后续无重整可能;(二)财产处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但财产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进行。
4.财产评估、审计
《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十五: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该评估报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财产状况清晰的案件,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确定财产评估价格:(一)参考近期同类资产处置价格;(二)申请人民法院在债务人企业执行案件中通过网络询价平台询价;(三)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六、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审计报告且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该审计报告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债务人企业已经停业或者经营活动较少、财务账册灭失等,管理人认为无须审计的,可以直接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5.财产分配(表决权)
《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十九: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作出的同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具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条【视为同意规则】:经法定方式通知并解释后果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者不行使表决权,并且没有提出实质异议的,视为参加会议并同意表决事项。
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09条、第113条规定的解读
(二)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自2020年底《指引》出台以来,2021年至2024年10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4279件,审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3342件。在债务及清偿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157.15亿元,共清偿7.4亿元。涉案债权人20678人,共涉及执行案件数17440件。
2024年截至10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559件,办结1093件,涉债务总额46.22亿元,清偿金额2.76亿元,涉及执行案件6050件。
1.背景
顶层制度设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二)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
浙江: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大省
2.意义
①债务人
②债权人
③风险警示
④社会(解放生产力)
3.介乎于强制执行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
①挂在“同意”钩子上的一部个人破产立法
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概括执行、强制执行)
③类个人破产
强制执行(财产);个人破产(信用)
④工作指引
4.主要内容
⑴基本原则
⑵管辖(第4条)
⑶债务人释明和引导(第8条)
⑷受理的效力(第12条)
⑸破产专项资金(第18条)
⑹财产申报(第19条)
⑺生活必需品(第22条)
⑻管理人指定(第24条)
⑼财产调查核实:债务人申报+债权人质询+法院依职权+管理人
⑽债权申报(第33、34、35条)
⑾免责(第38条)
⑿债权人会议表决(第40条)
⒀执行和清理程序的衔接(第44条)
⒁财产清偿顺序(第49条)
⒂债务重整(第52、53条)
⒃裁定终结执行(第56条)
5.实践中的三个误区:
(1)不是中止,而是终结;
(2)不是表决,而是审议;
(3)不是执行和解、破产保护,而是执行保护
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否需要公告?
金融债权?
下篇:立法论
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分离
公开性、透明度
主体
整体性
程序优先、实体谦抑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法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关机关应当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或者其处分权。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强制中为实现债务人财产给付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海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债务人财产的,在采取上述措施期间不得处分;上述措施解除后,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财产或其处分权。
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简易程序
剥离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企业破产制度的因素
参与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1条——514条
三、个人破产法
剥离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因素
1、财产申报
2、生活必需品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失信、限制高消费
4、参与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强制执行法
树立财产执行理念
供稿:白 云
供图:陈 铜
编辑: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