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发言 I 吴洪:预重整制度的重庆实践与探索

文摘   2024-12-04 12:1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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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破产法庭联合承办的“第八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重庆召开,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管理人协会、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等破产理论界、实务界学者专家400余人参加本届论坛。下面为您推送的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洪在论坛中的主旨发言



预重整制度的重庆实践与探索
——在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八届西部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吴  洪
(2024年11月9日)


预重整制度作为拯救困境企业的一项创新机制,有效融合了庭外重组的灵活性和庭内重整的司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为困境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重生机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019年相继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规定了要推动和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重庆五中院秉持“尽早救治”理念,开启了一系列创新探索,为破产程序启动前程序提供更多制度供给。今天非常荣幸在这里与“破圈”同仁们一起分享近年来重庆五中院在完善预重整制度方面所做的尝试与努力。总的来说,重庆五中院的预重整制度从“法院适度介入”到“法院细化规则”,再到“法院不直接介入”,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以“四项创新”初构预重整制度框架

重庆五中院在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不久,即按照“先行先试,积累经验,转化成果”的工作步骤,有序推进预重整制度规范起草和相应案件审理工作,于2021年1月制订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为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工作提供规范指引。第一阶段的预重整制度以“四项创新”为脉络一是创新适用对象。预重整的对象是具有挽救可能,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企业法人。不区分企业类型、规模大小,拓宽了预重整制度的覆盖面,为更多企业提供了重生机会。二是创新介入模式。区分了“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和“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对应法院“不介入”和“弱介入”两种模式,并分别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三是创新履职方式。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预重整中的辅助职能,并采用“预重整辅助机构”的表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不直接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实行预重整辅助机构备案制度,同时全面放宽辅助机构的地域和级别限制。四是创新程序衔接。通过规定批准根据重组协议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预重整期间表决事项的延续以及规范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转化等内容,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耦合作用

第二阶段:以“一完成三基本”细化预重整规则

2023年6月,重庆五中院在总结预重整制度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修正版,对指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核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备案要满足“一完成三基本”,即已经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全面调查;需要招募投资人的,已基本确定意向投资人;重组协议拟订完成并且主要债权人基本同意;重组协议合法且基本可行。二是明确协商确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主要债权人范围,同时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组协议”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的前提条件。第二阶段的预重整制度提高了法院对预重整备案的条件,同时也提高了预重整辅助机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重庆五中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出台和完善,为困境企业重获新生提供了制度供给,有效防止企业经营持续恶化和资源不当耗费,帮助一大批困境企业实现了改革脱困与赋能重生的双重效能。工作指引出台以来,重庆破产法庭共接收预重整申请案件96件,其中裁定不予受理申请2件、撤回重整申请38件(其中29件为关联企业系列案件)、预重整工作顺利完成并在受理后重整成功56件。审结的预重整成功案件包括入选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的重庆能源集团重整案、隆鑫集团重整案。

第三阶段:以“聚焦庭外重组”实现制度全面更新

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制度在发挥其功能优势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一完成三基本”的备案标准较为严格。二是“3+1”的预重整期限较短无法实现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充分沟通。三是破产申请前的预重整适用率较低。四是少数预重整辅助机构主动性不强,中立性不够,未能全面保障债权人利益。

针对前述问题,重庆五中院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于2024年3月启动了对《指引》的修改工作,于2024年8月出台《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第三阶段的预重整制度规范名称及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作规范》共29条,包括一般规定、预重整备案登记、预重整工作指引、程序衔接、重整计划的批准以及附则六个部分,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三项原则,围绕四个方面进行“提档升级”:

(一)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更加便捷

《规范》第2条规定债务人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预重整备案登记启动主体为债务人,且无需债权人同意。法院对预重整备案登记仅作形式审查,不立案,不编立案号,也不再设置“一完成三基本”的备案条件。这一变化有利于债务人更加自主地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决定是否启动预重整程序,提高债务人运用预重整制度解决困境的及时性和主动性。

(二)预重整制度的定位更加清晰

《规范》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取消了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明确了预重整庭外重组的基本属性。预重整阶段,由债务人与利害关系人开展具体谈判,法院不再直接介入。但为了提升预重整向后延伸的效能,《规范》第3部分用6条指引了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开展的工作、注意的事项。这一转变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人民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逐渐从前端的引导者转变为后端的监督者和规则的维护者,市场在预重整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

(三)预重整辅助机构中立性更加突出

《规范》第7条规定,债务人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可以从本市或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聘任预重整辅助机构协助债务人履行职责,且预重整辅助机构并不当然被指定为管理人。《规范》第20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为管理人的情形,从工作效果方面,预重整辅助机构要充分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勤勉履职;从程序方面,需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由人民法院征得主要债权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在预重整辅助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上增强了债权人的参与度,有效解决了预重整辅助机构忽视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预重整辅助机构在预重整期间的独立性、专业性。

(四)重整计划的批准路径更加丰富

《规范》第16条增加了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债务人可在申请重整同时请求法院批准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预重整期间不存在遗漏债权人,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且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不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批准重整计划,是《规范》的重大创新,需谨慎适用,因此《规范》特别强调,人民法院直接批准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必须从严掌握。

重庆法院的预重整制度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帮助了一批困境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自我救赎,也期望这些基于重庆实践的预重整经验,能够为未来预重整制度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和理论参考 。



END



编   辑: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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