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支持景谷县建设林业碳汇交易体系助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答复

企业   2024-07-12 17:39   福建  

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49号建议的答复

XXX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支持景谷县建设林业碳汇交易体系助力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349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林草局高度重视,及时明确人大建议任务分工,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责任人,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对照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开展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同时,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于2024年4月27日在普洱市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协商。综合面商、调研等各方面情况,并认真对照林业碳汇交易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您提到的林业碳汇是国际公认的经济有效的二氧化碳减排途径,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措施。我们认为,云南省森林资源丰富,如何发挥好林业碳汇在碳达峰和碳中和中的作用,一直是林草部门关注的重点。景谷县森林资源丰富,帮助和指导建设完善景谷林业碳汇交易体系,对探索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作用。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充分发挥景谷县国内一类林区县、全省第二林业大县和20余年‘开发’与‘保护’的优势经验,将景谷作为省级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县,帮助和指导建设完善景谷林业碳汇交易体系,稳步推进全省以县域为主体的整县碳汇项目开发”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我国的碳市场体系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构成,即“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组成,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为规范和稳定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及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重新启动,明确了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的相关要求。鉴于“碳汇交易”是规范的市场行为,在国家统一碳交易市场下,各地只要有明确的市场主体,并在保障有关权益人权益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有关方法学开发碳汇均可自愿参与国家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不受限制。

为指导推进全省林业碳汇工作,2023年省林草局开展了一系列基础工作。一是编制印发《云南省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推进云南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碳汇精细化计量监测。二是开展全省森林碳储量、碳汇资源调查摸底。开展包括乔木、灌木、草本、枯落物、土壤5部分的全口径森林生态系统碳计量模型研建和全省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资源摸底工作,形成了《云南省森林碳汇资源报告》,基本摸清全省森林碳储量。为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碳汇资源调查,开展《云南省森林碳汇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编制工作。三是开展碳普惠项目方法学研究开发。结合云南省生态系统多样性特点、天然林保护现状以及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开发《云南绿化美化碳普惠方法学》《云南省天然林保护碳普惠方法学》,印发各地参考用于探索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四是探索林业碳汇试点。有序推进宁洱县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县工作,启动开展省级林业碳汇试点,经各县(市、区)申报、州(市)推荐及省级专家评审,最终确定试点名单,重点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碳汇能力提升、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探索符合云南省情的碳汇能力提升路径。鉴于2023年开展省级林业碳汇试点时景谷县未提出申报,故未纳入试点名单。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结合前期工作,一是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核算、碳普惠开发等方面加大对景谷县的技术指导力度。二是在宁洱县国家林业碳汇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区域辐射范围,依托宁洱县碳普惠服务平台,探索以林业碳汇为载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8日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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