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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支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案情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做到基本的日常工作之外,还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充分听取业主的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通过与业主的共同讨论达到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满意的地方也要大方表达,对于不满意的地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在合适的时间告知物业服务人,以达到双方共同促进小区和谐的目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业主在享受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应当保持理性,以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切不可通过拒交物业费等对抗手段来激化矛盾。
来源:永定法院网
文:张婕 编辑:刘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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