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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系金融机构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告尚未申请执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本通告发出30日内主动联系金融机构解决,履行完毕或者达成执行和解。
二、凡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出15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
三、在本通告限定的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传唤。
五、对以各种行为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协助、干涉执行的对象,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黑名单),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李警官 13574447712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日
来源:院执行局
文:张庆华 编辑:刘栓
一审:龚安妮
二审:李治君
三审:涂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