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次电话沟通,覃某仍然拒绝向黄某赔偿。
教子垭法庭法官结合前段时间其他法庭刚结案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反复向覃某讲道理,通过现实教育让覃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促成双方当面一次调解成功。
覃某当庭删除了不当言论,并在其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对黄某的道歉声明,当庭给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解成功后的第二天,黄某向教字垭法庭送来了锦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因此,在500人或以上的微信群、多个微信群、朋友圈,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除了应承担侵权责任外,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
请你谨言慎行。
微信群、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来源:永定区法院网
图文:何佳峻 编辑:刘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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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李治君
三审:涂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