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好“枫”景】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沅古坪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政务   2024-10-12 18:3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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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定区法院沅古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因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龚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李某与龚某系邻里乡亲。2022年期间,二人发生矛盾,龚某对陈某产生不满,为泄私愤,龚某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以视频、文字形式多次发布针对李某的不当言论,引发邻里乡亲、网友浏览点击、点赞、评论、转发,造成不良影响,其中,一微信群人数多达400余人。


李某以龚某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龚某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向公众发布带有诽谤、贬损李某且内容较为低级、庸俗的不当言语,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给李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压力,龚某侵犯李某名誉权的事实清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不可以成为任何人发泄私愤、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不论是微信群、朋友圈还是微博等,只要是对第三人可见的网络传播平台,都可能成为名誉侵权的现实载体。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网络中的发言并不是虚拟的,巨容量的虚拟储存空间将人们发表的每一句言语都详实地记录了下来,当事人在网络空间中发表的不当言论,仍然要承担现实中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个人情感,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规范自身网络言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永定法院网

图来源于网络 侵删

文:王鹏   编辑:刘栓

一审:龚安妮

二审:李治君

三审:涂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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