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好“枫”景】尹家溪法庭: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别让“酒杯”变“酒悲”

政务   2024-11-04 18:0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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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怡情,大饮伤身”。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饮酒的“度”把握不好,逢喝必酩酊大醉,平常理智的人变得冲动,控制不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惹上官司。
日前,永定区人民法院尹家溪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酒后伤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24年2月,吕某在酒店办理入住时与老板陈某发生口角,醉酒的吕某因情绪上头,对着陈某的右脸便挥上了两耳光,造成陈某听力减退,不得不入院治疗。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吕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发现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可以采用庭前调解的办法来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吕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自己打人确实不对,愿意赔偿陈某合理的损失。但因经济困难,家里小孩上学需要开支,希望陈某能够宽限一段时间。

在法官的劝说下,考虑到吕某的现实情况,陈某同意给吕某宽限一定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吕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 6500 元。


温馨提示

在此,永定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美酒虽好,切莫贪杯。过度饮酒容易惹祸,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甚至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得不偿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要沉着冷静依法解决,别让“酒杯”变“酒悲”。

普法小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永定法院网

文:田秀平   编辑:刘栓

一审:龚安妮

二审:李治君

三审:涂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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