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彭阳一男子酒后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

政务   2025-01-10 21:50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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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阳县公安局孟塬派出所成功办结一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近日,孟塬派出所辖区一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言语粗俗。接警后,孟塬派出所民辅警迅速展开调查,锁定嫌疑人刘某某。孟塬派出所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传唤,经查明,刘某某酒后在微信群中发表大量辱骂性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塬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下一步,孟塬派出所将持续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守护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网络安全。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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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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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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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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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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