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丈夫突发病重不能自理,能否向妻子主张扶养费?
问:没有固定工作的大刘在与妻子小美分居期间突发脑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照顾。但小美对其置之不理,既不照顾也不支付治病的费用,于是大刘诉至法院,要求小美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法院会支持大刘的主张吗?答:应予支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条件。本案中,大刘因身患脑梗缺乏自理能力且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小美理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大刘给予关心照顾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故大刘起诉要求小美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需要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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