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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新集乡村民马某与兰某的耕地相邻,马某想要在自家耕地种植和收割,必须通过兰某耕地旁边的小路。随着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原来的小路宽度不能满足需要,马某希望能够拓宽道路便于农业机械通行,但是兰某考虑到拓宽道路会占用自家耕地,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便向新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乡村两级调委会调解员前往现场实地查看耕地道路情况。经调查发现,兰某耕地旁边的小路是通往马某耕地的唯一道路,且小路宽度为1米,农业机械无法通行。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劝解兰某:“我们的农业发展水平一直在不断提高,以前是牛耕地,后来是三轮车耕地,现在发展成旋耕机和收割机,所以通行道路的宽度也应该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发生变化。”兰某坚持不同意拓宽道路,见此情景,调解员向兰某讲解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又提出马某对占用兰某耕地拓宽道路进行适当补偿。在兰某态度有所缓和的情况下,调解员抓住时机向双方做思想工作,引导双方进一步深刻理解“远亲不如近邻”“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道理,邻里相处要相互理解、团结互助。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参照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双方达成协议,将通行道路拓宽至3米,马某向兰某支付2000元补偿金。
新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姬文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邻里纠纷不仅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睦,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解的过程就是普法的最好时机,让群众认识到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也要兼顾邻里乡情,让当事人于细微之处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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