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接受性贿赂及吸毒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职场   2024-10-21 18: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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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2019)川1421刑初42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原民警,四川九龙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仁寿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9年7月22日被仁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星华,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原辅警,四川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9年7月22日被仁寿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9)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彭星华、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被告人XX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辅警。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王、刘二人接受杜某1、罗某等人为其提供性贿赂及金钱,明知杜某、罗某等人在仁寿县经营的爱上音乐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杜、罗等人经营的爱上音乐KTV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XX在禾加派出所微信群看见内勤通知当晚要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清查行动后,电话告知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禾加派出所组织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XX因参与检查不便给罗某联系,让被告人XX告诉罗某当晚有检查。XX随即打电话告诉了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彭星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监委立案调查前XX已经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属于自动投案行为,应按自首来认定。XX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爱上音乐KTV在案发前已经营数年,不是XX的行为导致杜某1的违法犯罪事实持续发酵,是监管部门的失职导致杜某1等人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治安,危害社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根据XX的认罪态度,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意见对XX以其羁押的时间以月为单位进行量刑。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被告人XX为原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辅警。2018年至2019年5月期间,王、刘二人接受杜某1、罗某等人为其提供性贿赂及金钱,明知杜某1、罗某等人在仁寿县经营的爱上音乐KTV内有组织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杜、罗等人经营的爱上音乐KTV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XX在禾加派出所微信群看见内勤通知当晚要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清查行动后,电话告知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禾加派出所组织对辖区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被告人XX因参与检查不便给罗某联系,让被告人XX告诉罗某当晚有检查。XX随即打电话告诉了罗某,罗某当天晚上关门停止营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线索、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拘留、逮捕文书。证实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被告人XXXX身份证明材料。证实XX原系禾加派出所民警,XX原系禾加派出所辅警。

4.被告人XX的供述。证实XX原系禾加派出所民警,先后在治安、刑事、交通组工作。2017年底在爱上音乐KTV接触认识罗某、杜某1等人,XX先后多次接受爱上音乐KTV内卖淫女提供的性贿赂,并多次在KTV内吸食毒 品。2018年7月左右,XX在值班时看到派出所微信群里面,内勤通知当晚要搞清查行动。后派出所接警说禾加街上有人喝酒产生纠纷,XX和戢某出警处理,在出警时,XX跟罗某打电话,说当晚派出所要开展清查行动,罗某当晚关门停止营业。2018年底,派出所组织大清查行动,XX参加清查,因组员都在一起,XX不好直接给罗某联系,就给XX打电话,让XX给罗某说今天晚上有检查注意到点,把门关了。当天派出所没有去检查爱上音乐KTV。XX知道爱上音乐KTV里面存在组织容留卖淫和容留吸毒的违法问题,罗某被查会牵连到XXXX在知道派出所清查行动的消息时通知罗某,让罗某做好准备,避免被派出所查到问题。

5.被告人XX的供述。证实XX原系禾加派出所辅警,先后在治安组、基础组工作。2018年6月XXXX介绍认识了爱上音乐KTV的老板罗某,并多次接受罗某安排的卖淫女提供性贿赂。2018年底XX在仁寿接到XX电话,XX说他带队不方便给罗某打电话,让XX给罗某联系说晚上有检查,让罗某把门关了,后XXXX的话转告给罗某,罗某说晓得了。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和杜某12017年1月6日结婚后一起经营位于的爱上音乐KTV,私下从事组织卖淫和吸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赚钱。2018年初开始接触、拉拢XX等禾加派出所民警,多次安排XX等在KTV免费喝酒唱歌,免费安排卖淫小妹陪睡。为逃避检查XXXX向罗某通风报信。2018年年中的样子,XX用一个177开头的电话告知罗某当天晚上要开展大清仓,罗某当晚关门没营业。没多久XX通过微信告知罗某当晚有检查,并让罗某把消息删掉。2018年年底的样子XX通过微信告知罗某当天晚上有检查,并让罗某把消息删掉。当晚罗某关门没营业。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外号婷婷,还有一个名字叫欧阳涵,2017年10月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从事陪酒和卖淫,老板是杜某1、罗某。和派出所的警察XX、王某3、XX、吴昊有接触,这四个警察经常来KTV耍。和他们发生多次性关系。都没有付过钱,是杜某1和罗某不让收钱。有几次杜某1给黄某等人说派出所要检查,让她们注意点。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绰号敏敏,2018年底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主要是陪酒和卖淫,老板是杜某1。和派出所的XX、威哥、四哥有过接触,和XX发生过性关系,陪XX一起吸过毒。和威哥发生过性关系,他们都没有给过钱。杜某1不让收钱。2019年3月杜某1让杨某等把KTV收拾一下,派出所要来检查。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于2016年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卖淫和陪酒生意,老板是杜某1。接触过禾加派出所的五个警察,XX、吴昊、XX、王某3、黄胜。多次和XX发生性关系,和XX、王某3也发生过性关系,没有支付过钱,罗某和杜某1不让收他们的钱。罗某给陈某交代说XX打电话说有检查,喊陈某注意点。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于2019年2月份左右被朋友骗到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陪酒、卖淫、陪吸毒。和禾加派出所的XX、王某3有过接触,陪XX喝酒吸毒、陪王某3喝酒。2019年3月份杜某1说派出所查的严把门关着做生意,警察也来检查,杜某1好像认识一个警察,说没营业,警察就走了。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系禾加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管理,包括KTV,2018年发现爱上音乐KTV有问题,突击检查也没有逮到现行。开展清查工作是由内勤临时通知参加清查的人开会、分工,开展行动。之前内勤是王某3。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自2016年开始在爱上音乐KTV上班,从事卖淫,偶尔吸毒。和禾加派出所的XXXX、四哥有过接触。杜某1和罗某免费安排XX等唱歌喝酒、同卖淫小妹发生性关系。罗某和杜某1给张某2等说有检查,注意点。有一次是XX带队来检查的。

13.证人戢某的证言,证实戢某系禾加派出所教导员,负责行政思想、国保和刑侦,以及值班接处警工作。XX开始在刑侦组,后被安排到交通组。XX是辅警在治安组工作。KTV属于派出所管辖的特种行业。对爱上音乐KTV每年都要去检查很多次,查出没有消防许可手续,每次都是停业整顿,没有其他问题了。每次清查都是由内勤临时通知。

14.证人胡某、廖某、葛某、余某、张某3、王某2的证言。

15.证人官某的证言,证实官某系禾加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刑侦工作。XX在交通组,KTV属于派出所监管范围。

16.调取证据通知书、仁寿县公安局清查行动方案及战报、关于2017年公开招聘辅用辅警的公告、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岗位职责表、禾加派出所2017、2018、2019年度分工即业务考核细则、禾加派出所开展检查材料、爱上音乐KTV责令整改通知书、禾加派出所会议记录、专项工作方案及展报、XX检讨书及四风问题自查台账、仁寿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立案决定书、禾加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值班登记表。

17.被告人XXXX、罗某移动号码开户信息,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本地、异地通话清单。

1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在禾加派出所任辅警。王某3和XXXX等人在爱上音乐ktv消费过程中,老板罗某为搞好关系,安排陪酒小妹陪酒,还发生性关系。

19.禾加派出所2018年5月至12月部分检查明细表。

20.扣押决定书、涉案款物移送清单。证实监察机关扣押二被告人手机。

2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口头传唤二被告人到仁寿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彭星华提出的被告人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系在侦查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严肃国家法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XX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变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李 京
审判员 张维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嘉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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