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立即”和“24小时以内”的理解与适用

职场   2024-11-07 21:1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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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1个“立即”+2个“24小时以内”的理解与适用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自 杀、毁灭和伪造证据以及实施打击报复、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最有效的—种强制方法,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逮捕是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且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逮捕措施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为适应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程序以及决定机关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送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理解与适用】增加规定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其理由同增加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一样,主要是考虑到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看押、提讯设施、安全警戒、监所监督人员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配备的,有条件保证被逮捕人人身安全,防止脱逃,保障讯问等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不仅有利于防止发生被逮捕人逃跑、自杀、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况,而且能有效防止对被逮捕人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与拘留不同的是,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时限为二十四小时以内,逮捕后则必须毫不迟延地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拘留是较逮捕更具紧迫性的强制措施,有时需要在被拘留的人协助下立即开展收集证据、抓获同案犯等侦查活动,而采取逮捕措施的,事先已经掌握了必要的证据,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一般不具有先行拘留的那种紧迫性,而且实践中多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之前已经被先行采取了拘留措施,羁押在了看守所,没有必要再规定较长的时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理解与适用】特别是我国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已经被采取拘留措施,已经羁押在看守所,没有必要再规定较长的送看守所羁押时间。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和其他场所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第357页)

(二)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理解与适用】“无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属地址不明,或者被逮捕人无家属的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理解与适用】特为防止因工作疏漏造成错误逮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详细讯问,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参见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第358~359页)

(二)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理解与适用】强调检察机关应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参见童建明、万春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理解与适用》第78页)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一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理解与适用】通知期限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时以内。(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第277页。小编注: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废止,但是该条主要内容没有变)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理解与适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均是指执行机关反馈逮捕消息后的二十四小时,不存在疑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3页)


三、讯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理解与适用】目的是通过讯问,及时查明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可靠,发现错捕的及时纠正。对一些罪行较为严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其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但是,对强制措施特别是逮捕的适用,一方面要考虑到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个人被宣布逮捕后,不仅导致人身自由的丧失,也可能会带来其他一系列后果,应当本着慎重的原则,防止对无辜的人错误的适用逮捕措施,尽量避免对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也要充分认识到逮捕后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获取、收集新证据,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的意义。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这样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的要求。其次,考虑到逮捕已经对被逮捕人的实际生活造成了一些影响,为了消除其影响,也为了便于当事人重新办理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事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作为其不应逮捕的依据。这里所谓“不应当逮捕”,主要是指逮捕所依据的事实经查明并不存在,被逮捕人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等等情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理解与适用】无论是否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也无论涉嫌什么犯罪,都应当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并将邮寄凭证回执附卷,在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人员路途较远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不得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代替书面通知。(参见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第361页)

(二)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理解与适用】增加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主要考虑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有专门的设施和人员,可以防止发生被逮捕人逃跑、自杀、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况;要求捕后讯问应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也能够很大程度上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发生。(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第277页)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理解与适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均是指执行机关反馈逮捕消息后的二十四小时,不存在疑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3页,小编注: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被2021年修改,但是该条主要内容没有变)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1〕10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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