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掩饰隐瞒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职场   2024-11-11 14:48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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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量刑档次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认定

①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②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④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⑤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⑥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3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10次,或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量刑细则
量刑起点3月-6月:

(1)犯罪数额每达到(增加)1万元,增加1至3个月刑期;

(2)系上述第②项情形,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上述第(项情形之 一 的,增加 1至3个月刑期;

(4)系上述情形,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5)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1个月刑期;

(6)掩饰、隐瞒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量刑起点3年-4年:

(1)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10次以上3次以上价值达到5万元,但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1个月刑期;

(3)系上述情形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上述第项情形之一 的,增加4至6个月刑期;

(5)系上述,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6)掩饰、隐瞒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3至6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有两种以上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掩饰、隐瞒或以此为业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受过行政处罚的;

(3)曾因掩饰、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

(4)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5)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适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免刑适用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罚金适用
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犯罪数额一至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少于2000元。
(2)判处三年以下的,一般并处1000元至5万元。
(3)判处三至七年的,并处罚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注】

1.量刑细则、缓刑、免刑、罚金适用部分只做参考,具体以各省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2.六种行为:(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3机动车5辆以上”,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5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50万元。

4.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1万元以上的,定罪处罚。(参考)


附1:最高法及全国31省份量刑细则【点击查看】

高法

江苏

浙江

北京

重庆

陕西

安徽

四川

福建

江西

海南

贵州

山西

吉林

湖南

西藏

河北

辽宁1

辽宁2

辽宁3

广东1

广2

山东1

山东2

龙江

湖北1

湖北2

天津1

天津2

河南

云南

广西

上海1

上海2

青海

内蒙1

内蒙2

新疆

甘肃

宁夏


附2: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

2.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4.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5.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14年)

6.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发布、2021年修正)
7.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8.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9.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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