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佳公诉人:公诉意见书实例评析

职场   2024-11-10 21:0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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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爱君(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罗琦、余红(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著《让指控更有魅力:公诉意见书的制作与适用》一书,转自国家公诉。

在案件办理中,有一部分案件因为社会影响重大,或因为被告人、被害人是特殊主体而被媒体和人民群众持续关注。针对此类案件,公诉人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关注其特殊性,注重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把握法、理、情的有效统一。

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乐某及其男友李某斌共同居住在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社区泉水新村29幢二单元503室,二人共同抚养被害人李某雪(女,殁年2岁)、李某(又名李某彤,女,殁年1岁)。2013年2月27日李某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服刑,乐某作为两个女儿的唯一监护人,独自承担抚养义务,但一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乐某为被害人李某雪、李某预留了少量食物、饮水,将二人置留在家中主卧室内,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后,锁上大门离家。此后,乐某多次从社区领取救助金用于在外吸食毒 品、玩乐。其明知二被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至同年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致二被害人死在家中。经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毒 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6月2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宣义路将被告人乐某抓获归案。



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乐某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宁检诉刑诉〔2013〕64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乐某,听取了其当庭供述和辩解,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并接受法庭质证。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进一步弘扬法制,揭露犯罪,公诉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明知不履行抚养义务会导致二被害人死亡,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乐某作为二被害人的生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将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能履行而未履行抚养义务,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致使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系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  1.从客观行为分析,被告人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但自2013年4月下旬起未再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与二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首先,被告人乐某在男友李某斌服刑后,作为两名女儿的唯一监护人,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其虽没有固定工作,但具有劳动能力,且定期从社区民警处领取补助金,也有亲戚朋友给予经济上的救助和生活上的帮扶,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然而乐某却因沉溺于吸食毒 品、玩乐,自2013年4月下旬离家后直至6月21日案发时一直未回家履行抚养义务。以上事实不仅乐某全部予以供认,且能得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印证。

➥ 其次,从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现场勘验检查情况来看,二被害人的尸体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从案发现场门锁门框未有破坏痕迹、卧室内窗户锁扣已被布条反复缠裹固定以及被害人李某尸体的原始位置应为头部紧邻关闭的房门内侧等情况来看,能够排除他人通过钥匙开门、工具撬门、翻窗入室等方式进入案发现场,并对二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死亡的可能性。

➥ 同时,结合被害人尸体类似干尸样改变以及乐某离家前为二被害人仅预留了最多不超过2100毫升的饮水及少量食物的情况,能够判断出被害人系因缺少饮食而饥渴致死,并非外力作用致死。而此后果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告人乐某长期不回家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所导致。因此,被告人乐某的行为与二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2.从主观故意分析,被告人乐某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被告人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已经抚养女儿两年多的母亲,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如果长期不回家,两名女儿处于封闭的空间内极可能因为缺少饮食而饥渴致死,且其在最后一次离家后也能够认识到自己需要回家履行抚养义务。这一事实不仅有其供述供认,从其多次领取救助金的事实,以及在与王某元、董某勤等人谈话中提及过孩子的事实来看,也能反映出被告人乐某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着明确的认识。但被告人乐某虽然已经认识到其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导致被害人因饥渴死亡,在具备抚养能力,且有时间、有条件取回钥匙回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因沉溺于吸食毒 品、玩乐,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回家履行抚养义务。其虽未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却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致使二被害人死亡。

综上,被告人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引发的思考
面对两具已经风干的尸体,我们已无法从她们的脸上读出任何的表情,但却能够感触到她们在人生最后一段旅程中所触碰到的痛苦、恐惧和绝望。密闭的空间、污秽的环境,孤守家中的两个孩子在艰难求生。随着房间内母亲留下的温暖气息逐渐淡去,随着食物和饮水的消耗殆尽,幼小的生命也被一丝丝地抽离。早已习惯独自在家的孩子们再也没有想到这次母亲离开后会不再回来。如果主卧室的房门没有被夹紧,孩子们或许还能吃到客厅里的那袋香蕉,或许还能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向外求助。然而此刻一切的假设都已无法实现,最终李某雪只能静静地睡在棉胎上,放弃了挣扎;李某只能抱着没有一滴水的水壶,放弃了求生的努力。直至两双大眼睛完全失去光泽,终是没再见到母亲熟悉的身影。

因为乐某的自我放纵,两个幼小鲜活的生命黯然逝去,给刚刚出狱的父亲、年老体弱的太婆留下了无尽的痛苦和怀念;因为乐某的以身试法,多少人已付出的努力与关爱付诸东流,理性的公共秩序被肆意破坏,亲友的叮嘱、刑罚的威慑都未能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因为乐某的冷漠无情,朴素的伦理道德已荡然无存,让我们不得不再次直面人性中最阴暗的一面,每位尚有良知的公众无不在内心深处遭受着最为猛烈、最为酸楚的冲击与震撼。曾经坚忍顽强的生命此刻何以如此脆弱,原应崇高伟大的母爱此刻何以消失殆尽,亲情与责任何在、人性与良知何在?

在这场悲剧中,我们再次看到了毒 品所带来的危害。因为毒 品,孩子的父亲入狱服刑、失去自由,使两个孩子本就困顿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加险恶;因为毒 品,孩子的母亲离家不归、放弃责任,最终断送了两个女儿的生命。被告人乐某的前车之鉴还历历在目,两个孩子的悲惨结局仍痛彻人心,为了自己的安康、为了家人的幸福、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诉人在此告诫所有人,请远离毒 品、珍爱生命。

在审查本案时,我们也注意到了被告人乐某的特殊成长环境,其因自幼得不到父母的关爱而误入歧途,在毒 品的侵蚀下逐渐失去理性。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仅在于生育更在于养育,虽然并非所有的人都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但仍有责任尽己所能将其抚养成人,引导他们从善如流。

当然,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需要监护人切实履行起自己的职责,更需要建立起社会化的教育和监护体系。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其他力量及时介入,来弥补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我们也建议通过立法,构建起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的联动保护机制,逐步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以更为人性化的关怀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三、量刑意见
被告人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虽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坦白的规定,但因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特别严重,不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已怀孕,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不适用死刑。公诉人建议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综上,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应有的公正判决。

公诉人:李×
2013年9月18日当庭发表


分析点评


该案发生后,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先后被多家媒体竞相报道,众多网民针对该案的事实、定性以及案件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府部门职责履行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和讨论。庭前,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上百家媒体的记者共同旁听此案的庭审,所以,如何发表公诉意见,达到强化指控主张的目的,是本案的难点与重点。

本案的发生足以让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为之震慑,而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就开始反复强化被告人的个人成长经历,以此作为辩护立论的基础素材。而此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她们无法为自己代言,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只有通过公诉词表达。另外,对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以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评价,又是需要从法理层面深入阐释的关键点。所以,对于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尤其应当把握在公诉意见中的情理并蓄。因为公诉发言不仅诉诸合议庭,也诉诸旁听者,诉诸旁听者的理智与情感。在评价被告人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时,既要有法律评价,又要有对人的情感激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激发旁听者的内心共鸣,有效地引导他们建立正义的理念。正义之情、公众普世情怀,更能够积极引导人们建立法的理念,遵从和维护法的实施。


在第一部分,公诉意见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不作为犯罪的特点,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论证思路,定性分析有理有据。在第二部分,公诉意见从感性的层面,阐述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启示,这其中不仅包含对被害人的怜悯、对被告人行为的谴责,还包含了对社会认识层面的整体评价。


紧紧抓住案件的情感点,语言具有感染力是正确适度“煽情”的要领。一份能够打动人并且与旁听者形成互动、产生共鸣的公诉意见,需要公诉人在庭前反复琢磨案件特点,本着善良的社会心理去审视案件中透露出来的某些细节,而这些细节足以先让自己或感动,或悲愤,或痛心。在该篇公诉意见中,公诉人有这样一段描述:“如果主卧室的房门没有被夹紧,孩子们或许还能吃到客厅里的那袋香蕉,或许还能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向外求助。然而此刻一切的假设都已无法实现,最终李某雪只能静静地睡在棉胎上,放弃了挣扎;李某只能抱着没有一滴水的水壶,放弃了求生的努力。直至两双大眼睛完全失去光泽,终是没再见到母亲熟悉的身影。”这段描述中的“香蕉”“水壶”,这些物品都是通过案件审查得到的信息,而缺少食物与水是孩子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公诉词通过对经庭前审查得到的涉案信息的描述,通过假设的造句方式,一下子将旁听者的思绪带到了当时的情境,为与旁听者形成共鸣营造了很好的氛围。


情与理的有机结合,表明情、理不可偏废。叙情的案件,更需要扎实的法理基础,否则就会像万丈高楼平地起,地基不稳,纵有各类华丽装饰,仍然不能称之为稳固。具体说,释法是指通过证据体系的完整分析达到法律释明的目的。该篇公诉意见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直入主题,结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从履行义务、履行能力、因果关系、间接故意等几个方面直接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合庭前媒体热议的案件定性认识,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遗弃罪”等相关罪名,以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观点,在说理部分应当进一步深入分析,证据的充分性也应进一步强化,才能达到使旁听者完全释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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