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华、钱叶六、王恩海:3大高频罪名认定与辩护策略汇总!(全实务)

职场   2024-10-28 18:46   云南  

刑法专家联袂授课

理论与实务双管齐下



刑事案件的终点在于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实践中同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因为不同的法律解释得到完全不同的司法判决,毕竟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的量刑千差万别。


显然,对刑事案件而言,律师对当事人行为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成为案件结果的核心与难点,涉及构成要件、主客观行为、适用范围、司法认定等方方面面。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里头的学问博大精深。


这,恰恰是刑法专家所擅长的。


本期课程,智拾网有幸邀请到业内知名的刑法专家徐光华、钱叶六、王恩海)进行专场授课,他们不但在学术领域有深厚造诣,还深入办案一线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代理的多起案件获不逮捕、不起诉、免予处罚等结果。


这是其一。


其二,在课程策划上我们联合三位老师选取了当下热度最高又颇为高频的罪名。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审查逮捕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帮信罪、抢隐罪、开设赌场罪合计占48.4%。


同年,非法买卖外汇罪也成为国家高度关注的罪名,2024年3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2024年首批共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10人,案件罚款金额最高达403.3万元人民币。


这也是我们选取金融诈骗罪、帮信罪、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原因所在。


知名刑法专家+热点高频罪名

带你一起挖掘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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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诈骗罪辩护难点与策略指引




徐光华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过诸多经济,金融类影响性刑事案件


冒用他人U盾进行银行转账是盗窃罪还是金融诈骗罪?虚构集资、承包公路工程等事实多次骗取亲友钱财是集资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由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方式、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导致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继而影响刑罚类别之差所引发的量刑之差。


对此,徐光华老师就提出一个“金融属性”的概念,以此为基准能帮助律师一劳永逸地进行分辨,即:认定金融诈骗罪应强调诈骗行为实质上具有“金融”属性,否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质押担保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并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这一金融功能,只成立诈骗罪。


那么,金融诈骗罪适用范围的界限在哪儿?当金融行为具有多重金融属性特征而触犯多个罪名时,又该如何适用罪名?



本次课程,徐光华教授会以“如何准确适用金融诈骗罪”为落脚点,拆分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继而从量刑情节入手设计辩护方案。



课程目录 ↓ 精彩内容抢先看


一、理论与实践的困惑:民事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二、实务趋势:不断扩张民事纠纷、限制诈骗犯罪的范围

三、经济、金融属性对于金融诈骗罪限缩适用的法理阐述

四、刑事辩护的建议:合理限制金融诈骗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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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钱叶六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上海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帮助行为是帮信罪还是上游关联犯罪?


自“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条款的适用被充分激活,然而该罪名在帮助犯正犯化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个颇为典型的争议:帮信罪与网络犯罪共犯的界限在哪儿?何种情况下仅仅构成本罪,又在何种情况下同时与上游关联犯罪构成共犯?


《解释》第七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比《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即帮信罪条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几乎同样的表述,却适用不同的犯罪,给辩护律师带去不小的挑战。


再进一步,在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上,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一大关键。但身为律师,又该如何证明行为人构成(或不构成)“明知”呢?



本次课程,钱叶六教授会从共犯从属性原理出发,重点对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展开深度分析,同时就“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帮助”的认定、本罪与共同犯罪以及与掩饰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系统阐述。



课程目录 ↓ 精彩内容抢先看


一、共犯的从属性原理与帮信罪的成立条件

二、对网络犯罪帮助之帮助(间接帮助)的可罚性

三、帮信罪与网络犯罪共犯的界限

四、对利用网络进行掩隐的帮助之定性

五、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及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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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办案要点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代理多起案件获不逮捕、不起诉、免予处罚

等结果


非法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哪些情形可能不起诉?哪些点可以减轻刑罚?


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从理解与适用的角度切入可以很好地挖掘辩点。


比如,犯罪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及境内外资金流动,加之行为人合法与非法资金账目混同、证据繁杂等特征,数额认定往往成为一大难题。那么,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身为律师又该如何理清?


又如,不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解释》扩张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外延,明确将“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纳入其中,但在适用时,刑法和行政法语境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各有不同。那么,刑法语境下的“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的本质是什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又在哪里?



本次课程,王恩海教授会结合“非法买卖外汇”的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处罚条件、证据要求,讲解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办案要点和辩护策略。



课程目录 ↓ 精彩内容抢先看


一、我国现行规定

1.行政法规

2.单行刑法

3.司法解释

二、非法买卖外汇的实质

1.“倒买倒卖外汇”的含义

2.“变相买卖外汇”的含义

三、办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需注意的事项

1.合理解释现行规定

(1)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

2.熟悉外汇交易流程

(1)结汇的操作流程

(2)嫁接贸易的实质

3.搜寻相关案例

(1)“对敲”的含义 

(2)“自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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