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汇集: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整体回避的十大情形

职场   2024-10-23 20:30   云南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学法会友

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1.多名法官存在回避情形:(2020)鲁15刑辖8号

茌平县人民法院、高唐县人民法院: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焕章、杨占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除原审承办法官外的其他法官均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高唐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将该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回避情形,高唐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指定该案由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亲属系管辖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2018)晋09刑辖6号

偏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蒙方狗涉嫌贪污罪一案,因被告人蒙方狗系偏关县人民法院干警蒙晶之父,偏关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3.管辖法院工作人员涉案:(2019)鲁11刑辖4号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该案被害人胡某1系本院执行三庭法警胡某2的进亲属,且胡某2直接参与本案殴斗,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并以该理由报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回避情形,莒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系管辖法院退休:(2021)冀07刑辖19号

经审查,因被告人苏治斌系宣化区人民法院正式退休干警,宣化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请做好相关审理工作。

5.管辖法院工作人员为原、被告

(2020)鲁15刑辖6号:

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1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该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六条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回避情形,阳谷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依照《》第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的规定,指定该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7)鲁11刑辖2号:

日照市岚区人民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魏磊系该院工作人员,且被害人亲属控告魏磊构成共同犯罪,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该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回避情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指定该案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伪造的是管辖法院的文书:(2019)鲁11刑辖9号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该案被告人谢某伪造的系本院民事判决书,案件处理与本院有利害关系,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并以该理由报请该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回避情形,莒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五莲县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阻碍管辖法院执行公务:(2017)宁04刑辖6号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泾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某是在与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发生冲突涉嫌犯罪,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报请我院请求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泾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本案由隆德县人民法院管辖。

8.犯罪对象为管辖法院:(2016)冀06刑辖24号

被告人冉某某、冉喜满、冉龙、冉宪峰、冉雷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因该案犯罪对象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该院多名工作人员为证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示我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高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冉某某、冉喜满、冉龙、冉宪峰、冉雷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进行审判。

9.当事人与管辖法院领导存在利害关系:(2021)新3227刑初4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与本院领导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彰显公平公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合理性怀疑,达到实质惩罚与教育之目的,亦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本院应当申请回避,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0.当事人与管辖法院退休的院领导系近亲属:(2020)皖04刑辖33号

关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方七、陈方陆、陈方伍、夏淑霞、陈方荣、孔德云、樊瑾、陈方玲、陈历、马磊、陈家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三名被告人与该院已退休院领导系亲属关系,不宜行使管辖权。

↓↓↓欢迎关注刑事“三剑客”↓↓↓



刑事法库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一个权威、专业、实务、干货的刑事法公号

刑辩网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刑辩指引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刑辩指引
专注刑事法律知识分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