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在山上捡到一支射钉器改装的枪,心存侥幸留以自用,被公安机关查处。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对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陈某某在山上捡到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后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家窝铺自用。2024年1月4日,澜沧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陈某某涉枪线索,遂前往陈某某家核查,陈某某对非法持有射钉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将其藏在自家窝铺射钉枪一支交给民警。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捡拾到枪支,要做到拾“枪”不昧,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留存枪支即使不使用,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拟 稿:潘东生
初审/一校:瞿进红
复审/二校:朱 城
终审/三校:田卫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