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砰砰”,随着树林里传来的枪声,两男子正持枪狩猎野生动物,殊不知这种行为对野生动物是致命的,对他们来说是致“刑”的。究竟怎么一回事?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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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7月8日至7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克、李某思为饱口腹之欲,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间各自持一支枪支到澜沧县谦六乡打岗村附近的树林里狩猎,二人共使用枪支猎捕二十余只小松鼠、小鸟等野生动物。2024年7月10日,二人在狩猎结束回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克、李某思各自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涉案动物为灰松鼠、黑卷尾鸟,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4年8月20日,经澜沧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李某克、李某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灰松鼠 黑卷尾鸟
检察官提醒
野外不是法外,野生动物在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非法狩猎和野生动物贸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除了松鼠和黑卷尾鸟,澜沧县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还有麻雀、果子狸、黄鼠狼、黄鼬、猪獾、狗獾、小麂、白鹭、灰喜鹊、山斑鸠等。
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随意猎杀野生动物,最终等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有效期5年):
(一)禁猎区。全省范围内两类地区划为禁猎区,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一类是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区域: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一类是较易发生猎捕行为区域:河流岸线(河堤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岸线(湖、库堤或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道外侧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
(二)禁猎期。全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四)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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